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

證明傷殘人民警察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因戰、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評定傷殘等級后,發給由民政部統一印製的《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自2020年8月1日開始,啟動《傷殘人民警察證》等4種證件換髮工作。從2021年8月1日起,舊證作廢。

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1996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民政部下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公發〔1996〕18號),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撫恤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傷殘證件的發放和管理:
(一)因戰、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評定傷殘等級后,發給由民政部統一印製的《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二)《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是傷殘人民警察證明個人傷殘等級和享受撫恤的有效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塗改、轉借或轉讓。
(三)傷殘證件因保管不善被損壞,當事人應及時報告發證的縣級民政機關。縣級民政機關審查后認為不能使用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及損壞的舊證一併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換髮。
(四)傷殘證件遺失,當事人應儘力查找,並及時報告發證的縣級民政機關。半年內查找不到,在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后,由縣級民政機關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一併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批准后,重新編號,發放新證。
1997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第七條規定:“(四)授予警銜的行政編製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4年下發的《關於換髮傷殘人員證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集中為傷殘人員換髮新式證件。此次換髮的有《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傷殘民兵民工證》,其中《殘疾軍人證》封皮為紅色,其他三種封皮為藍色,封面燙金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證件採用多種防偽技術。為保護傷殘人員的隱私並適應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新式證件一律取消了傷殘待遇及殘情介紹等欄目。2005年7月1日起,舊證停止使用。
2007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4號公布《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頒布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
2019年12月16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號公布,修訂《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已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證換髮工作


2020年7月,退役軍人事務部下發通知,自2020年8月1日開始,啟動《傷殘人民警察證》的換髮工作。新證換髮工作為期一年,至2021年7月31日結束。從2021年8月1日起,舊證作廢。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
殘疾人員持舊證和個人照片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換證。

持證優待政策


傷殘人民警察憑《傷殘人民警察證》與殘疾軍人享受同樣的優待。
殘疾軍人持《殘疾軍人證》可享受的優待主要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惠;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迹、景區,按規定減免門票。另外,殘疾軍人還可以按規定在本地醫療優待定點服務機構,以及在境內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時享受優先服務。

證件防偽


新版證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統一印製,使用更為環保的紙張製作,採用熒光纖維、固定水印、開窗式安全線等多種防偽技術,植入高頻晶元寫入殘疾人員基本信息,整體提高了證件質量,能夠更好保障相關對象優待待遇落實及合法權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