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
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
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鶴壁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現任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史全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鶴壁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1944年11月,湯陰縣抗日民主政府在駐地(現鶴壁市淇濱區大河澗鄉小寬河村)召開第一屆縣參議會議,聯合各階層組織抗日統一戰線,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1946年夏,在鶴壁鎮(現鶴山區政府駐地)召開第二屆縣參議會議,發動群眾推行減租減息,開展大生產,擁軍優屬,救濟災民等。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組織形式。但由於當時全國實行普選的條件不具備,採取了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過渡辦法。
從1949年至1954年,鶴壁地域內各縣相繼成立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出席會議的代表由各界人民協商產生,其中一部分由政府邀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形式,不是政權機關。從1951年起,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具有過渡性質的權力機關。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鶴壁境域內的準備、過渡階段。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我國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的政權制度全面確立,國家權力開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從1954年6月起,鶴壁地域內各縣相繼召開了首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這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鶴壁地域內的正式建立。
1957年鶴壁市建立。1958年5月,舉行了鶴壁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鶴壁市人民委員會,鶴壁市政權機關正式建立。根據1954年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議行合一”體制,市人民委員會既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又同時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機關的職權。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代表大會被所謂的政權機關“革命委員會”所取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遭到嚴重破壞,鶴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被迫中斷。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重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出了的新規定。根據重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1979年下半年至1980年年初,鶴壁市進行了市、縣(區)、鄉(人民公社)人大代表的普遍選舉,相繼召開縣(區)、鄉(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會;各縣(區)人大相繼建立常務委員會。
1980年6月,鶴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選舉產生了鶴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建立了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
1980年6月至2006年2月,從市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到市八屆人大三次會議的26年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共舉行會議31次,審議議題200餘項。先後審查批准了鶴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六五”、“七五”、“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計劃和規劃以及鶴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1996年至2010年長遠規劃。
全市現有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5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25個。本市出席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名,出席河南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名,市級人大代表292名,縣級人大代表850名,鄉級人大代表1623名,全市共有五級人大代表2787名。
鶴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鶴壁市實際情況,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各項工作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逐步設立了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制度建設和組織建設得到不斷加強和完善,鶴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
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五)選舉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2018年9月30日,鶴壁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史全新同志當選為鶴壁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
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