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酒令

限酒令

限酒令是國家對酒的生產和消費等有關行為的約束禁止。它屬於酒政的一部分內容。

歷史


遠古時代,由於糧食生產並不穩定,酒的生產和消費一般來說是一種自發的行為,主要受糧食產量的影響。同時要明確的是,在奴隸社會,有資格釀酒和飲酒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層人物。酒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並不是商品,而只是一般的物品。人們還未認識到酒的經濟價值。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漢朝前期。
夏禹絕旨酒開始及周公發布《酒誥》以來,隨著時代的進步,酒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形式越來越多樣化。酒政的具體實施形式和程度隨各朝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在禁酒,榷酒和稅酒之間變來變去。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實行不同的酒政,往往涉及到酒利在不同社會集團之間的分配問題,有時,經濟鬥爭和政治鬥爭交織在一起。另外,由於政權更迭,酒政的連續性時有中斷,尤其是酒政作為整個經濟政策的一部分,其實施的內容和方式往往與國家整個經濟政策有很大的關係。
酒政:是國家對酒的生產,流通,銷售和使用而制定實施的制度政策的總和。

目的


禁酒,即由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產,流通和消費.
禁酒的目的主要是:
減少糧食的消耗,備戰備荒。這是歷代歷朝禁酒的主要目的。
防止沈湎於酒,傷德敗性,引來殺身之禍,禁止百官酒後狂言,議論朝政。這點主要針對統治者本身而言。
禁群飲,在古代主要是為了防止民眾聚眾鬧事。
由於酒特有的引誘力,一些貴族們沉湎於酒,成為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最高統治者從維護本身的利益出發,不得不採取禁酒措施。

古代


在中國歷史上,夏禹可能是最早提出禁酒的帝王。相傳“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而絕旨酒。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戰國策·魏策二》)在此,“絕旨酒”可以理解為自己不飲酒,但作為最高統治者,“絕旨酒”的目的大概不僅僅局限於此,而是表明自己要以身作則,不被美酒所誘惑,同時大概也包含有禁止民眾過度飲酒的想法。
事實證明夏禹的預見是正確的。夏朝商朝的末君都是因為酒而引來殺身之禍而導至亡國的。從史料記載及出土的大量酒器來看,夏商二代統治者飲酒的風氣十分盛行。夏桀“作瑤台,罷民力,殫民財,為酒池糟。縱靡靡之樂,一鼓而牛飲者三千人”。夏桀最後被商湯放逐。商代貴族的飲酒風氣並未收斂,反而越演越烈。出土的酒器不僅數量多,種類繁,而且其製作巧奪天工,堪稱世界之最。這充分說明統治者是如何的沉湎於酒。據說商紂飲酒七天七夜不歇,酒糟堆成小山丘,酒池裡可運舟。據研究商代的貴族們因長期用含有錫的青銅器的飲酒,造成慢性中毒,致使戰鬥力下降。商代的滅亡被普遍認為酗酒成風是其重要的原因。西周統治者在推翻商代的統治之後,發布了我國最早的禁酒令《酒誥》。其中說道,不要經常飲酒,只有祭祀時,才能飲酒。對於那些聚眾飲酒的人,抓起來殺掉。在這種情況下,西周初中期,酗酒的風氣有所斂。這點可從出土的器物中,酒器所佔的比重減少得到證明。《酒誥》中禁酒之教基本上可歸結為,無彝酒,執群飲,戒緬酒,並認為酒是大亂喪德,亡國的根源。這構成了中國禁酒的主導思想之一。成為後世人們引經據典的典範。
西漢前期實行“禁群飲”的制度,相國蕭何制定的律令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史記·文帝本紀》文穎注)。這大概是西漢初,新王朝剛剛建立,統治者為杜絕反對勢力聚眾鬧事,故有此規定。禁群飲,這實際上是根據《酒誥》而制定的。
禁酒時,由朝廷發布禁酒令。禁酒也分為數種,一種是絕對禁酒,即官私皆禁,整個社會都不允許酒的生產和流通;另一種是局部地區禁酒,這在有些朝代如元朝較為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區,糧食豐歉程度不一。還有一種是禁酒麴而不禁酒,這是一種特殊的方式,即酒麴是官府專賣品,不允許私人製造,屬於禁止之列。沒有酒麴,釀酒自然就無法進行。還有一種禁酒是在國家實行專賣時,禁止私人釀酒、運酒和賣酒。
在歷史上禁酒極為普遍,除了以上的政治原因外,更多的還是因為糧食問題引起的。每當碰上天災人禍,糧食緊張之時,朝廷就會發布禁酒令。而當糧食豐收,禁酒令就會解除。禁酒時,會有嚴格的懲罰措施。如發現私酒,輕則罰沒酒麴或釀酒工具,重則處以極刑。

處罰


處罰制度是為了保證官府的酒業政策得到順種實施的必要手段,在國家實行專賣政策、稅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時,都對私釀酒實行一定程度的處罰。輕者沒收釀酒器具,釀酒收入,或罰款處理,重者處以極刑。

影響


禁酒的結果無疑會使釀酒業受到很大的摧殘,酒的買賣少了,連酒的市稅也收不到。唐代宗廣德元年,安史之亂終於結束。唐朝政府為了應付軍費開支和養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徵收苛捐雜稅。據《新唐書·楊炎傳》的記載,當時搜括民財已到了“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的地步。為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再次恢復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戶納稅”(《新唐書·食貨志》)。《杜佑通典》也記載:“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
唐朝的稅酒,即對釀酒戶和賣酒戶進行登記,並對其生產經營規模劃分等級,給予這些人從事酒業的特權。未經特許的則無資格從事酒業。大曆六年的作法是:酒稅一般由地方徵收,地方向朝廷進奉,如所謂的"充布絹進奉"是說地方上可用酒稅錢抵充進奉的布絹之數。

國外


1920年1月2日美國禁酒令生效
聯邦特工人員把威士忌倒入陰溝
1月2日,禁止釀造和發售酒類的《沃爾斯特法令》在美國生效。長期以來,輿論界強烈主張禁酒,至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美國已有2/3的州是“干”的。但是,需要有一個全國性的法令來最終完成禁酒的使命。受禁酒令鼓舞,婦女紛紛出動搗毀啤酒館,流血事件時有發生。
然而一直到了五六十年代,美國的黑幫家族仍然在地下走私黑牌白蘭地等烈酒。而美國西部酒吧里,這項法令則似乎從來沒有被實施過。到了七八十年代,流行群交和吸毒的美國人對於酒的心態徹底解禁,甚至沒有把違法喝酒看做追求精神自由的象徵。到了21世紀的今天,他們已經把酒看做一項目非常平常的事情。

條例


在1963年的國務院《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曾規定由輕工業部歸口統一按排酒的生產,酒類銷售和酒類的行政管理由各級商業部門領導,具體日常事務由糖業煙酒公司負責。這就造成了我國酒類產銷管理體制的分散,再加上有關的法規、規章不健全,酒的生產企業除了輕工企業外,其它部門如農業部門,商業部門等都可進行酒類的生產;在流通領域,原先制定的由商業部門負責收購,批發的機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國家對酒的產銷無法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重新實行酒類專賣。1990年12月18日,召開了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對酒類生產和銷售討論議定了三點意見:
意見一
對酒類產銷中存在的混亂狀況,有必要進行一次清理整頓。首先要把新建酒廠控制住。要通過採取行政的和經濟的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酒類的產銷管理,由輕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生產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由商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對酒類流通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儘快提交國務院討論確定。
意見二
由國務院法制局牽頭,會同輕工業部和商業部等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
意見三
對酒類產銷是否實行專賣的問題,暫不定論,進一步研究各方面情況,權衡利弊后再定。
輕工業部和商業部都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各自的整頓清理意見。
輕工業部的決見認為建國以來所形成的飲料酒產銷管理體制不宜變動,而應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的要求,對酒類產銷進行清理整頓。同時根據“政企分開”的精神,建議當前一些地區商業系統的糖酒公司等企業,不應兼有專賣行政管理職責。
酒類產銷整頓意見
輕工業部關於酒類產銷整頓的意見是,建議由輕工業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組成在生產領域內清理整頓工作小組,負責對全國的飲料酒生產進行清理整頓。嚴格飲料酒技改,擴建等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大型建設項目由輕工業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立項。中小型項目也按同樣原則由各級輕工業部門審批立項。未經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安排飲料酒生產項目。對飲料酒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並由輕工業部組織實施。商業部門不得經銷無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飲料酒。由輕工業部組織制定並實施飲料酒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同時對各部門的飲料酒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站實行技術歸口。加強對飲料酒評比工作的歸口管理,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計劃,由輕工業部組織對飲料酒的國優評比工作;由輕工業部會同其它部門組織部優評比;省級輕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省有關部門組織飲料酒省優評比。不經輕工業部批准,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得以展覽會、博覽會、文化節、旅遊節、地方節等名義,組織國內飲料酒的評比。
調整飲料酒稅收政策意見
輕工業部還就調整飲料酒的稅收政策提出意見:在保證國家飲料酒總稅收額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對飲料酒實行高酒精度高稅、低酒精度低稅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產品稅由現行的35%調整到40%以上;黃酒和葡萄酒,其產品稅由現行的30%和15%降為20%和10%;啤酒由從價計稅敗為從量定額計稅。各類飲料酒廠一律不得減免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商業部意見
認為:要解決酒類產銷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必須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組織保證;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商業部認為組織機構可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商業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掛一塊牌子,恢復酒類管理局,負責對酒類的流通管理。各級也按同樣的原則設置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商業部酒類管理局的主要任務是會同輕工業部、國務院法制局擬定《國家酒類管理條例》;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法規、政策、規劃、計劃、標準等;並監督、檢查、指導各地貫徹執行上述規定;會同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審批酒類經營許可證和酒類商品准運證。對酒類流通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重點是酒類批發。酒類管理局的任務還包括加強酒類市場的衛生和質量管理、價格管理、稅務管理.
1991年第三季度,由國務院法制局、輕工業部和商業部共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草案),報送國務院審議,該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是:
酒業實行歸口管理,即輕工業部管理酒類生產,商業部管理酒類流通。
設置國家酒類管理機構,統一全國酒類產銷管理。
中央一級的酒類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省級酒類管理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自行授權設置管理機構。
以現有的商業部門的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為基礎來建立酒類專賣管理機構或建立全國酒業總公司,對全國酒類商品實行產供銷統一協調管理。但在國務院對是否設立全國性的酒類管理機構還沒有作出最後決定的情況下,考慮到各地現實和立法后能切實可行,決定按國務院第129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和現行體制,在中央一級實行歸口管理,即輕工業部是國務院酒類生產歸口管理部門,商業部是國務院酒類流通歸口管理部門。並規定了輕工業部和商業部的主要職責。
酒類生產發展管理方面突出了國家計劃對酒業生產的指導和管理。
酒類的生產發展由輕工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列入國家產品計劃的酒類產品,其年度和長遠規劃指標,由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關於酒類生產企業的基本建設的技術改造項目,凡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工業部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由省計委或受委託的省級以下計委會同同級酒類生產管理機構審批,並報輕工業部備案。
禁止個體工商戶以營利為目的釀造、配製各種含酒精的飲料。
酒類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企業必須取得酒類生產許可證后,才可從事酒類生產,並規定了企業取得酒類生產許可證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酒類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法規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草案)對酒類流通管理方面作出的規定主要內容有:
酒類銷售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企業必須取得酒類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或者零售。並規定了取得酒類批發經營許可證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取得酒類生產許可證的酒類生產企業准許銷售本廠產品,但不得經營其它企業的酒類產品。
計劃內的國家名酒由輕工業部和商業部聯合下達收購調撥計劃,其它酒類產品由商業銷售單位與酒類生產企業實行合同收購。國家名酒由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指定的零售單位掛牌銷營。
對於酒類生產和流通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酒類管理條例》也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資料


對未成年人的限酒令
中國商務部於2005年11月7日頒布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將於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對違反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另世界各國大都有不同程度限制未成年人飲酒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