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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漢語詞語
犯罪,漢語詞語,拼音為fàn zuì,是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
犯罪的法律後果是刑罰。刑罰又稱為刑事處罰、刑事處分,是指審判機關依據刑法對犯罪分子適用的最嚴厲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以限制或剝奪犯罪人的權益為主要內容。
詞目:犯罪
指觸犯法律而構成罪行。做出違反法律的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漢書·宣帝紀》:“今百姓多上書觸諱以犯罪者,朕甚憐之。”
司馬光《論不得言赦前事札子》:“臣伏覩今月二十三日手詔,應官吏黎庶犯罪在赦前者,並依前後勑條施行。”
《水滸傳》第三七回:“小人是個犯罪配送江州的人,今日錯過了宿頭,無處安歇。”
洪深《五奎橋》第一幕:“你們今天所做的事,幾乎沒有一件不是犯罪的。”
形式
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一條:“法律以違警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違警罪;法律以懲治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輕罪;法律以身體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謂形式,是指從法律規範的意義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稱為犯罪的法律概念。法律相對於社會來說,是一種形式的東西,是對某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認可。但法律這種形式又具有對於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規範作用,從而使這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法定化。在犯罪問題上,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是社會根據一定的價值標準予以否定評價的行為。但在經刑法規定以前,這種行為尚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正是通過刑法的規定,一定的行為才由社會否定評價的行為轉換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由此可見,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實體的法律內容。更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賦予犯罪以刑事違法性,從而為認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標準,這對於保障人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可以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1922年《蘇俄刑法典》第六條:“威脅蘇維埃制度基礎及工農政權在向共產主義制度過渡時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會的作為或不作為,都被認為是犯罪。”
犯罪的實質概念不滿足於對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圖揭示隱藏在法律背後的社會政治內容。犯罪的實質概念不是把犯罪當作一種單純的法律現象,而是首先把它視為一種社會現象,在與社會的關聯上揭示犯罪的性質。由於犯罪的實質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種行為為什麼會被刑法規定為犯罪這一具有實質意義的問題。犯罪的實質概念的確立,將犯罪置於社會的視野中進行考察,分析了犯罪與社會結構的關聯性,揭示了犯罪之所以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根據,對於加深對犯罪這種社會現象的理解顯然具有重要意義。
混合概念
1960年《蘇俄刑法典》第七條:“凡刑事法律所規定的侵害蘇維埃的社會制度、政治和經濟體系,侵害社會主義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勞動權利和自由、財產權利和自由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危害行為,都認為是犯罪”。
在這個概念中,既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徵,犯罪限於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從而明確了犯罪的刑事違法性。更為重要的是,這個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實質內容,尤其是揭示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混合概念既不同於犯罪的形式概念,又不同於犯罪的實質概念。當然,犯罪的混合概念中,當形式與實質相一致的情況下,犯罪的認定問題是容易得到解決的。但是,當形式與實質相衝突,例如行為有刑事違法性而無社會危害性或者有社會危害性而無刑事違法性的情況下,是形式特徵從實質內容還是實質內容非從形式特徵,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犯罪構成概述
犯罪構成就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它是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的具體標準。
犯罪構成理論是在刑法規定的基礎上對行為構成犯罪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素的研究。
(一)犯罪構成理論的歷史沿革
1、西方資產階級的犯罪構成理論
犯罪構成理論由資產階級刑法學家首先提出,是罪刑法定思想的具體體現,是犯罪論體系乃至整個刑法學理論的核心。
犯罪構成的概念最早形成於13世紀義大利宗教裁裁判中的“查糾程序”,在這種訴訟程序中,法官首先要進行“一般糾問”,以查證犯罪事實的存在,然後才能啟動特別糾問程序,對特定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1581年,義大利刑法學家法利西斯將這種犯罪事實命名為“corpusdelicti”。1796年,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將其譯為德語的“tatbestand”,意為“犯罪構成(或行為情況)”,當時仍是訴訟法上的概念。
19世紀初,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明確將“犯罪構成”作為實體法上的概念來使用。費爾巴哈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把刑法條文上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稱為“犯罪構成”,認為“犯罪構成就是違法行為中所包含的各個行為或事實的諸要件的總和”。
第286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明治維新后,日本學者在譯介、引進德國法律制度時,將“犯罪構成”成譯為“構成要件”。
現代意義上的犯罪構成理論形成於20世紀以後,1906年德國刑法學家貝林格在其出版的《犯罪論》一書中,首先提出系統的構成要件理論,使構成要件上升為刑法總論的概念。
貝林格認為,犯罪成立的條件有三,即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違法性)、責任(有責性)。構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是犯罪行為的類型或犯罪的輪廓,構成要件由純粹客觀的,記述性的要素構成,與主觀的、規範性的要素沒有關係。這就又與其犯罪類型輪廓的觀點相矛盾。
構成要件理論後來經過德國的麥耶、麥茲格,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團騰重光等人的發展,形成目前在大陸法系國家佔主導地位的學說: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是成立犯罪的三個條件,構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的條件之一,構成要件是違法的類型,既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原則上具有違法性。構成要件不僅包括客觀的,記述性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觀的,規範性的要素。
第一步(層):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
第二步(層):違法性性判斷——行為違法。
第三步(層):責任(有責性)判斷——應當承擔責任。
2、美國犯罪構成理論
美國刑法學和司法中主導的是雙層次的犯罪構成理論。
第一層:犯罪本體要件(犯罪成立條件)。
犯罪行為、犯罪心態。
第二層:責任充足要件。
合法辯護理由的排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未成年時、錯誤、精神病、脅迫、醉態、警察圈套等。
3、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
沙俄時代的犯罪構成理論學習德國。
蘇俄刑法學家認為德國犯罪構成理論不能揭示犯罪的階級和社會本質,重新構造自己的犯罪構成理論。前蘇聯刑法中的犯罪構成理論在20世紀50—60年代初步形成。蘇聯刑法學教授特拉依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系統闡述了前蘇聯刑法中的犯罪構成理論。其主要觀點是:
A、犯罪構成不同於西方的構成要件,它是犯罪成立要件的總和。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也就構成犯罪。
B、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某人的行為中具備犯罪構成。便有根據對之適用刑罰。
C、犯罪構成的概念不能脫離犯罪的實質定義,不能把犯罪構成的概念與犯罪定義截然分開。犯罪構成的要素中應當包含關於犯罪本質特徵的內容。
D、犯罪構成的要素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共四個方面的要件。
4、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理論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
清末法律改革后,我國法律學習西方大陸法系,刑法學習德國、日本;犯罪構成也是三階層犯罪罪構成理論。
新中國成立初期全面學習蘇聯。刑法領域引進其犯罪構成理論。20世紀50、60年代,這一理論成為禁區。
20世紀80年代以後,理論界對犯罪構成理論進行一系列的探索,力求突破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建立自己的犯罪構成理論,但至20世紀末,刑法學中佔主導地位的依然是以蘇聯理論為基礎的犯罪構成理論,只不過是略加修改而已。其關於犯罪構成的基本觀點也與上述蘇聯學界主導觀點是一樣的。
4、新世紀以來的探索
(1)張明楷
客觀(違法)構成要件
主觀(責任)構成要件
客觀(違法)構成要件:行為、行為主體、行為對象、結果、因果關係
違法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主觀(責任)構成要件:故意、過失、目的、動機
責任阻卻事由:責任能力、違法認識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2)陳興良
罪體
罪責
罪量
罪體包含現行犯罪構成體系的客觀方面內容
罪責和大陸法系理論中的有責性要件比較接近
罪量,指許多刑法規定的許多犯罪構成中要求的數量
(3)曲新久
客觀事實要件和主觀心理要件
(二)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本質特徵的反映,是對犯罪的抽象、概括的把握和認識,具有理論上、認識上的意義。
犯罪構成是對犯罪概念所表述的犯罪本質特徵的具體化,是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的判斷標準。
犯罪構成的意義就在於為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提供一個具體可操作的標準,指導司法實踐中對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
◆犯罪構成與犯罪構成事實犯罪事實
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一)概念與特徵
根據通說,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體。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有以下特徵:
1、犯罪構成的法定性
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犯罪構成的概念,但刑法總則和分則明確規定了各種犯罪成立的具體條件,“犯罪構成”只是對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條件的理論概括。
比如:
第272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構成要件的主客觀統一性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構成條件既有主觀的如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也有客觀的如犯罪客體、危害行為、危害結果、行為方法等,是主客觀的統一。
3、犯罪構成與社會危害性的統一性
犯罪構成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法律體現,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構成的基礎。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也就說明該行為具有犯罪程度的社會危害性。(與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相比較)
(二)犯罪構成的意義
1、有利於實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刑事司法實踐起著特別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是犯罪構成的內容和成分。
犯罪構成要件是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成度達到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缺少這些要素,就不能構成犯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由法律規定的,包括總則中的規定和分則中的規定。
總體上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犯罪客體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犯罪主體方面的要件、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
分類:
1、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指構成某一犯罪所要求的,表現於外界的,離開行為人的意志而獨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如犯罪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客體等。
主觀要件,構成某一犯罪所要求的,存在於行為人內部的心裡內容要件,如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刑事責任能力等。
◆刑事責任年齡、特定身份,客觀/主觀?
2、共同要件與選擇要件
共同要件是任何犯罪在構成上都必須有的要件,如犯罪客體、危害行為、犯罪主體、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選擇性要件指不是每一種犯罪構成所必需的,只是部分犯罪構成所必需的要件,如犯罪對象、危害結果、行為的時間、地點等。
3、記述性要件與規範性要件
是以判定該要件存在與否是否需要規範判斷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記述性要件,指該要件是否存在,只需要根據對事實的認識,不需要規範判斷就能確定的要件,如行為、行為對象(槍支、彈藥、毒品)、死亡的結果、特定的身份、刑事責任年齡等。
規範性要件,指該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據特定的法律社會文化、或經驗規則進行評價后才能確定的要件。如:強制猥褻婦女罪中的“猥褻”,猥褻與逗、戲的區別;組織淫穢表演罪中的“淫穢”,淫穢色情與人體藝術的區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過失等。
記述性要件明確,易於認定,規範性要件不明確,難於認定。
4、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根據法律條文是否作出明確規定,可以分為: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法律明確規定構成某一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
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法律雖未明確規定,但理論上認為構成某一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
5、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有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範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範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並非是指對刑法規範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範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於刑法規範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裡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係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中國刑法第十三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性是刑事違法範圍內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兩種情形:一是實際侵害,二是危險。實際侵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例如故意殺人,已經將人殺死,造成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損害並未發生,但法益處於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因而同樣被認為具有法益侵害性,並具有刑事可罰性。在中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實害性而被規定為犯罪,例如以發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結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而被規定為犯罪,這種危險包括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毋須認定,只要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具體危險是指司法認定的危險,如果不具有這種危險,即使存在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都是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實際侵害結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而被處罰。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徵,它表明國家對於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應受懲罰性並不是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極的法律後果,它對於犯罪的立法規定與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上,應受懲罰性對於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具有制約作用。某種行為,只有當立法機關認為需要動用刑罰加以制裁的時候,才會在刑法上將其規定為犯罪,給予這種行為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司法上,應受懲罰性對於司法機關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法第十三條關於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某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是沒有必要予以刑罰懲罰的行為。因此,是否具有應受懲罰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徵。
這裡應當指出,應受刑罰懲罰與是否實際受到刑罰懲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某一行為如果缺乏應受刑罰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實際受到刑罰懲罰。中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免予刑事處罰是以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前提的。這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應受懲罰性,但因其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予刑事處罰。
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
犯罪構成的特徵:
一、犯罪構成是主體、客體以及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二、犯罪構成是違法性與有責性的的法律標誌
三、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刑法學》(第三版)第二編第五章第二節)
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客觀要件的總和。(雖然刑法理論界近年來對這一概念和由這一概念建立起來的犯罪構成體系有諸多質疑,但絕大多數人還是接受了這一概念。)這一概念表明犯罪構成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犯罪構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總和。任何一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都包含著許多要件,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普遍適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則具體條文對具體犯罪規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構成不是指其中個別的要件,也不是這些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機統一的整體。例如中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施詐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結合刑法總則的一些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機結合:
(1)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實施搶劫的行為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
(3)實施犯罪的方法必須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財物
(4)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只有這些主客觀要件的統一,才能構成搶劫罪
第二,犯罪構成要件,是指決定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徵。這些事實特徵是立法者對具體犯罪現象抽象概括後作為認定犯罪的一般標準。任何一個具體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實特徵來表現,正是這些事實特徵,決定了此犯罪區別於其他一切犯罪。張三的搶劫之所以不同於李四的搶劫,就因為二者的搶劫有許多不同的事實特徵存在。但不管張三的搶劫還是李四的搶劫抑或其他人的搶劫,都有一些共性,這些共性既反映了搶劫行為的特點,又反映了搶劫獨特的社會危害性,立法者正是從具體搶劫犯罪的大量事實特徵中選擇一些關鍵性的事實特徵作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並不是一切事實特徵都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決定某一特徵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是看其對決定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的意義。前文提及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對於表明搶劫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有決定意義。搶劫罪除那四個要件外,具體搶劫罪的事實特徵還有許多,如搶劫犯是男是女,搶劫財物的對象是現款還是物品,搶劫行為實施的地點是在鬧市區還是在偏僻的鄉村,實施暴力時是赤手空拳還是使用了兇器,這些實施特徵對偵查破案、獲取訴訟證據或確定刑事責任的輕重進而影響量刑輕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們對於構成搶劫罪,都不起決定作用,因而不能成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構成犯罪所必需的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規定的。也就是說,哪些實施特徵可以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選擇,通過刑法加以規定的。反過來,只有通過刑法的明確規定,犯罪的事實特徵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說明刑事違法性也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屬性之一。所以,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與行為是否違反刑法是一致的。這也說明,犯罪構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論的解釋,而是法定的。
重罪與輕罪
在所有犯罪分類中,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這種分類法不僅盛行於大陸法系國家,而且也為英美法系國家所認可。在大陸法系國家,重罪與輕罪的區分來自於1810年《法國刑法典》。除重罪與輕罪外,還有違警罪。在英美法系國家,重罪作為一類特殊的犯罪,具有特定的含義,指某種殘酷、凶暴、邪惡或卑鄙的東西。因此,同是重罪與輕罪的分類,在兩大法系具有不同的蘊涵。
重罪與輕罪,主要是根據犯罪的輕重程度劃分的,其劃分的意義在於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從實體上來說,重罪與輕罪的劃分在犯罪的認定與刑罰的適用上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未遂犯的處罰範圍就與重罪和輕罪有關,重罪的未遂一般都要處罰,而輕罪的未遂只是在法律有規定的場合才予以處罰。刑罰的適用與重罪和輕罪的劃分更具有直接關聯。例如緩刑,一般來說只能適用於輕罪。從程序上來說,重罪與犯罪的劃分在訴訟程序的選擇和管轄級別的確定上都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在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情況下,對於輕罪一般只能適用簡易程序。此外,在確定管轄級別的時候,重罪由較高級別的法院管轄,輕罪由較低級別的法院管轄,這也是一般的原則。
中國刑法沒有重罪與輕罪的明文規定,但在刑法中存在“犯罪較輕的”和“處刑較輕的”規定,相對於“犯罪較輕的”和“處刑較輕的”情形,當然就有“犯罪較重的”和“處刑較重的”情形。這裡的犯罪較輕與犯罪較重,並非指不同種犯罪之間的輕重之分,而是指同一種犯罪中的輕重之別。例如,中國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基本構成,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減輕構成,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就是故意殺人罪中的輕罪。
自然犯與法定犯
自然犯與法定犯,是學理上的一種犯罪分類,這種分類涉及對犯罪性質的基本認識,因而十分重要。
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古羅馬法將古希臘倫理學中的惡性理論適用於對犯罪的理解,確立了自體惡(malain se)與禁止惡(mala prohibita)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及至近代,加羅法洛在其自然犯罪的概念中,明顯包含古羅馬法中自體惡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形成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兩分法。在現代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被廣泛承認,但在兩類犯罪區分的標準上則莫衷一是。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中同樣存在類似自然犯與法定狎的分類,但由於分類標準的模糊性,理論上不乏對此否認的觀點。我認為,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涉及倫理與法律的關係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倫理與法律是統一的,凡是違反法律的,均是違反倫理的,反之則不然。但在違反倫理的程度上,有些重一些,有些輕一些,這也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尤其是在附屬刑法日益發達的情況下,某些單純由於違反法律規則而與倫理無涉的犯罪逐漸增加。在這種情況,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具有一定意義。當然,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是相對的,互相之間是可以轉化的。在社會倫理道德演變過程中,環境犯罪等法定犯越來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這就是所謂法定犯的自然犯罪化。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在刑法上具有一定的意義。例如,在違法性意識問題上,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違法性意識,存在各種不同的見解,其中自然犯與法定犯區別論,就是著眼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在犯罪性質上的區分,主張自然犯故意不需要違法性意識,法定犯的故意則要求具有違法性意識。儘管這種見解未必完全正確,但還是說明由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在性質上的差別,可能影響其構成要件的內容。
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
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根據犯罪侵害法益的性質,可以把犯罪分為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由於公法益又可以分為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又可以把犯罪分為以下三類: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這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最為通行的犯罪分類法。
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三分法,最初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在古羅馬法中,犯罪被分為公罪和私罪兩大類。
公罪是指侵害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的犯罪,其法律後果是刑罰;
私罪是指侵害個人法益的行為。
最初被看成是個人之間的糾紛,只發生債的關係,被害人只能依據普通程序要求損害賠償。後來被害人才可以對私罪提起刑事自訴,不過因此而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及至中世紀,公罪與私罪的分類被世俗犯罪與宗教犯罪所取代。世俗犯罪是指世俗當局管轄的犯罪,包括叛逆罪、犯上罪等。宗教犯罪是指由教會審判處理的犯罪,包括褻瀆神靈罪、異端罪等。貝卡里亞將犯罪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直接地毀傷社會或社會的代表的犯罪,即危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第二類的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第三類犯罪屬於同公共利益要求每個公民應做和不應做的事情相違背的行為,即危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在上述三類犯罪中,第一類和第三類實質上是侵害公法益的犯罪,類似於羅馬法中的公罪,而第三類實質上是侵害私法益的犯罪,類似於羅馬法中的私罪。這一犯罪分類經過刑事古典學派其他刑法學家的發揚光大,成為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犯罪分類的通說,並且為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分則體系的建構奠定了基礎。例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就是以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作為其刑法分則的基本框架的。它將犯罪分為兩大類,即妨害公法益之重罪及輕罪和妨害私法益之重罪及輕罪,以妨害公法益之重罪及輕罪為刑法分則第一編,以妨害私法益之重罪及輕罪為刑法分則第二編,由此形成刑法分則體系。又如,1871年《德國刑法典》,雖然未將犯罪分為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而是根據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這樣一種概括,建立刑法分則體系。由此可見,侵害公法益的犯罪與侵害私法益的犯罪的分類對於刑法分則體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刑法沒有採用關於沒有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的劃分法,中國刑法分則體系主要是根據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性質而建構的。但社會關係的性質,其內容同樣也可以從侵犯國家利益的犯罪、侵犯社會利益的犯罪與侵犯個人利益的犯罪的角度進行劃分。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具有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的性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有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的性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具有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的性質。由此可見,侵害私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公法益的犯罪之區分,對於正確地理解我國刑法分則體系具有一定的意義。
國內外犯罪
從刑法的一般意義上說,犯罪指的就是國內犯罪。當涉及國際刑法的時候,才產生國際犯罪的問題,國內犯罪與國際犯罪的區分才具有理論意義。
國內犯罪是指違反國內刑法的行為,因而,根據各國刑法可以確定其犯罪行為。國際犯罪是指違反國際刑法的行為,由於對國際刑法理解上的差別,國際刑法的範圍與種類並不像國內刑法那樣具有確定性。通常認為,犯罪最初都是國內刑法上的犯罪,國際犯罪是從涉外犯罪、跨國犯罪中發展起來的,因而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有著密切聯繫。涉外犯罪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犯罪,包括主體涉外,例如犯罪主體是外國人;客體涉外,例如被害人是外國人或者危害的是外國財物;犯罪地涉外,例如域外犯罪,等等。涉外犯罪雖然具有涉外因素,由於這種犯罪認定的標準是國內刑法,因而它與國際犯罪仍然是有所不同的,兩者不可混淆。至於跨國犯罪是指犯罪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度的犯罪。與此相類似的,還有跨境犯罪,指犯罪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犯罪。跨國犯罪的跨國性,使之具有涉外犯罪的性質,但跨國犯罪又具有不同於一般涉外犯罪的特點,即犯罪行為跨越不同的國度。這種跨國犯的最狹義的表現是隔地犯,即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分別在兩個不同國度,其中一項在本國領域內而形成的跨國犯罪。從廣義上說,犯罪行為本身在不同國家實施,例如跨國販運毒品,或者同一犯罪分別在不同國家實施等。
上述涉外犯罪與跨國犯罪現象的存在表明:犯罪不可能局限在一個國家的域內,隨著國際社會交往的增加,必然會出現與各國相關的犯罪。正是為了維護國際公共秩序,有必要把某些對國際社會的犯罪視為國際犯罪。國際犯罪是從涉外犯罪、跨國犯罪中發展起來的。相對於國內犯罪而言,國際犯罪具有獨立性與依從性。國際犯罪的獨立性,是指國際犯罪作為一種危害國際社會的犯罪,其所違反的不僅是有關國家的國內刑法,而且違反國際社會通過締結國際公約的形式而制定的國際刑法規範,國際犯罪也需要在國內刑法中得以確認,這就是所謂國際犯罪國內化。因此,國際犯罪又具有對國內犯罪的依從性。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國家刑法中確認的國際犯罪,同時必然是其國內犯罪,由此可見,國內犯罪與國際犯罪的區分是相對的,應當看到兩者的密切聯繫。
犯罪的危害
犯罪會使人喪失良心,家破人亡,輕者坐牢,重者死刑。
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中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徵,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佔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侵犯財產罪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國(邊)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危害國防利益罪包括: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破壞武器裝備、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
八、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貪污賄賂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十二種罪名。
九、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公務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十一、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增刪變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第133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 | 危險駕駛罪 |
第143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
第16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條第2款)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
第20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 | 虛開發票罪 |
第210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條) |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第234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
第244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 強迫勞動罪 (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 |
第276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第338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 | 污染環境罪 (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
第40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條) | 食品監管瀆職罪 |
安徽蕭縣原蕭國土資源局局長董超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制網合肥6月18日訊(記者李光明通訊員曹傑周里)記者今天從安徽省宿州中院獲悉,原蕭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董超涉嫌受賄一案已於近日由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董超受賄800餘萬元財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
董超利用擔任蕭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復墾項目承包、工程款結算、土地使用證辦理、礦山資源開發、採礦許可證辦理以及人事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797.9萬元、購物卡3.4萬元、價值586925元的豐田汽車一輛、價值24600元的手錶兩塊。案發前,董超因擔心事情暴露,退回行賄人177萬元。案發後,辦案機關追回董超受賄贓款共計517.92萬元和1700美元。
廣州市科信局原處長張實獲刑5年9個月
新快報記者黃瓊
在職期間借科研項目審批受賄67.9萬,7名行賄人中包括兩名中山大學教授
廣州市科信局原局長謝學寧違規被查后,廣州市科技系統腐敗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去年底,該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原處長張實被控受賄近68萬元在越秀區法院公開受審,7名行賄人中有兩名來自中山大學的教授,共“進貢”25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越秀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實構成受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兩中大教授進貢25萬
經查,張實1995年博士畢業后即進入當時的廣州科委工作,2003年後先後擔任廣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高新技術及產業化處處長、市科信局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處處長。
據指控,2003年至2013年間,張實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廣州市高新技術科研項目申報、評比、驗收廣州市科技與信息化扶持項目申請審批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7名行賄者賄送的人民幣67.9萬元,為他們在申報廣州市相關科研項目中提供幫助。
7名行賄者為兩名中山大學教授(另案處理)、一名張實的舊同事曾某兵(另案處理),四家科技類公司。中山大學教授羅笑南及3名企業高管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另案處理。而張實舊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證人證言證實,張實曾兩次以借錢的名義讓曾某兵共打款20萬元用於買房。
起訴書還認定,在2011年至2013年春節期間,張實三次收受上市公司——廣州市傑賽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羅旭光的4萬元賄賂,其後在廣州市傑賽科技有限公司申報廣州市重點軟體企業以及享受相關稅收獎勵政策過程中提供幫助。
庭審中提及,廣州市方欣科技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唐湘南在賄送張實現金5萬元后,方欣科技公司獲得廣州市科信局和財政局共同提供的550萬元資金資助。
投案自首並退繳贓款
此前庭審中,張實對於指控均供認不諱,其供述稱,在他擔任廣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處長時,涉案企業都是和科信局有業務往來的高科技企業,“企業申報的項目都是和高科技有關的,我提供幫助讓這些企業獲得立項,企業就能獲得資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張實在市紀委人員的陪同下,到廣州市檢察院投案自首。開庭前一日,張實的家屬陸續向越秀區檢察院和越秀區法院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上述指控事實,認為張實構成受賄罪,但其積極退贓且如實供述,可以從輕判處,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