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運城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運城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字〔2014〕44號)和中共運城市委辦公廳、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運城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運辦發〔2014〕43號),設立運城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計生委),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衛生局的職責、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划入新組建的市衛生計生委。
2.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組辦公室的職責划入市衛生計生委。
3.將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划入市衛生計生委。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新增的職責
1.承擔護士執業註冊審批職責。
2.承擔外國醫療團體到市、縣醫院短期行醫的審批職責。
(四)劃出的職責
將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等職責划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下放的職責
1.醫師執業註冊,除市直單位外,下放至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2.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包括新、改、擴建衛生許可),除市直單位外,下放至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3.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除市直單位外,下放至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發放,除市直單位外,下放至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5.X射線機影像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除市直單位外,下放至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至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7.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職業證書核發,下放至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六)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督管理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落實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5.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定相關政策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執行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具體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的許可、《放射診療許可證》、《放射工作人員證》發放的審批和事後監管。
(四)負責組織擬定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具體負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醫師執業、護士執業註冊、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醫療機構供血通知單的審批和事後監管;負責單采血漿站設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的初審工作。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做好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負責對病殘兒童醫學鑒定和《再生育服務證》的審批、發放和事後監管。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單位、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負責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定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加大人口文化的推廣普及。
(十二)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定計劃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黨員、幹部、職工超生查處的審查審核工作。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負責人口基礎信息庫的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對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初審工作。
(十五)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單位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計生委設14個內設機構和黨委辦公室、監察室。
(一)辦公室 編製7名,其中工勤人員編製6名,職數1名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督查、檔案等工作的日常運轉;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和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人事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擬定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做好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出境)等有關涉外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普法宣傳和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擬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具體負責對《再生育服務證》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管;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黨員、幹部、職工超生查處的審查審核工作。
(四)規劃與信息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擬定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負責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五)財務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定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嚴格落實醫用高值耗材網上陽光採購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基本藥物目錄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六)體制改革科(運城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組辦公室) 編製2名,職數1名
承辦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組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措施和建議,督促落實領導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執行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
(七)疾病預防控制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擬定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擬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加強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依法匯總上報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承辦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八)醫政醫管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組織指導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負責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指導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定公立醫院運行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擬定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和重點學科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落實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具體負責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執業、護士執業註冊、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醫療機構供血通知單、單采血漿站設置等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管。
(九)中醫藥管理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擬定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承擔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和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指導中醫藥教育改革,承擔中醫藥、中西醫結合科學研究和老中醫經驗、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導社區和農村中醫藥工作。
(十)基層衛生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落實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定相關規劃、規範,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包括流動人口)的基本公共衛生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和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落實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病殘兒童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后併發症鑒定等工作;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具體負責對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管。
(十二)綜合監督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劃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具體負責對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放射診療許可證》、《放射工作人員證》等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管。
(十三)計劃生育基層指導科(運城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組辦公室)編製2名,職數1名
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指導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社會撫養費徵收和服務工作(包括流動人口),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和基層計劃生育服務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考核;承辦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科 編製2名,職數1名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醫療機構執業資質、醫護人員執業註冊、衛生許可、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放射診療許可證》和《放射工作人員證》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發放、醫療機構供血通知單的審批工作;負責單采血漿站設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等事項的初審;負責公共服務事項的受理;負責行政審批資料的管理和歸檔。
黨委辦公室(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編製1名,職數1名
負責市衛生計生委的黨建和群團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並對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
監察室 編製3名,職數1名

人員編製


市衛生計生委機關行政編製為38名,工勤人員編製為6名(使用原市衛生局23名行政編製、3名工勤人員編製和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15名行政編製、3名工勤人員編製)。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檢組長1名,愛衛會專職副主任1名(副處級);科級職數16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定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擬定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市衛生計生委與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計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的建議。市衛生計生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及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的申報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衛生計生委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六)市艾滋病防治中心承擔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中心承擔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八)市幹部保健服務中心承擔市級保健幹部、離休幹部、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正高級職稱人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
(九)市衛生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衛生應急工作。主要職責是:擬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按規定向上級和有關單位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心承擔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參與擬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十一)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二)市流動人口計生管理辦公室負責落實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統籌推進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三)將計劃生育葯具供應的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系統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業務、早期教育職責和人口 文化職責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十四)原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全部劃歸市衛生計生委。市衛生計生委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運城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運城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