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檢察院

台州市人民檢察院

台州市人民檢察院重建於1978年7月,當時名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台州分院, 1994年8月,台州地區撤地建市,1995年5月,更名為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檢察院。台州市人民檢察院現有幹警83名,內設機構14個,下轄9個基層人民檢察院,全市共有檢察幹警632名。

近年來,全市檢察機關在市委和省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市政府、市政協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紮實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以創學習型檢察院和創先進檢察院活動為抓手,保持檢察機關與時俱進的精神狀態,全面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保持檢察隊伍的先進性,實現檢察工作的創新發展。

概況


全市檢察機關堅定不移地把維護社會穩定,打造“平安台州”作為首要任務,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積極查辦職務犯罪,突出查辦貪污賄賂大要案,全面加強訴訟監督,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大力加強科技強檢力度,加快檢察信息化建設步伐,全市檢察三級網現已基本建成,推動辦公自動化進程,有力地促進了全市檢察工作的發展。全市兩級檢察院十分重視學歷教育和崗位練兵,隊伍素質不斷提高。全市檢察人員中法學碩士研究生2人,本科以上學歷384人,占檢察人員總數的61.1%。目前全市有40名檢察官正在攻讀法學碩士研究生,145名檢察官在讀國民教育法律本科。
全市檢察機關不斷繁榮檢察文化。舉辦全市檢察機關運動會,開設檢察論壇,舉辦演講比賽、論文競賽,極大地豐富了幹警的文化業餘生活,受到了廣大幹警的熱烈歡迎,營造了生動活潑的文化氛圍。
幾年來,全市檢察機關以突出的工作業績得到了上級院和各界的肯定,多次受到上級院的表彰,全市9個基層檢察院全部達“五好”檢察院,先後有4個檢察院被評為省級先進檢察院,1個檢察院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人民滿意檢察院稱號。同時還湧現出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3名檢察幹警被授予市級勞模稱號。
全市檢察機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新時期里進一步解放思想,振奮精神,深化學習,開拓進取,紮實工作,推動各項檢察工作與時俱進,為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機構設置及職能


台州市人民檢察院設置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件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機要文電;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編髮情況反映、工作簡報、檢察信息等內部刊物;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和保密、密碼傳真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聯繫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編撰台州檢察年鑒;負責外事工作。
組織人事處
協同地方黨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黨的組織建設;協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負責縣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事項;協同編製部門管理全市檢察系統的機構編製工作;負責本院黨組織決定的其它有關組織人事管理工作事項;負責全市各級檢察機關錄用和調入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檢察官等級評定、變動審核審批和呈報審批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及警銜的呈報審批工作。
宣傳教育處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政治教育工作,承擔市院理論學習中心組的秘書工作;負責市院的宣傳工作以及對全市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組織管理全市檢察幹部參加在職培訓和學歷教育;負責組織市院機關的業務學習。
偵查監督處
負責指導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及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辦理縣級院批捕檢察工作中疑難案件的請示;承辦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和市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並負責立案和偵查監督;承辦全市涉外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或上報上級院批准、決定逮捕和公安機關提請複議、複核,延長羈押期限等案件及備案審查;研究制定全市審查批捕檢察業務工作計劃、規定和辦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承辦由市中級法院一審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工作;承擔二審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出庭工作;負責審判活動的監督和死刑臨場監督;辦理縣級檢察院公訴工作中複雜疑難案件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公訴檢察業務工作、規定和辦法。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處級及其他市管幹部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市、區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大案要案進行督辦、協辦和備案審查;辦理下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反貪污賄賂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處級及其他市管幹部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以及全市有重大影響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依法進行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需要由市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全市瀆職侵權犯罪大案要案進行督辦、協辦和備案審查;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市、區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辦理縣級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劃、規定和辦法。
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市公安局看守所的活動和勞動教養工作是否合法的監督;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辦理縣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計劃、規定和辦法。
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辦理管轄範圍內的有關民事、行政的抗訴案件並承擔出庭工作;辦理縣級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對全市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備案審查;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計劃、規定和辦法。
控告申訴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各級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和單位的舉報、控告、申訴,統一管理市院受理的舉報線索,承辦向省人民檢察院備案的要案線索的報送;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辦理由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案件及縣級檢察院的請示;綜合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情況,研究制定全市控告申訴檢察業務工作計劃、規定和辦法。
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辦理縣級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計劃、規定和辦法。
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各級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負責全市各級檢察機關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組織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的科研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劃;負責市院技術裝備管理,配合辦案部門做好視聽資料證據的收集、提取、固定和運用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
負責對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的立法和司法建議;答覆縣級檢察院執行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執法檢查,負責本院檢委會的日常工作和對縣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建設的指導;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負責省檢察官協會部署的有關工作。
行政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負責本院機關的財務、房產、固定資產、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等的管理及檢察業務活動的後勤保障;負責接待工作;負責本院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