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土木建築學會

武漢土木建築學會

(三) (三) (四)團體會員;

簡介


武漢土木建築學會成立於1952年,在1987年以前,與湖北省土木建築學會和署辦公,名稱為湖北省暨武漢市土木建築學會,1987年1月20日經武漢市科學技術協會武科協(1987)09號文批複,同意組建武漢土木建築學會理事會,掛靠單位由湖北省城鄉建設廳改為武漢市城建委。1987年獨立辦會,名稱改為“武漢土木建築學會”,辦公地址為漢口沿江大道130號,2002年元月遷移到漢口雲林街38號,系群眾性學術團體。
武漢土木建築學會自1987年獨立辦會以來,分別於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召開了第五、第六和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五、第六和第七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學會領導班子成員。

學會宗旨


團結、組織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以嚴謹求實的學風和創新性思維,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繁榮和進步、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與經濟發展密切結合,為中國和該地區現代化建設服務。

主要業務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接受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科研課題攻關、編審技術標準規範和技術諮詢等多項技術服務活動。
學會機關下設4個工作機構:學會秘書處、學會交流部、諮詢服務部、教育培訓部。
學會下設22個專業委員會:城市規劃、建築設計、建築結構、建築給水排水、計算機及應用、建築電氣、鐵公橋、市政工程、土工基礎、勘測、建築材料、施工技術、園林、暖通空調、熱能動力、交通工程建築智能化、村鎮建設、環保、環境衛生、教育、鋼結構專業委員會。會員近4500人,都是具有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技師以上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
學會辦有以下四種刊物:《土工基礎》,《牆改節能》,《武漢園林》,《建築熱能通風空調》。學會秘書處不定期編髮《會訊》,創始於1989年11月。

發展概況


多年來,武漢土木建築學會在市民政局、市科協領導下,在武漢市建委的大力支持指導下,依靠廣大會員和學會幹部的共同努力,以開展學術活動為主線,每年的學術活動量約達80項左右,參加活動的會員近萬人次。主要活動內容是召開學術報告會,迅速傳達學科發展信息;主辦學術年會,為會員提供研究成果報告的講壇;組織大型城市土木建築工程現場參觀考察,擴大會員視野;編輯出版了多種學術期刊,與外地同行進行交流,擴大了我會的影響;組織廣大會員撰寫學術論文,每年開展一次優秀學術論文的評選(由市科協組織,各學會參加),會員學術論文申報數每年約在500篇左右,其中有100多篇被評為市級優秀學術論文;發揮我會人才資源的優勢,開展多種類的旨在提高在職從業人員業務水平的技術培訓,每年接受培訓量近萬人次;特別是我學會專家組,充分發揮了我會的科技優勢,每年參加我市一些重要工程建設項目的方案評審和技術疑難問題的決策諮詢,為領導的科學決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武漢土木建築學會上述頻繁的多種類的學術活動,為推進武漢地區土木建築界技術進步,為武漢市的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土木建築學會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影響在不斷增強,因此,屢次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肯定和讚揚,多次被湖北省土木建築學會和武漢市科協授予“學會工作先進集體”的光榮稱號,2004年被武漢市科協授予“武漢市學術交流工作先進單位”光榮稱號。

理事會


第八屆理事會
理事長:張俊勇
常務副理事長:楊凡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序)王愛勛,王乾坤,劉奇志,李傑李瑛肖偉羅世東,蔣樂
秘書長:杜賢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武漢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為:Wuha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 縮寫:WCEA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武漢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屬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指導思想,團結、組織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嚴謹求實的學風,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土木建築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中國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武漢市建設大道443號,郵編43003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學術交流,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學術考察,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
(二)接受政府委託,承擔或參與科技成果鑒定,工程項目評估,編審技術標準規範和科技諮詢服務等任務,積極推廣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三)積極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四)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科研攻關等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五)根據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和會員要求,推動和協助有關部門舉辦各種培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六)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文集,辦好學會網站,大力普及土木建築科技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
(七)承擔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從事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中專以上學歷,取得初級技術職稱的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2、從事土木建築管理工作多年,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業務管理幹部。
(四)團體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技、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學會工作,均可集體申請作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學術委員會、分會或所在單位推薦;
(三)學會討論批准;
(四)登記註冊;
(五)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它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學術資料和獲得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學會工作和全市土木建築事業的發展;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學術和科普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
(一)個人會員由學術委員會、團體會員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團體會員由本會或由各學術委員會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制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數額、代表產生及分配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任職期間,因調離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者,可由其原所在單位,依據本會章程有關條款在3個月內提出增補申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七)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授予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的名譽職務和榮譽稱號;
(八)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或熟悉業務、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黨政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立下列工作機構:
(一)學會秘書處;
(二)學術交流部;
(三)諮詢服務部;
(四)教育培訓部。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可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即學術委員會、分會)。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必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廉潔奉公,熱心學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掛靠單位的資助撥款;
(三)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個人或團體捐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學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它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由於某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掛靠單位接管,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