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摩擦密封材料協會

中國摩擦密封材料協會

中國摩擦密封材料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以中國摩擦材料、密封材料生產、科研、流通領域企事業單位為主體並聯合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在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

發展歷史


協會擁有700多家會員單位,並聚集了一批經營管理經驗豐富的企業家和代表國家水平的專家與教授,同時與國內相關行業和國外同行建立了廣泛聯繫。
本行業主導產品摩擦、密封材料是應用於汽車、火車、飛機、機械、石油、化工、冶金、航天和建材等領域必不可少的配套材料。由於它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因而是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為數不多的工業產品。

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議,供政府有關部門參考。
二、調查、反映本行業和企業的問題、要求和建議,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三、在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推進產品創優工作,經授權參與摩擦材料、石棉密封製品產品質量管理等工作。
四、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訂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助政府協調經濟糾紛、行業產品價格,對行業內的問題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五、加強同國外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聯繫與交流,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開展進出口貿易、引進技術和設備等活動。統籌組織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六、受委託組織對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的鑒定和推廣。
七、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工作。根據會員單位要求,邀請有關專家對其經營管理、工藝技術和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指導和幫助。
八、協調行業內外橫向聯合、技術合作、產銷銜接等方面的關係。
九、搜集、整理、傳遞國內外技術和經濟情報、信息;編輯、出版會刊和其他專業刊物;建設、管理協會網站。
十、組織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十一、開展利於行業發展的經營活動。經營活動以不違背協會宗旨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則。

理事成員


中國摩擦密封材料協會第六屆理事會
一、名譽理事長:黃伯雲
二、理事長:王耀
三、副理事長:馬建平、王三全、王長達、王鐵山、蘭永忠、
包志聰、孫忠義、劉翌輝、沈永生、吳益民、杜效德、
周克經、施中堂、徐仁建、顧仲英、唐路林、雷建斌
四、秘書長:張玉昆
(副秘書長:劉榮良、鄧剛張永強、顧誠棟、潘 洲)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摩擦密封材料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RICTION & SEALING MATERIAL ASSOCIATION,縮寫為CFSMA。
第二條本團體是以中國摩擦材料、密封材料生產、科研、流通領域企事業單位為主體並聯合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在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行業和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推動行業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政編碼1008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六、受委託組織對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的鑒定和推廣。
八、協調行業內外橫向聯合、技術合作、產銷銜接等方面的關係。
十、組織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依法取得批准、登記的從事摩擦材料、密封材料、摩擦密封用原輔材料、專用設備及配件類生產、科研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或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個人,均可自願申請,經批准后成為本社團成員。會員單位需指派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參加協會的代表。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成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合法批准手續的單位或在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個人;
四、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長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任務;
四、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遇特殊情況可以加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駐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對工作有責任心,作風正派。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本團體可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高級顧問,名譽理事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名譽理事長和高級顧問的聘請,由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財務收支管理。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協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6年6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在2008年1月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