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學會
浙江省海洋學會
(十) (十) (二)
浙江省海洋學會成立於1980年,迄今已歷經二十九年。學會成立伊始,在浙江省科協的領導下,掛靠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學會六屆理事會任期始於2008年12月,現有常務理事16人,理事50人,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所長張海生任理事長。會員單位涵蓋全省主要涉及海洋工作的行政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目前有會員800餘人。
浙江省海洋學會設有9個專業委員會,其學術活動範圍覆蓋海洋科學技術和海洋經濟的所有部門,如海洋地質、生物、環境、生態、遙感、工程、能源、經濟發展及海洋科普教育等。
進入21世紀以來,浙江省海洋學會開展的重點學術活動有:2003年的“海洋工程研討會”;2005年的“海洋經濟研討會”和“生態圍墾研討會”;2006年的“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高新科學技術論壇”;2007年的“河海劃界研討會”;2008年的“海洋前沿科學論壇”等。這些學術活動每次都有近百名代表與會,在省內外產生一定的影響。其中“海洋經濟研討會”的論文“洋山港和杭州灣大橋建設對環杭州灣地區發展的影響及對策建議”,並得到省委省政府相關領導的重視。
浙江省海洋學會進行了大量的海洋科普活動,除了積極配合社會上的科普活動外,還體現在每年舉辦的“海洋之星”夏令營活動,目前已舉辦了五屆,其行程遍及華東沿海,尤其是2007年夏令營遠涉韓國日本,營員達191人。08年的夏令營活動地點是渤海灣沿海,人數58人。深受廣大青少年的歡迎
在浙江省科協的領導下,在各會員單位的支持下,浙江省海洋學會克服困難,各項工作不斷前進。2007年,浙江省海洋學會被中國科協評為全國300家“學會之星”之一。學會在浙江省第12、13、14屆自然科學優秀論文評選中,共獲得一等獎2篇,二等獎31篇,三等獎29篇。在浙江省第8、9屆青年科技獎評選中,學會會員陶春輝、韓喜球榜上有名。2008年韓喜球獲得中國第5屆青年女科學家稱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浙江省海洋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名稱;Zhejiang Provincial Society for oceanography, 縮寫: ZPSO
第二條 本學會的性質是由浙江省海洋科技工作者及涉海單位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浙江省海洋科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全省海洋科技工作者、海洋管理工作者及海洋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自由討論,積極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海洋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海洋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普及和推廣海洋科學技術,促進海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把我省建設成“海洋經濟強省”而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學會的辦事機構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保俶北路36號,郵編;31001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活動範圍是圍繞海洋科技及相關學科進行:
(一) 開展海洋科技學術交流,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 開展國際海洋科技學術交流,促進海洋科技工作者與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 對海洋科技與經濟的重大項目進行科學考察、論證,提供科學決策建議;
(四) 開展海洋科技服務活動,提供海洋技術諮詢;
(五) 推廣海洋科技成果,促進海洋科技產業;
(六) 編輯出版學術季刊《海洋學研究》,承接海洋科技文獻編審任務;
(七) 普及海洋科技知識,增強公民海洋資源和經濟意識、海洋國土和權益意識、海洋環境及海洋生態系統保護意識等;
(八) 對會員和海洋科技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和培訓;
(九) 組織評選、推薦優秀論文和優秀科技人員;
(十)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海洋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 興辦與學會宗旨相符的海洋科技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擁護本學會章程,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在海洋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科技人員;獲得學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幹部和企業幹部。
二、團體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的海洋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學會理事所在單位一般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 由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註冊登記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一) 優先參加學會的活動;
(二) 優惠取得學會的信息資料;
(三) 學會優先給予科技服務;
(四) 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
(一)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 主動為本學會會員服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
(六)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二、團體會員:
(一)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 接受委託承辦學會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學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學會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或以通訊方式進行)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1-2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全會,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規模五十人左右。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人選條件:
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海洋科技工作者;熱心和支持學會活動並從事海洋科技與經濟工作的幹部。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籌措學會活動經費,監督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有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議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海洋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當秘書長為兼職時,應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學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名稱不能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另訂章程。其設立應先行查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報浙江省科協審查通過,到省民政廳登記。
學會的分支機構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規模不一的學術活動。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辦事機構。學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對學會有較大貢獻的學會領導及著名專家、學者,可聘請擔任本屆學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顧問。
第三十四條 地區海洋學會受當地科技協會領導,本學會可進行業務聯繫與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掛靠單位資助;
(三) 社會各界捐贈;
(四) 政府、單位、團體、個人資助;
(五) 在本學會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學會基金;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入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辦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負責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完成宗自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已經本學會五屆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本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