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率原則
行政效率原則
行政效率原則是指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行政效率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儘可能快的時間,儘可能少的人員,儘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儘可能多的事,取得儘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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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率原則:是指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另外,為了在不損害行政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成簡便易行,有的國家建立了簡易程序、緊急處置程序等制度,其目的也是提高行政效率。還有格式化行政程序制度,即行政行為應當標準化、規範化,尤其是各種法律文書如記錄、裁定書等應依法律作出統一的格式規定,這不僅保證行政相對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權,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制度。另外,對行政行為順序性的要求也是行政效率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行政程序的各項制度表現為一定的順序性。順序性是行政程序實現性的表現和要求之一,其實質在於保證行政程序的合理運用,防止因時間上的差異而使行政程序徒有虛名。行政效率原則作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內涵是: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人權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應儘可能提高行政效率。
要求
(1)行政組織精簡
行政組織的數量多少、規模大小、人員眾寡,對行政效率有著直接的影響。數量過多、規模過大以及人員龐雜,都會耗費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會導致行政組織內部各個單元之間、行政組織之間在管理上的不協調、不一致,形成沒有必要的內耗。然而,當代複雜、繁瑣的行政管理,又不可能一味地追求“小政府”,否則,行政管理的目標無法實現,效率也就自然受到影響。因此,行政組織如何在數量、規模和人員上保持適當的度,是實現行政效率必須應對的問題。這一度的把握,不是簡單的裁減或者合併,而應結合在市場經濟中行政管理職能的定位、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等因素。在市場經濟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混合經濟的條件下,行政組織應當管該管之事,若以前沒有相應的機構,就必須設立機構、配備人員,不必強求一刀切的裁減;而不必要的行政管理則應當予以取消,否則,保留機構、保留管理事項、只作一時的人員裁減,行政組織也會在以後某個時期重新膨脹。同樣,行政管理方式的革新,如電腦辦公、監測系統電子化等,也是對行政組織數量、規模、人員的決定性因素。
(2)行政程序規則化、模式多樣化
行政管理的成本有許多都是投入在管理過程之中,即行政程序之中。一個雜亂無章、環節繁多、管理職能交叉、時限不明的行政程序,勢必會耗費行政組織大量的資源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時間、精力與財產,因此,加強行政程序的規則化,減少不必要的環節,明確必須嚴格遵循的時限,對於提高行政效率有極大的裨益。另外,行政組織實施管理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等,不一而足。每一種手段的運用,或者甚至同一種手段的運用,都需採取不同的行政程序,並無固定的模式。其中,特別是簡易程序或即時程序,也是反映了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3)行政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