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
概念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客體要件
虐待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這裡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關係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由婚姻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關係,如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父母、子女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三是由收養關係而形成的家庭成員關係,即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
四是由其他關係所產生的家庭成員關係,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區別於前三種情形而形成的非法定義務的扶養關係,如同居關係、對孤寡老人的自願贍養關係等。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虐待罪。
客觀要件
這裡所說的“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虐待行為區別於偶爾打罵或者偶爾體罰行為的明顯特點是:虐待行為往往是經常甚至一貫進行的,具有相對連續性。這裡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虐待罪。根據本款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這裡所說的“情節惡劣”,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的,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的,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等等。虐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虐待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虐待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主體要件
虐待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扶養關係。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虐待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虐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