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酒
主要類型為威士忌的酒品
葡萄酒、啤酒屬於國際通暢型酒種。本標準葡萄酒等效採用國際葡萄與葡萄酒局(O.I.V)發布的《國際葡萄酒實用工藝法規》(1996年版)中有關分類定義部分。啤酒因無統一的國際標準和法規,所以只是參考一些啤酒工業發達國家的資料分類的。
白酒、黃酒等是我國傳統型酒種,在制定本標準時,密切結合我國飲料酒工業的發展歷史和生產實際,突出民族特色,對其進行分類。
配製酒國內外均有,但由於各國的生產工藝和品種差異很大,故仍按我國的傳統習慣進行分類。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總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發酵標準化中心歸口。
飲料酒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田棲靜、胡嗣明、劉沛龍、杜綠君、康永璞、杜鍾、郭新光。
Classification of alcoholic beverages
本標準規定了飲料酒的類別、定義和種類。
葡萄酒
2.1 凡屬於國際通暢型酒種,均積極等效或非等效採用國際、國外先進標準。
2.2 密切結合我國釀酒工業實際,突出民族特色。
果露酒
2.2.2 較全面地反映我國當前釀酒行業現狀,並規劃今後釀酒工業的發展藍圖。
2.3 既堅持與國家的現有法規、管理條例相適應,又堅持其合理性,改變現有歸類中不正確部分。
2.4 堅持科學、系統和連貫性的原則,盡量完善,宜粗不宜細。
2.5 主要根據不同原輔材料及生產工藝進行分類。
3.1.1.1 淡色啤酒:色度為5~14EBC單位的啤酒。
a)高濃度淡色啤酒:原麥汁濃度大於13%(m/m)的淡色啤酒;
帝王威士忌
c)低濃度淡色啤酒:原麥汁濃度小於10%(m/m)的淡色啤酒。
3.1.1.2 濃色啤酒:色度為15~40EBC單位的啤酒。
a)高濃度濃色啤酒:原麥汁濃度大於13%(m/m)的濃色啤酒;
b)低濃度濃色啤酒:原麥汁濃度等於或小於13%(m/m)的濃色啤酒。
3.1.1.3 黑啤酒:色度大於40EBC單位的啤酒。
3.1.1.4 特種啤酒:在原輔材料或生產工藝方面有某些重大改變,使其改變了上述原有啤酒的風味,成為獨特風格的啤酒。如:
威士忌
b)低醇啤酒:酒精度為0.6%~2.5%(V/V)的啤酒;
c)小麥啤酒:以小麥麥芽為主要原料(佔總原料的40%以上),採用上面發酵或下面發酵釀製的啤酒;
d)渾濁啤酒:在成品中含有一定量的活酵母菌,濁度為2.0~5.0EBC單位的啤酒。
e)冰啤酒:在釀製過程中經過冰晶化處理的啤酒。
3.1.2 葡萄酒wine
以新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酒精度等於或大於7%(V/V)的發酵酒。
按酒中
3.1 發酵酒(釀造酒)fermented alcoholic beverages
範圍:適用於澱粉質(或糖質)原料經發酵釀製而成的酒。
雞尾酒
3.1.1 啤酒beer
以麥芽(包括特種麥芽)為主要原料,加酒花,經酵母發酵釀製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2.5%~7.5%(V/V)]的發酵酒(低醇啤酒酒精度除外)。啤酒大類分為:
a)熟啤酒:經巴氏滅菌的啤酒。
b)生啤酒:不經巴氏滅菌,而採用其他方式除菌達到一定生物穩定性的啤酒。
c)鮮啤酒:不經巴氏滅菌的新鮮啤酒。
3.1.2.3按特殊工藝加工製作的葡萄酒。
b)加香葡萄酒:以葡萄酒為酒基,浸泡芳香植物(或添加其浸提物)而製成的、酒精度為11%~24%(V/V)的葡萄酒。
二氧化碳含量(以壓力表示)和加工工藝分為:平靜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和特種葡萄酒三類。
3.1.2.1 平靜葡萄酒: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小於0.05MPa(0.5bar)的葡萄酒。
按酒中的含糖量和總酸又分為:
a)干酒:含糖小於或等於4g/L或者當總糖與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於或等於2g/L時,含糖最高為9g/L的葡萄酒;
b)半干酒:含糖大於干酒,最高為12g/L或者總糖與總酸的差值按干酒方法確定,含糖最高為18g/L的葡萄酒;
c)半甜酒:含糖大於半干酒,最高為45g/L的葡萄酒;
d)甜酒:含糖大於45g/L的葡萄酒。
3.1.2.2 起泡葡萄酒: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等於或大於0.05MPa(0.5bar)的葡萄酒。
米酒
b)當二氧化碳全部來源於葡萄原酒經密閉(於瓶或發酵罐中)自然發酵產生時,稱為起泡葡萄酒。當二氧化碳是人工加入時,稱為加氣起泡葡萄酒。
c)高起泡葡萄酒按其含糖量分為:
天然酒:含糖小於或等於12g/L的起泡葡萄酒;
絕干酒:含糖大於天然酒,最高到17g/L的起泡葡萄酒;
干酒:含糖大於絕干酒,最高到32g/L的起泡葡萄酒;
半干酒:含糖大於干酒,最高到50g/L的起泡葡萄酒;
甜酒:含糖大於50g/L的起泡葡萄酒。
3.1.3 果酒fruit wine
以新鮮水果或果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酒精度在7%~18%(V/V)的發酵酒。
3.1.3.1 命名規則
果酒須按原料水果名稱命名,以區別於葡萄酒。當使用一種水果作原料時,可按該水果名稱命名。如:草莓酒、柑桔酒等。當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水果為原料時,可按用量比例最大的水果名稱來命名。
3.1.3.2 種類
參照葡萄酒的分類方法,分為平靜果酒、起泡果酒和特種果酒三類(同3.1.2條)。
平靜果酒按糖和總酸含量分為干、半干、半甜和甜果酒(同3.1.2.1條)。
起泡果酒按瓶中壓力分為高起泡果酒、低起泡果酒或果汽酒(同3.1.2.2條)。
3.1.4 黃酒Chinese rice wine
按原料分為稻米和非稻米兩類。
3.1.4.1 稻米類黃酒:按加入的曲種分為麥曲和米曲類。
按酒中的含糖量又分為:
a)干酒:含糖小於10g/L的黃酒;
b)半干酒:含糖大於干酒,最高到30g/L的黃酒;
c)半甜酒:含糖大於半干酒,最高到100g/L的黃酒;
d)甜酒:含糖大於半甜酒,最高到200g/L的黃酒;
e)濃甜酒:含糖大於200g/L的黃酒。
3.1.4.2 非稻米類黃酒:按加入的曲種分為麥曲和米曲類。
按酒中的含糖量又分為:
a)干酒:含糖小於10g/L的黃酒;
b)半干酒:含糖大於干酒,最高到30g/L的黃酒;
c)半甜酒:含糖大於半干酒,最高到100g/L的黃酒;
d)甜酒:含糖大於半甜酒,最高到200G/L的黃酒;
e)濃甜酒:含糖大於200g/L的黃酒。
3.1.5 其他發酵酒other fermented alcoholic beverages
除上述四種以外的發酵酒。
3.2 蒸餾酒distilled spirits
範圍:適用於澱粉質(或糖質)原料經發酵、蒸餾釀製而成的酒。
定義:以糧谷、薯類、水果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製成的、酒精度在18%~60%(V/V)的飲料酒。
3.2.1 白酒Chinese spirits
3.2.1.1 固態法白酒:採用固態糖化、固態發酵及固態蒸餾的傳統工藝釀製而成的白酒。
按其曲種又分為:
a)大麴酒:以大麴為糖化發酵劑釀製而成的白酒;
b)小曲酒:以小曲為糖化發酵劑釀製而成的白酒;
c)麩曲酒:以麩曲為糖化劑,加酒母發酵釀製而成的白酒;
d)混曲酒:以大麴、小曲或麩曲等為糖化發酵劑釀製而成的白酒;
3.2.1.2 半固態法白酒:採用固態培菌、糖化,加水后,於液態下發酵、蒸餾的傳統工藝釀製而成的白酒。
3.2.1.3 液態法白酒:主要採用液態糖化、液態發酵、液態蒸餾而製成的白酒。
a)傳統液態法白酒:以大米、糖蜜等為原料,在液態下加入糖化發酵劑,採用邊糖化邊發酵,液態蒸餾釀製而成的白酒;
c)固液勾兌白酒:以液態法生產的食用酒精為酒基,用固態法白酒進行勾調而製成的白酒;
d)調香白酒:以液態法生產的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呈香、呈味物質調配而成的白酒。
再下一個層次涉及到產品,可按香型進行分類。
3.2.2 白蘭地brandy
以新鮮水果或果汁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調配而成的、酒精度為38%~44%(V/V)的蒸餾酒。
按不同原料分為:
3.2.2.1 葡萄白蘭地(簡稱:白蘭地):以葡萄汁、漿、皮渣為原料,經發酵、蒸餾、於橡木桶中貯存陳釀至少兩年的白蘭地。
3.2.2.2 水果白蘭地:以新鮮水果為原料,經全部、部分發酵或用食用酒精(或其他酒)浸泡、蒸餾製成的白蘭地,在白蘭地名稱前須冠以水果名。
3.2.3 威士忌whisky
以麥芽、穀物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調配而成的,酒精度為40%~44%(V/V)的蒸餾酒。
按不同原料分為:
3.2.3.1 麥芽威士忌:全部以大麥麥芽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在橡木桶貯存陳釀至少三年,具有來自原料和加工工藝香氣、滋味的威士忌。
3.2.3.2 穀物威士忌:以各種穀物(如:黑麥、小麥、玉米、青稞、燕麥)為原料,經糊化、糖化、發酵、蒸餾,在橡木桶貯存陳釀至少三年的各類穀物威士忌。
3.2.3.3 調配威士忌:是用各種單體威士忌(麥芽威士忌、穀物威士忌)按一定比例混合、調配而成的威士忌。
3.2.4 俄得克(伏特加)vodka
以穀物、薯類或糖蜜等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食用酒精,再經過特殊工藝精製加工製成的、酒精度為38%~40%(V/V)的蒸餾酒。
3.2.5 老姆酒(朗姆酒)rum
以甘蔗汁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在橡木桶貯存陳釀至少兩年,酒精度在45%~55%(V/V)的蒸餾酒。
3.2.6 其他蒸餾酒other distilled spirits
除上述蒸餾酒以外的蒸餾酒。
3.3 配製酒(露酒)integrated alcoholic beverages
範圍:適用於各種再制酒。
定義:以發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製成的、已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按添加物來源分為:
3.3.1 植物類配製酒(植物類露酒)integrated alcoholic beverages from plants
利用食用植物的花、葉、根、莖、果為香源及營養源,經再加工製成的、具有明顯植物香及有用成分的配製酒。
3.3.2 動物類配製酒(動物類露酒)integrated alcoholic beverages from animals
利用食用動物(包括皮、角、骨、臟器等)及其製品為香源及營養源,經再加工製成的、具有明顯動物有用成分的配製酒。
3.3.3 動植物類配製酒(動植物類露酒)integrated alcoholic beverages from plants and animals
同時利用動物、植物有用成分製成的配製酒。
3.3.4 其他類配製酒(露酒)other integrated alcoholic beverages
以不同酒種直接混合、調配,或加入果汁、食品添加劑、充二氧化碳再製成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