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鋼鐵加工行業准入條件
廢鋼鐵加工行業准入條件
2012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號公布《廢鋼鐵加工行業准入條件》。該《准入條件》分企業布局和建設要求,規模、工藝和裝備,產品質量,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人員培訓,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監督管理,附則9部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2年第47號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對廢鋼鐵加工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核准(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中應以本准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廢鋼鐵加工行業准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8日
為推動廢鋼鐵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深入開展,加強廢鋼鐵加工行業管理,規範廢鋼鐵加工行業生產經營行為,積極推進廢鋼鐵供需銜接,提高集約化加工經營水平和廢鋼鐵加工質量,加強廢鋼鐵產業規模化、現代化,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精料入爐,促進廢鋼鐵加工行業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條件。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已在上述區域投產運營的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者改、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應符合國家和本地區土地供應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相關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一)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必須在15萬噸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應達到10萬噸以上。
(二)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求廠區面積不小於3萬平米,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不少於15年),作業場地不小於1.5萬平米。新建企業應配有剪切設備或破碎設備以及配套裝卸設備和車輛等,必須配備輻射監測儀器、電子磅和非鋼鐵類夾雜物分類設備等。
(三)改造、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求廠區面積不小於2萬平米,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不少於15年),作業場地不小於1萬平米。改造、擴建企業應配有剪切設備或破碎設備以及配套裝卸設備和車輛等,必須配備輻射監測儀器、電子磅和非鋼鐵類夾雜物分類設備等。
(四)新建、改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選擇生產效率高、加工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產系統。必須配套有粉塵收集、污水處理和噪音控制等環境保護設施,加工工藝和設備應滿足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有關要求。
(五)鼓勵企業積極開發使用節能、環保、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逐步淘汰鱷魚剪式剪切機。
(一)廢鋼鐵加工產品達到國家廢鋼鐵標準,杜絕任何夾帶和摻假。
(一)新建及改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加工生產系統綜合電耗應低於30千瓦時/噸廢鋼鐵,新水消耗應低於0.2噸/噸廢鋼鐵。
(一)新建或改、擴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並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二)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規定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應有完善的環境保證體系:
1.料場必須安裝或配備有放射性檢測設備。
2.地面必須進行硬化處理。
3.破碎生產線應配套安裝除塵設備。
4.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污染物排放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要求,應滿足工業固廢、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等要求。
5.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雜訊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要求,具體標準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殘餘物應按國家有關要求交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集中進行處理。
7.設有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和完善的安全環保制度。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雨水、生產廢水、生活廢水的收集和循環利用系統,廢水經無害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處理;應有廢油回收儲存設備和相關處理措施。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理預案,消防設施應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崗位操作守則和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責任和工作許可權,對大型破碎機、門式剪切機、抓鋼機等大型設備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進行相關崗位技能培訓,取得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頒發的相關工種職業技能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鼓勵企業組織人員參加行業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素質。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雜訊等進行有效治理,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新、改、擴建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的作業環境應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應有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各有關部門在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信貸融資、安全許可、生產許可等工作應以准入條件為依據。
(二)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執行准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技術工藝、發展規劃以及與鋼鐵企業之間建立配送機制進行指導。
(三)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廢鋼鐵加工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範各項管理,達到准入條件規定的各項標準要求。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徵求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意見后,負責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並進行動態管理。
(五)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督導作用,讓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監督,加快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和產業升級。
(一)本准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
(二)本准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准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