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民政局

宣恩縣民政局

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機構職能


(一)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
(三)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承擔退役士兵、複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
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職責。
(四)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五)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組織、指導城鄉社區建設
(六)承擔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職責。
(七)組織、協調社會福利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承擔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職責,負責殯葬改革,指導全縣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人員等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職責。
(十)督促、協調和推動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職責,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辦公室(政工股、監察室)
優撫、安置、軍休股
救災股
社會救助股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老齡辦
基政區劃地名社會組織
計劃財務內審股

辦事指南


低保辦理程序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申請,社區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評議,公示,無異議后,報街道鄉鎮審查評議,公示,無異議后,報縣市民政局部門審批,審批後由所在社區居委會公示,無異議的發給低保金領取憑證。從批准月起享受低保待遇。2、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救助對象書面申請→村(居)委會審核同意后報鄉鎮街道辦事處→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撥付資金。3、農村特困戶救助:個人申請或村各小組提名,報村各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評議,評議通過的,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逐戶調查審核同意后,通過所在村委會公示,無異議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將審批結果在鄉鎮村張榜公示,確無異議的,發給特困戶救助金領取證,按季領取救助金。
社會收養辦理
辦理對象
(一)、同時具備下述4個條件的公民可以收養1名14周歲以下的棄嬰: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子女;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要相差40周歲。
有子女或已收養過子女的公民,同時具備前3項條件的,可以收養福利院撫養的棄嬰、兒童;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准生2胎而不願意生育的,可以收養一名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二)、同時具備下述3個條件的公民可以收養14周歲以下的孤兒。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
(三)、同時具備下述4個條件的公民可以收養 1名三代以內血親關係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子女。
有子女的華僑,同時具備前3項條件的,可以收養1名三代以內血親關係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四)、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
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