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圖書館學會
廣東圖書館學會
廣東圖書館學會成立於1963年,旨在團結和組織全省圖書館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我省圖書館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業務範圍:組織學術研究,開展國內外和省內外的學術交流和聯誼活動,發展和加強與港澳地區海峽兩岸圖書館界的友好交往,促進合作,推動事業;編輯出版圖書館書刊和圖書館專業資料;介紹、推廣和評定圖書館學研究成果,以及開展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圖書館學基本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發現和推薦人才,為我省經濟建設的重大決策和圖書館事業發展中重大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主任委員:曹樹金
秘書:楊濤
信息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昊)
編輯出版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曉源)
閱讀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方家忠)
資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喬好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廣東圖書館學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Library Society,縮寫為GDLS。廣東圖書館學會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單位會員)。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廣東省圖書館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學術性的群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和團結廣大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廣東省圖書館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圖書館及相關專業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促進我省圖書館學研究和圖書館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圖書館現代化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圖書館界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文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省社科聯、省科協領導和中國圖書館學會的業務指導,學會掛靠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
第五條 本學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文明路213號,郵政編碼5101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術研究、開展國內外和省內外的學術交流和聯誼活動;
(二)發展和加強與港澳地區、海峽兩岸圖書館界的友好交往,促進合作,推動圖書館事業發展;
(三)編輯出版圖書館書刊和圖書館專業資料;
(四)介紹、評定和推廣圖書館學研究成果;
(五)開展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圖書館學基本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
(六)發現和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
(七)為我省經濟建設的重大決策和圖書館事業發展中重大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八)發展會員、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經常向黨和政府反映圖書館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實行個人會員和企業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熱愛圖書館事業,擁護本學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按報批程序申請入會的,即為本會會員。
1、取得助理館員、助教以上職稱和其他相應職稱者;
2、高等學校本科或專科畢業,從事圖書館學教育、研究或圖書館工作分別在一年或兩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或雖非高等學校本科或專科畢業,但從事圖書館工作多年,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和從事圖書館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4、從事其他專業工作,但熱心圖書館學研究者;
5、對圖書館學和圖書館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二)團體會員:關心支持圖書館事業的公司企業,擁護本學會章程並按報批程序申請加入本學會的,即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並報理事會備案;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學會所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四)優惠獲得本學會出版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會章,執行本學會決議;
(二)完成本學會布置和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撰寫學術論著和參加學術活動;
(四)對圖書館事業發展,積極提供建設性意見;
(五)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連續兩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上屆理事及特約代表組成。主要任務是:
(一)決定學會工作的方針、任務;
(二)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修訂學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民主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與常務理事均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離退休或調離原選舉單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選舉單位提出更換意見,則自動免去其理事會職務;由此而產生的職務空缺,可由原選舉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決定增補。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學會工作和研究計劃,總結學會工作;
(三)主持召開學會年會;
(四)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學術活動;
(五)審議和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六)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七)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八)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負責日常會務的領導工作。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可聘請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工作。
第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處設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內。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下設學術研究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信息技術委員會、閱讀指導委員會、資深專家委員會。根據工作的需要,可分別設若干專業研究小組。各工作委員會的委員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可聘請曾任本學會理事長、以及對圖書館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或在學術上具有傑出成就的圖書館界人士與學者,擔任本學會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主要來源是:
(一)主管部門及掛靠單位撥款;
(二)有關部門和社會資助及個人捐贈;
(三)會費收入;
(四)本會舉辦的各種事業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按照國家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鼓勵會員為學會籌集資金,並建立激勵機制,並根據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省社聯和省科協備案,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