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壽夫
南京大屠殺主犯之一
谷壽夫(1882年12月23日一1947年4月26日),日本陸軍中將,侵華日軍乙級戰犯,南京大屠殺主犯之一。日本岡山縣人,畢業於日本陸軍大學,曾參加日俄戰爭。1937年七七事變後派往中國,在華北他就縱容部隊燒殺劫掠。淞滬會戰期間率軍繞道杭州灣登陸。1937年12月12日率所部由中華門侵入南京,並夥同第16師團、18師團、114師團等製造了南京大屠殺。
1947年2月6日南京軍事法庭公審,3月10日法庭宣判處死刑,谷壽夫不服上訴,4月25日蔣介石批示維持原判。4月26日被槍斃於南京雨花台。聚集的群眾連綿數里,斥責怒罵聲不絕。
1903年11月陸軍士官學校第15期畢業。成績16名。排名32號的就是中島今朝吾。
1904年3月近衛步兵第1聯隊付,少尉,日俄戰爭隨軍。
1905年6年陸軍中尉。
1912年11月以陸軍大學第24期畢業,畢業的時候成績名次3號優等生。
1915年4月英國大使館付武官侯補校官。
1917年8月以第一次世界大戰英國軍隨軍(觀戰武官)。
1919年4月陸軍大學教官。
1924年2月陸軍大學教官。
1927年3月步兵第61聯隊長(大佐)。
1928年8月第3師參謀長。
1930年5月國際聯盟陸海空軍問題常設委員,8月陸軍少將・同陸地空軍的日本代表。
1932年8月軍事調查委員會委員長。
1933年8月近衛步兵第2旅長。
1934年8月陸軍中將・東京灣要塞司令官。
1935年6月5日第9師團留守師團長。
1935年12月第6師團(熊本)師團長。
1937年11月上海攻略戰勝利。12月南京攻略戰勝利,參與南京大屠殺,28日回國任中部軍司令。
1939年8月待命,9月預備役編入。
1945年8月大戰末期召集的第59軍司令官兼軍管區司令官。終戰後,中國複員監就任。
1946年2月根據GHQ作為BC級戰犯逮捕。被交給了到8月國民政府審判。
1947年3月10日在南京軍事法庭作為BC級戰犯死刑判決。
1947年4月26日在南京雨花台執行槍斃。
關係 | 人物 | 備註 |
兒子 | 谷隼夫 | 1944年11月9日,在中國戰場上被中國空軍擊斃。 |
日本投降后,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將谷壽夫列為乙級戰犯。1946年8月南京大屠殺的主犯谷壽夫從東京巢鴨監獄被引渡南京。1947年2月6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谷壽夫進行公審。負責這次審判的法庭,是受盟軍總部遠東軍事法庭委託的江蘇高等法院刑庭第一庭。審判庭設在南京城內明故宮的一座大庭里,布置莊嚴肅穆,周圍戒備森嚴。從1947年2月6日下午開庭審判,先後持續了一個多月,到3月10日結束。
1946年1月20日《申報》第2版《審判遠東戰犯》報導了此事:
東京組國際軍事法庭審訊遠東戰罪犯,法官至多為九名由麥帥選任,影佐禎昆、谷壽夫均作階下囚
中國軍事法庭審判南京大屠殺案的主犯谷壽夫
起訴書宣讀
1947年2月16日下午,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谷壽夫進行的第二次審判。當審判長宣布開庭之後,問被告對公訴書中所列舉的犯罪事實有何申訴。谷壽夫故作鎮靜,為他的犯罪事實厚顏無恥地進行狡辯:“當日軍攻克上海,南京處於戰爭狀態之時,你們中國政府為什麼不早作撤退準備,在雙方交戰炮火紛飛的情況下,有些非戰鬥人員不幸為流彈所中,這也是戰爭中不可避免的現象,本人對此感到抱歉。”面對著證人席上陳放的從“南京萬人坑”里掘出的穿有洞孔或划有傷痕的頭骨,他抵賴說:“你們憑啥說這是日本士兵的刀槍穿刺的呢?”面對著許多出席作證的被日軍屠殺倖存者和被害家屬的血淚控訴,他惡狠狠地說:“你們在堂堂國際法庭上,不要帶上民族感情來對我審訊,這是不符合法律原則的,是不公道的。”最後還強辯說:“軍人以服從為天職,我是奉命來華作戰,執行任務的,戰爭責任不在我谷壽夫身上。”谷壽夫的狡辯激起了人們滿腔怒火。
1947年3月11日《申報》第2版《谷壽夫判處死刑》記載了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被中國政府判處死刑的消息,及判決書要點:
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判處死刑,判決書宣讀後當庭送達
審判經過
南京大屠殺元兇谷壽夫受審
公訴人的話剛結束,一位英國《曼徹斯特衛報》的駐華記者田伯烈憤怒地站起來作證說:“我當時在南京親眼看到南京的活地獄,日軍進城后的兩天內,連續不斷地屠殺,大規模地搶劫,侵擾私宅,姦汙婦女,一切都失去了控制,街道上堆滿了平民的屍體。任何人如因恐懼而奔跑,任何人在黃昏后如為巡邏日軍抓住,都會被就地槍殺或被刺死的。這次暴行確實是有目共睹無可辯解的。”他還說:“未及時退出的中國士兵都已拋棄了槍械,脫掉了軍服,但日軍大搜捕,捆綁在一起加以槍殺,這些都是在日軍軍官直接指揮下乾的。日軍進城后,對重要市區進行有計劃的破壞,大小鋪店無一倖免,全城所有私人住宅,不論中國人的或外國人的都被日軍‘光顧’洗劫一空。強姦和侮辱婦女的事情時有所聞。我的外國朋友看到日本兵闖入鄰居住宅,搶去了四個中國姑娘。還有幾個外國人看到一個新到日軍軍官寓所有搶來的八個年輕的中國女子。恐懼的程度。實在不是筆墨所能形容……”
一位日本記者揭露說:“我是日本當時駐南京記者,一直旅居在中國。12月10日那天,南京依然美麗如昔。但是從13日日軍侵入南京之後,很快變成一片焦土,到處是破壞的痕迹,滿目蕭然,宛如人間地獄。我親眼看到日軍從難民區里拖出成百成千已經被解除武裝的中國士兵去槍殺,或者當作練習刺殺的對象。我親眼看到自己喜愛的城市和機關、學校、居民住宅,為日軍縱火焚毀,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看到的活地獄。”
一位美國駐華記者作證說:“12月13日,日軍潮水一般湧入城內,恐怖隨之開始,而且恐怖的嚴重性一天比一天增加起來。國際紅十字會主席雷伯(編者註:雷伯實為南京國際安全區主席)和秘書史密斯,曾訪問日軍司令部中將谷壽夫,請求阻止難於再容忍的騷亂行動,但他們的訪問與懇求是徒勞的。晚上日軍把附近一個收容所中的難民1300人全部拖走,用繩子縛著,押向刑場。我們目睹當時的情景實在痛楚極了。”
金陵大學美籍教授貝德士從旁聽席上站起來說:“12月16日早晨。我們開始聽到日軍姦汙婦女的事情。據我們所知有一百多個青年婦女被日軍劫去,其中7個是從金大圖書館劫走的,在家裡被劫去的婦女更不知其數。晚上我赴布克教授處吃晚餐,回來時我的住宅門上貼著大使館的布告,可是門戶已洞開,所有箱櫃均被打開,被褥和食物都不翼而飛。”
市民姚加隆是日軍大屠殺中的倖存者,他頭部受重傷,斷了一條臂膀。他起來控訴日軍暴行說:“12月15日我攜家眷避難於中華門外斬龍橋,日軍將我妻姦殺,8歲幼兒,3歲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槍尖挑入火中,活活燒死。”
公訴人還補充說:“谷壽夫身邊有兩個士兵(即野田毅與向井敏明)打賭,從南京下關一直殺到夫子廟,一個殺了105個,一個殺了106個,殺106個的得了冠軍,贏了一瓶白蘭地。”
法庭最後放映了由國際紅十字會提供《日軍南京屠殺罪行紀錄片》將日軍在南京進行的慘絕人寰的大屠殺,重新展現在人們面前。陰險狡猾的谷壽夫在鐵的事實面前不得不低下了頭。
審判長詢問辯護律師有什麼意見。辯護律師說:“被告谷壽夫罪證確鑿,不容抵賴,希望法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予以公正的判決。被告提出不要帶上民族感情這一點,可予以注意。”
1947年3月10日下午,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戰犯谷壽夫的最後審判。這天法庭內外戒備森嚴,審判長宣布開庭之後,被告谷壽夫被憲兵押上法庭。他穿著舊軍服,留短鬍鬚,面色發青,低頭站在被告席。約20分鐘左右,審判長石美瑜律師宣布審判谷壽夫的判決書。
判決書
戰犯谷壽夫判決書正本
公訴人:本庭檢察員
被告:谷壽夫男,年64歲,日本人,住東京都中野區富士見町53號,日本原陸軍中將師團長。
指定辯護人:梅祖芳律師、張仁德律師
右被告因戰犯案件,經本庭檢察官起訴,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事實谷壽夫系日本軍閥中悍善戰之將領,遠在日俄戰役,即已從軍,並著戰績。迨民國26年中日戰起,充任第六師團長,於是年8月,率部來華,參與侵略戰爭,先轉戰於河北永定河及保定、石家莊等處。同年11月,我京滬沿線戰事頻告失利,移轉陣地,扼守南京。日本軍閥以我首都為抗戰中心,遂糾集其精銳而兇殘之第六師團谷壽夫部隊,第十六師團中島部隊,第十八師團牛島部隊,第一一四師團末松部隊等,在松井石根大將指揮之下,合力會攻,並以遭遇我軍堅強抵抗,忿恨之餘,乃於陷城后,作有計劃之屠殺,以示報復。由谷壽夫所率之第六師團任前鋒,於37年12月12日(即農曆十一月十日)傍晚,攻陷中華門,先頭部隊用繩梯攀垣而入,即開始屠殺。
事由
翌晨復率大軍進城,與中島、牛島、末松等部隊,分竄京市各區,展開大規模屠殺,繼以焚燒奸掠。查屠殺最慘厲之時期,厥為26年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壽夫部隊駐京之期間內。計於中華門外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處,我被俘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及焚屍滅跡者,單耀亭等19萬餘人。此外零星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15萬餘具。被害總數達30萬人以上。屍橫遍地,慘絕人寰。其殘酷之情狀,尤非筆楮所能形容。如12月15日下午1時,我軍警2000餘名,為日軍俘獲后,解赴漢中門外,用機槍密集掃射,飲彈齊殞,其負傷未死者,悉遭活焚。同月16日下午6時,麇集華僑招待所之難民5000餘人,被日兵押往中山碼頭,用機槍射殺后,棄屍江中,僅白增榮、梁廷芳二人,中彈受傷,投身波中,與漂屍同流,得以倖免。同月18日夜間,復將我被囚幕府山之軍民57,418人,以鉛絲扎捆,驅集下關草鞋峽,亦用機槍射殺,其倒卧血泊中尚能掙扎者,均遭亂刀戳斃,並將全部屍骸,澆以煤油焚化。又如12月12日,鄉婦王徐氏,在中華門外下碼頭,遭日軍梟首焚屍。同月13日,鄉民魏小山,因谷壽夫部隊在中華門堆草巷縱火,馳往施救,致被砍死,同日,僧隆敬、隆慧及尼真行、燈高、燈元等,亦於中華門外廟庵內,悉遭屠戮。14日,市民姚加隆攜眷避難於中華門斬龍橋,又遭日軍將其妻姦殺,八歲幼兒,三歲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槍尖挑入火中,活焚而斃。同月13日至17日,時值嚴寒,駐中華門外日軍,勒令鄉民30餘人,入水撈魚,從則凍斃,違亦遭戮,並將一老叟,綁懸樹梢,以槍瞄準,作打靶練習,終至命中,繩斷跌斃。又日軍官二人,以殺人為競賽,其一殺達105人,一則以殺106人獲勝。同月19日,鄉婦謝善真,年逾六旬,被日軍在中華門外東嶽廟用刀刺殺,並以竹竿插入陰戶,均屬慘無人道。計自12月12日至同月21日,我首都無辜軍民,被日軍殘殺而有案可稽者,達886起。(見附件甲1至28號,乙1至858號。)其在中華門一帶被害者,除以上列舉外,尚有王福和、柯大才、卓呂同、沈有功、劉廣松、曹文黨、余必福、陳肖氏等378案。
陷城
“日軍陷城后,更四齣強姦,一逞淫慾。據外僑所組國際委員會統計,在26年12月16、17兩日,我婦女遭日軍蹂躪者,已越千人。且方式之離奇慘虐,實史乘所未前聞,如12月13日,民婦陶湯氏,在中華門東仁厚里5號,被日軍輪姦后,剖腹焚屍。懷胎9月之孕婦肖余氏,16歲少女黃桂英、陳二姑娘及63歲之鄉婦,亦同在中華門地區,慘遭姦汙。鄉女丁小姑娘,在中華門堆草巷,經日軍13人輪姦后,因不勝狂虐,厲聲呼救,竟被刀刺小腹致死。同月13日至17日間,日軍在中華門外,於輪姦少女后,復迫令過路僧侶續與行奸,僧拒不從,竟被處宮刑致死。又在中華門外土城頭,有少女3人,因遭日軍強姦,羞憤投江自盡。凡我留京婦女,莫不岌岌自危,乃相率奔避於國際委員會所劃定之安全區。詎日軍罔顧國際正義,竟亦逞其獸慾,每乘黑夜,越垣入內,不擇老幼,摸索強姦,雖經外僑以國際團體名義,迭向日軍當局嚴重抗議,而日將谷壽夫等均置若罔聞,任使部屬肆虐如故。”“再日軍鋒鏑所至,焚燒與屠殺常同時並施,我首都為其實行恐怖政策之對象,遍處大火,烈焰燭天,半城幾成灰燼。我公私財產之損失殆不可以數字計。中華門循相里房屋數十幢,均遭燒毀,居民何慶森、夏鴻貴、畢張氏等數百人,廬舍成墟,棲息無所。中華門釣魚巷、湖北路、長樂路、雙閘鎮各處居民,曾有年、常許氏、馮兆英等房屋數百幢,亦俱焚燒,蕩然無存。至12月20日,復從事全城有計劃之縱火暴行,市中心區之太平路,火焰遍布,至夜未熄,且所有消防設備,悉遭劫掠,市民有敢營救者,盡殺無赦。”“日軍更貪婪成性,舉凡糧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取。如在石壩街50號,搶掠國醫石筱軒名貴書籍4大箱,字畫古玩2千餘件,木器400件,衣服30餘箱。又在集慶路、任管巷等處,掠劫民間牲畜、糧食、錢財不可勝計。即國際紅十字會病院內,護士財物,病人被褥,難民食糧,亦遭洗劫一空。美大使館職員陶格拉斯晉欽(DouglasJenkine)美籍女教士格蕾絲苞爾(MissGraceBauer)德人烏拉比、巴赤德、波濮羅、蒸姆生(RabeBarchardtPobloJeimssen)等住宅,並經先後搜劫,損失嚴重。”種種暴行,更僕難數。日本投降后,谷壽夫在東京被捕,經我駐日代表團解送來京,由本庭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查本案被告谷壽夫,於民國26年,由日本率軍來華,參預侵略戰爭,與中島、牛島、末松各部隊,會攻南京,因遭我軍堅強抵抗,血戰四晝夜,始於是年12月12日傍晚,由中華門用繩梯攀垣而入,翌晨率大隊進城,留駐一旬,於同月21日,移師進攻蕪湖各情,已據供認不諱。(見偵查卷66頁,審判卷7宗16頁、23頁。)至其陷城后,與各會攻部隊,分竄京市各區,展開大規模屠殺,計我被俘軍民,在中華門花神廟、石觀音、小心橋、掃帚巷、正覺寺、方家山、寶塔橋、下關草鞋峽等處,慘遭集體殺戮及焚屍滅跡者,達19萬人以上,在中華門下碼頭、東嶽廟、堆草巷、斬龍橋等處,被零星殘殺,屍骸經慈善團體掩埋者,達15萬人以上,被害總數共30餘萬人。此項事實,匪特已據身歷其境之證人殷有餘、梁廷芳、白增榮、單張氏、魯、殷南岡、芮方緣、畢正清、張玉發、柯榮福、潘大貴、毛吳氏、郭歧、范實甫、姚加隆、萬劉氏、徐承鑄、僧隆海、蓮華、尼慧定等1250餘人,及當時主持掩埋屍體之許傳音、周一漁、劉德才、盛世徵等,具結證明,(詳見附件甲1至28號,附件乙1至858號,京字9至12號,各證,暨本庭偵查及審判筆錄。)
罪證
且有紅十字會掩埋屍體43071具,崇善堂收埋屍體112266具之統計表,及偽南京督辦高冠吾為叢葬於靈谷寺無主孤魂3000餘具所立之碑文為憑。(見京字3號,16號,17號各證。)復經本庭按叢葬地點,在中華門外雨花台,萬人坑等地發掘墳冢5處,起出被害人屍骸頭顱數千具,由法醫潘英才,檢驗員宋士豪等,驗明屍骨,多有刀砍、中彈,或鈍器擊損傷痕,填具鑒定書在卷可稽。(見本庭勘驗筆錄,及京字14號證。)並有當時日軍為炫耀武功,自行拍攝之屠殺照片15幀,及實地攝製之屠城電影,經我軍於勝利后扣獲,可資印證,(見京字1號,2號,15號各證。)至陷城后,日軍各部隊分竄各區,姦淫肆虐,如鄉婦陶湯氏被奸后剖腹焚屍,丁小姑娘遭輪姦后刺死,即妊婦老嫗亦同遭姦汙,又放火燒毀民房,掠劫財物,以及闖入安全區內,強姦婦女,劫取外人財產等情,亦據各生存之被害人及目睹之證人蕭余氏、陳二姑娘、柯榮福、方鶴年、張孫氏、范實甫、張萬氏、周一漁、何慶森、夏鴻貴、畢張氏、倪春富、曾有年、常許氏、馮兆英、石筱軒、徐兆彬等百餘人,分別結證是實,核與國際委員會所組南京安全區內檔案列舉之日軍暴行,及外籍記者田伯烈(H.J.Timperley)所著《日軍暴行紀實》,史邁士(LewisS.C.Smythe)所作《南京戰禍寫真》,暨當時參加南京戰役之我軍營長郭歧所編《陷都血淚錄》,臚載各節,悉相吻合。(詳見附件丙、丁、戊、己及京字9號至12號各證,暨本庭偵查及審判筆錄。)又經當時留京之美籍教授貝德士(M.S.Bates)、史邁士(LewisS.C.Smythe)本於目擊實情,到庭宣誓並具結證明無異。是會攻南京之日軍各將領,共同縱兵,分頭實施屠殺,強姦,搶劫,破壞財產之事實,已屬眾證確鑿,無可掩飾,雖據辯稱:(一)被告部隊入城后,系駐紮中華門,於12月21日全部開赴蕪湖,當時中華門一帶,正值激戰,居民遷徙一空,並無屠殺對象,且被害人均未能指出日兵番號,故屠殺事件,應由中島、末松,及其他部隊負責,即罪行調查表亦多載有“中島”字樣,可見與被告無涉。(二)被告所屬部隊,軍紀嚴肅,可保證未曾殺害一人,除已經證人小笠原清到庭證明外,應請傳訊被告所屬之參謀長下野一霍,旅團長坂井德太郎,柳川參謀長田邊盛武,高級參謀本鐵熊等,即可明了。(三)本案證據全系偽造,不足為論罪根據等語,以為免責之辯解。但關於第一點,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26年渝上字第1744號各判例。)被告既系會攻南京之高級將領,因遭守軍猛烈抵抗,(見審判卷7宗16頁)乃於陷城后,會合中島、牛島、末松等部隊,分竄各區,實施大屠殺及奸掠焚燒等暴行,我被俘軍民慘遭殺戮者,達30餘萬人之眾,已與監督不嚴之偶發事件,顯有不同。況經當時駐京外僑,以國際團體名義,於26年12月14日至21日,即在被告部隊駐京之期間內,前後12次,分向日軍當局及日本大使館,提出嚴重抗議,並在照會內,附錄日軍燒、殺、淫、掠暴行,計113案,促請日軍注意管束部屬,防止暴行擴大,(見南京安全區檔案原文1至49頁,及附件,京字10、11號各證。)而被告等各將領,又均置若無睹,縱兵肆虐如故,且反將此種慘烈屠城情狀,攝成電影及照片,藉以表彰戰績。
事實
谷壽夫
據上論結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海牙陸戰規例第4條第2項,第23條第3款、第7款,第28條,第46條,第47條,戰時俘虜待遇公約第2條,第3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1條,第2條第2款,第3條第1款、第4款、第24款、第27款,第11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前段,第5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本庭檢察官陳光虞蒞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36年3月10日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審判長石美瑜印審判官宋書同印審判官李元慶印審判官葛召棠印審判官葉在增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張體坤中華民國36年3月10日(即公元1947年3月10日)
萬人空巷
谷壽夫
進行公審的幾天里,南京城萬人空巷。最後一天宣判時,法官對谷壽夫這個魔鬼說:“谷壽夫你在家躲得了嗎?你們的行為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憤恨,整個地球你都無藏身之地了,就是殺了你124個谷壽夫,都不能抵償我30萬同胞的萬分之一,你還有何話可說,你有什麼交代,要不要給親人寫信,今天對你宣布死刑!”
谷壽夫寫完信后,憲兵立刻將他押赴雨花台刑場。行刑人員是憲警隊的洪班長,沿途人潮洶湧,跟著十輪大軍車,圍觀的市民大喊大叫:“好啊!殺人魔王今天要被人殺了。”到了雨花台,滿山坡都擠滿了觀看行刑的人群,聲討這個即將赴鬼門關的魔鬼。
押解谷壽夫的車一停,張濤和另一名憲兵將谷壽夫拖下車時,谷壽夫已嚇得全身發軟,站不起來了,只好由張濤和另一名憲兵左右扶持站立。
廣東憲兵押解谷壽夫上刑場
家住惠州的80歲老兵張濤來到惠州市博物館,將他書寫的《抗戰回憶錄》手稿送給博物館收藏,並首次披露了自己59年前押解乙級日本戰犯谷壽夫上刑場的經歷。
張濤說,押解谷壽夫上刑場的歷史照片中(見下圖),左邊那個憲兵便是他。記者葉仕欣通訊員鍾雪平
張濤說,1942年,國民黨軍隊在廣東招收憲兵學員,當年18歲的他以張承沅的名字在龍川縣報了名,並被錄取。日本投降后,他們所在團受命東進南京執行任務,駐紮在南京下關保衛南京憲兵司令部。
張濤回憶說,日本投降后,谷壽夫逃回了日本老家,后在日本東京長野縣被逮捕,押解回中國南京老虎橋監獄。
子彈打飛谷壽夫兩顆門牙
谷壽夫(中),中國憲兵張濤(左)
1947年4月26日,谷壽夫被槍決於南京,第二天《申報》02版《判決書全文》刊登了此消息:
九載血債而今獲償
谷壽夫執行槍決
雨花台畔萬餘觀眾歡呼
屠夫末日
押赴雨花台刑場
黃泉路上惡有惡報
谷壽夫
據葛召棠幼子葛文德回憶,後來從父親那裡得知,審判谷壽夫一案原來如此艱難。除了收集大量的人證、物證以外,東京審判戰犯條例規定,每個被告可以聘請兩名辯護律師,其中一名為日本人,另一名可以在國際法庭聘請。因被告戰犯知道東京審判大權操縱在美國手裡,故他們全聘請美國律師。國際法庭規定每個有戰犯引渡任務的國家,各由最高總司令部派一名軍官,由國際法庭派兩名法官為監審官。派來中國的監審官是美軍少校赫伯、美國駐國際法庭的法官阿爾達克和霍西,中國的兩名法官即被派往泰國任監審官。當然,這是無視中國在抗日戰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僅如此,美國辯護律師還同三名美國監審官狼狽為奸,竭力為谷壽夫開脫罪責,霍西說:“日軍進攻南京時,松井石根是指揮九個師團的總司令,作為甲級戰犯已被判處死刑,谷壽夫只是個師團長,南京大屠殺的主犯應該是松井,而不是谷壽夫。因此,谷壽夫只能判三五年吧!”葛召棠等幾位法官氣憤地據理力爭:“南京大屠殺,松井石根和谷壽夫各有各的罪行。這次屠殺,谷壽夫是具體指揮官,而松井毫不制止,犯有縱容殺人罪。松井是首犯,谷壽夫是主犯。”
法庭設在中山路勵志社禮堂。懸掛在審判大廳上方的橫幅寫道:“公審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兩旁的柱子上貼著根據岳飛《滿江紅》里的名句改動的對聯: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倭寇血。台上第一排坐著石美瑜、宋書同、李元慶、葛召堂、葉在增等幾名身著黑色法衣的法官,第二排坐著出庭作證的中外人士和兩名辯護人,台下的中外記者和聽眾有1500多人。谷壽夫被四名法警押上法庭,庭長石美瑜神色肅穆地宣布開庭。公訴人陳光虞開始宣讀長達兩個時辰的起訴書:“被告谷壽夫,66歲,日本東京都中野區人,陸軍中將,先後任日本第六師團長和第五十九軍司令官……”之後,法庭如火山爆發,有揮拳喊打穀壽夫的,有憤怒、號啕痛哭之聲。中外證人歷陳了谷壽夫在南京大屠殺中所犯下的滔天血債,在被燒傷的證人、刀砍下來的頭顱和伊藤敏松拍攝下來日本士兵強姦中國婦女鏡頭面前,谷壽夫呆若木雞地在血淚交織的控訴聲中悚悚自危了。儘管谷壽夫早已預料會有這一天,但真的宣布他死期將至時,他兩腿一軟面無人色癱下,最後由兩名法警連拖帶拽將他押出法庭。
葛召棠等幾名法官收集草擬的鐵證如山,讓不可一世的谷壽夫不得不低頭認罪,全場聽眾的熱淚和掌聲令葛召棠心動不已,他感到自己和同事們的心血沒有白費,更沒有辜負30多萬死難同胞家屬的期望。回到獄房數天後,谷壽夫一次從惡夢中驚醒后,要求見看守所所長文瑞華。見到文瑞華的谷壽華鞠躬哀求道:“懇望文所長給解除片刻手銬,我想寫首詩留給我的妻子清子女士;另外,縫製一個小布袋,裝上我的頭髮和指甲,留給我的家人。用頭髮和指甲作訣別物,是我們日本人的傳統習俗。”在要求得到滿足后,谷壽夫用一塊硬紙板墊在膝蓋上,寫下以《贈清子》為題的四句詩:“櫻花開時我喪命,痛留妻室哭夫君。願獻此身化瘀積,中國不再恨日本。”可能是印證了中國的古話:“人之將死,其言亦善。”這位南京大屠殺劊子手,似乎在臨死前也良心發現,希望以他的死來消除中國人民對日本的仇恨。可是,事隔60多年的今天,日本的一些右翼勢力仍想翻案妄圖抹掉和美化這段侵略歷史,這不得不引起人們的警覺!
1947年4月26日,雨後初霽,神州大地一派春色。上午11點,兩個法警將谷壽夫從看守所提出押往監刑室。監刑法官葛召棠對谷壽夫驗明正身後,宣讀了執行處決的命令。最後問:“戰犯谷壽夫,你若有話還可以作最後的陳述。”谷壽夫慘白的臉毫無表情說:“我左胸口袋裡有個小布袋,裡面裝有我的頭髮、指甲和一首詩。煩請法官先生寄往東京都中野區富町53號近藤清子女士收,讓我的指甲和頭髮回歸故里。拜託了!”
葛召棠向身旁一位法警使了個眼色,示意他給谷壽夫解除手銬。谷壽夫兩手相互搓了幾下,從口袋中掏出那個小布袋,雙手捧著遞給葛召棠監刑法官。“我們一定負責將它寄給你的妻子。”葛召棠將布袋交給身邊的法警,用手指著桌上的執行死刑命令:“請在上面簽名。”也許雙手被銬得太久有些麻木,谷壽夫的簽名時顫微微如同鬼畫符。隨後兩名法警將谷壽夫五花大綁,在他背上插上“處決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的木質斬標,並押上一輛紅色刑車。刑車在前後50輛武裝汽車、摩托車護衛下,經中山路、中華門駛向雨花台處決刑場,沿途人山人海,人們歡聲雷動。臭名昭著的殺人惡魔谷壽夫的全身血,又怎能償還這五多萬滴無辜的血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