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財政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廈門市財政局是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廈門市財政局是廈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耕地佔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划給市地方稅務局。
(三)增加推進、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承擔全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對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的建設與管理、對代理記賬機構信用信息監管的職責。
(六)增加承擔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單位條件及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的職責。
(七)增加預算績效評審的職責。
(八)增加開展海峽兩岸之間在會計領域的教育培訓、資格考試、學術研究等方面合作與交流活動管理的職責。
(九)增加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責。
(十)加強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預算體系,完善預算分配決策機制;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十一)強化公共財政服務職能,完善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民生保障能力,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
(十二)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十三)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規範地方金融企業財務行為,防範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
(十四)加強對會計人員履行職責的監管。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市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市對區財政體制;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全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製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和市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本級預算調整建議和市本級決算情況;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區級財政工作。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財政票據;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推進、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工作。
(四)組織制定地方國庫管理和集中收付制度;指導監督市國庫業務,指導全市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工作;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審核編製匯總全市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
(五)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審批管理工作。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辦法,制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辦法,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按規定管理市屬國有金融企業和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綜合管理,組織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指導和監督地稅徵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預算執行。
(八)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的匯總、統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國外貸(贈)款有關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性債務計劃及償債建議並組織實施。
(九)參與研究財政性投融資政策和編製財政性投融資計劃;參與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辦理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審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和竣工決算;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業務。
(十一)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的建設與管理;承擔對台會計合作與交流基地有關管理工作;管理、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任職資格;建立健全代理記賬機構信用信息的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檢查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會計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十二)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績效管理機制,負責制定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考評工作。
(十三)擬訂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規範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建立健全覆蓋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快推進財政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四)牽頭起草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的管理,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處理局日常工作;對局重點工作開展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府信息公開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文件、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綜治、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牽頭組織局機關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應急事項處理和綜合性接待等工作;指導市財政學會的業務。
(二)綜合處
參與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資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負責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政策的研究;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核及收費減免的審批事務,參與審批收費標準;統一管理全市財政票據;負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的審批事務,審核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法規稅政處
起草地方性財稅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審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提出稅收政策的建議,辦理有關稅收減免和稅收返還等事項;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參與稅收政策的調研工作;監督檢查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文件的管理;承擔局機關行政應訴及規範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等工作;參與局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工作的合法性審查;協調辦理法律顧問工作具體事務;組織全市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
(四)預算處
提出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財政中長期規劃的建議;負責預算編製、執行情況分析和區級財政體制的管理;分析預測財政經濟運行形勢,提出運用財稅政策等財政措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建議;提出編製年度預算的工作建議,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建議;組織編製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匯總全市財政預算;審核、辦理市本級預算調整事項;負責市本級部門支出標準定額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牽頭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工作;負責辦理上下級財政結算;負責象嶼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預算財務管理;指導區級財政工作。
(五)國庫處
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收入繳納、財政收支和其他相關財政資金撥付的管理;負責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管理;負責財政決算編審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本級和區級財政銀行賬戶管理;指導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城建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擬訂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牽頭擬訂駐外機構的生活待遇標準、費用開支標準以及非在編僱用人員經費標準;牽頭擬訂因公出國(境)經費財政先行審查政策;牽頭擬訂辦公用房物業費管理相關政策;擬訂旅遊、人才等方面的財政扶持政策;擬訂公務員津貼補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公務車輛編製管理審核。
(七)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廣新、宣傳、市政園林、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教育、文化、體育等行業的財務制度和經費開支標準;擬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方案,參與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承擔市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負責市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預算財務管理。
(八)基本建設與債務處
參與研究財政性投融資政策和編製財政性投融資計劃;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及基本建設、城市維護項目及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提出基本建設和城市維護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和年度預算執行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金審核撥款工作;承擔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複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性債務計劃及償債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的匯總、統計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農業處
承擔農辦、農業與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支農專項資金、對口幫扶資金以及糧食等專項儲備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牽頭起草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組織全市農村公益事業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村級“三項經費”、“一事一議”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有關問題的研究;參與擬訂農村綜合改革涉及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測算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工作,牽頭管理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醫療經費管理和政策;擬訂負責離退休以及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有關財政社會保障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綜合管理和監督,組織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處
承擔經濟、信息、環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支持企業發展以及相關行業的財政政策;牽頭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相關企業會計制度;承擔市屬國有工業交通、市政和房地產等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上述系統企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建議並負責管理和監督;擬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編製上述系統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二)外經金融處
承擔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有關涉外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外貿、對外經濟合作、旅遊、境外投資企業的財務監督,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監督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參與上述系統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編製上述系統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監交國有資本收益;提出上述系統企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建議並負責管理和監督;參與研究設立基金公司相關事宜,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屬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的管理,對其變動行為進行監管,組織實施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績效考核評價;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全市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審批管理。
(十三)會計處
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擬訂會計管理具體辦法;承擔對台會計合作與交流基地相關管理工作,開展海峽兩岸之間在會計領域的教育培訓、資格考試、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負責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單位條件及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管理和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管理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代理記賬監督管理;管理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誠信檔案,負責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誠信信息的發布;組織管理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註冊會計師協會、總會計師協會、會計行業協會、會計學會、珠算學會等的業務;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業務的工作。
(十四)公共資源監管處
研究全市公共資源配置相關問題,擬訂公共資源配置相關管理制度,負責推進、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工作,審核公共資源非市場配置方式;負責編製公共資源配置目錄,按規定審核公共資源配置目錄的調整;負責市級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方案的備案與審查,監督配置方案執行情況;負責對市級公共資源配置服務機構的監管;負責受理市級公共資源市場配置過程中利害關係人的各類投訴,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牽頭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負責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事務,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事務;按規定許可權承辦審批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務;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評價;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承擔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處
擬訂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局機關其他處室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監督檢查市級財政用於補助區、鎮政府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七)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組織貫徹國家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策;擬訂政府採購的政策規定,編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監督和管理政府採購活動;受理市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審批政府項目採購方式;指導區、鎮政府採購工作;指導政府採購協會的業務,承擔指導和監督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業務的工作。
(十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黃珠龍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財政局全面工作,分管預算處、人事處。
林建造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企業處、外經金融處、會計處、市中華會計函授學校,負責聯繫會計學會、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行業協會、總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學會、珠算協會。
黃小明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協助局長分管監察室、監督檢查處、機關黨委,協管人事處。
吳旗明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綜合處、基本建設與債務處、農業處、公共資源監管處、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財政審核中心,負責聯繫政府採購協會。
陳向光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法規稅政處、行政政法處、社會保障處、財政信息中心,負責聯繫財政學會。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編製《廈門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如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類別
廈門市財政局主動公開的信息類別主要包括以下10類:
1、組織機構
2、規範文件
3、預算決算
4、政府採購
5、行政執法
6、許可審批
7、辦事規程
8、工作動態
9、民生關注
10、其他信息
(二)編排體系
登陸廈門市財政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次排列有指南和目錄、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意見箱等欄目,其他相關信息在網站首頁上的相關專欄列明。
(三)獲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財政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查閱,廈門市財政局網站,也可從市政府網站上鏈接查詢。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通過我局公布的其他方式或在公共場所查閱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工作機構和聯繫方式
廈門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局辦公室,辦公地址為廈門市湖濱北路98號財經大廈二樓辦事大廳;辦公時間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為2:30—5:30(夏季為3:00—6:00)。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財政局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相關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按照要求填寫《廈門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從廈門市財政局政府網站下載電子版,也可以在受理窗口領取。
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當面或者通過信函、傳真提交受理機構。
2、網上申請:申請人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將《申請表》發送至本局受理郵箱,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口頭申請。申請人採用網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受理申請
受理機構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下列情況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給予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局有關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本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將按照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經申請人要求,本局可以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快遞、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複製件的,本局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滿足的,本局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局將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收費標準
通過檢索、複製、郵寄政府信息的,成本費用的收取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觸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局監察室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群眾舉報和投訴,時間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為2:30—5:30(夏季為3:00—6:00)。
地址:湖濱北路98號財經大廈
2020年4月28日,廈門市財政局預算處被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授予“廈門市招商引資工作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