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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時期掌握工商稅收的機構
- 稅課司局
稅課司
明清時期掌握工商稅收的機構
稅課司,官署名。掌徵收商賈、儈屠、雜市捐稅及買賣田宅稅契。明初,京師置宣課司,府、州、縣置通課司。后改府、州通課司為稅課司,縣通課司為稅課局。清沿置。
明清時期掌握工商稅收及契稅的機構。各級政權中都有。明代戶部下設13個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每個清吏司下屬民、度、金、倉四科,金部即主管工商稅收的機構,下設稅課司。明設13個省,在省內亦設有稅課司。在府這一級中也設有稅課司,縣稱為稅課局。
通州張家灣設有宣課司,明弘治元年,“令客商販到諸貨,若系張家灣發賣者,省令赴局投稅。若系京城發賣者,以十分為率,張家灣起條三分,崇文門收稅七分。如張家灣不曾起條,崇文門全收。”“正德元年,令廬溝橋、張家灣二司,今後額貨就於彼處發賣者,照例徵稅。經過者,止令在京宣課司報稅。毋得似前重征。”“景泰元年,于謙柄國,船料減至十五貫,減張家灣及遼陽課稅之半。”到乾隆時,張家灣成為天津關稅口。
明嘉靖十二年,在陝西潼關、大慶關設官,“驗稅商貨。”天啟七年,“免榷潼關、咸陽商稅。”在徵收商稅的同時,這些地方也設有稅課司。“西安、潼關、三原、龍駒寨、大慶關等處,原設稅司,並咸陽筏稅,在明時各有額數,用資軍需。”順治年間,潼關已經從明代的稅課司,變為稅關,並由中央委派官員,或派專官征管。順治三年開始,委官抽稅。“查得潼關商稅舊例歲增至七千一百兩,自順治三年內起,以至九年終止,收解稅數遞益。況此時商賈大通,其稅自是漸增,非酌並責成專官料理,恐此中之弊未易窮者。”有人考證潼關的設立時間稱:“考自清初康熙年間設立稅務,歸戶部主管,由駐關潼商道兼轄,其名日商稅稅則”,似有誤。
明代湖南“辰、靖二府州鹽、木、油稅”,設有稅課司。康熙四十七年,趙申喬“請以靖州屬鸕鶿關稅,併入辰州關。”說明康熙四十七年之前,辰州關已經從稅課司中分離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