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
1993年成立的一級行業協會
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簡稱“中高會”)由王大珩、王淦昌、馬 賓等著名科學家和經濟學家發起,於1993年10月成立。民政部正式註冊,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的一級行業協會。2018年2月24日,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在第三批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中為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正名,“中國高科技產業研究會”(冒名組織)與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只有一字之差。
中高會的宗旨是以“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遵照中央有關高科技產業化的方針、政策和部署,本著“求實、創新”的精神,與時俱進,凝聚科技、教育、經濟、產業界及管理界有識之士為促進高科技產業化,為發揮高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重要作用服務。
由科學界、企業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著名專家、教授、知名人士、社會活動家、經濟學家、企業家,以及科技與管理工作者組成的跨部門、跨行業、跨學科、跨地區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記註冊的科技型法人社團,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的,相繼掛靠在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和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具有廣泛社會聯繫和影響的社團。
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的中心任務是促進高科技實現產業化,著重發揮四個方面的作用:在經濟與科技相結合上發揮政策諮詢作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發揮中介作用;在學術交流方面發揮促進作用;在圍繞促進高科技產業化方面發揮人才培養作用。
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工作的主要渠道是積極開展三個層面的工作:加強與中央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繫,爭取指導與支持;加強與企業(包括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企業)的聯繫,建立雙靠雙促關係;加強與專家及研究院所的聯繫,建立固定而又靈活的關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英文全稱是:China High-tech Industriliz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H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從事高科技研究、開發及產業化的科技工作者、企業家、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團結和組織科技工作者、企業家、管理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促進高科技產業化,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加速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8號,郵政編碼:10083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對高科技產業化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在經濟與科技結合層面上,發揮政策諮詢作用;對國家下達或地方政府委託的課題進行調研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二)促進高科技產業化研究,開展國內、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有關高科技產業化方面的書籍報刊及音像製品;
(四)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論文評審等任務;
(五)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供科技信息、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培訓高科技產業化方面需要的各類人才,對會員及科技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和培訓;
(七)普及有關高科技產業化方面的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方法;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以下工作:
1、承擔標準制定、成果鑒定及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等任務;
2、表彰、獎勵在高科技產業化方面的會員和科技及管理工作者;
3、評選高科技產業化方面的先進單位;
(九)推薦高科技產業化方面所需人才,交流國內外高科技產業化、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和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方面的經驗;
(十)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個人會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
知識的科技工作者及企業家、管理工作者;
2、單位會員:與本團體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諮詢、技術服務、舉辦培訓等。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民政部最高任職年齡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掛靠單位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