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6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6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69號決議》是2007年7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5727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決議原文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局勢的所有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蘇丹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以及對和平事業的堅定承諾,表示決心在完全尊重蘇丹主權的情況下,與蘇丹政府合作,協助處理蘇丹達爾富爾的各種問題,
回顧經2006年11月30日在阿布賈舉行的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第66次會議公報以及2007年6月22日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第79次會議公報認可的2006年11月16日亞的斯亞貝巴高級別磋商關於達爾富爾局勢的結論,回顧安理會主席於2006年12月19日發表聲明,贊同《亞的斯亞貝巴協定》和《阿布賈協定》,欣見迄今取得的進展,要求所有各方毫不拖延地全面付諸執行,並協助立即部署聯合國對非洲聯盟駐蘇丹特派團(非蘇特派團)小規模和大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以及在達爾富爾部署一個混合行動,由聯合國為之提供支助以及指揮和控制結構,並回顧聯合國與有關區域安排在涉及維護和平與安全的事項上合作,是《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集體安全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又重申其以往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和後來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蘇丹武裝衝突各方的結論(S/2006/971)、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決議,並回顧2007年6月16日至17日安理會喀土穆和亞的斯亞貝巴訪問團的報告,
欣見2007年6月5日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的報告,
在這方面讚揚蘇丹同意在達爾富爾部署混合行動,此項協議在非盟/聯合國2007年6月12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與蘇丹政府舉行的高級別磋商的結論中已予詳述,並在安理會6月17日在喀土穆與蘇丹總統會晤時得到全面確認,
回顧《亞的斯亞貝巴協定》規定混合行動應具有鮮明的非洲特色,部隊應儘可能由非洲國家提供,
讚揚非洲聯盟為成功部署非蘇特派團以及會員國和區域組織為協助部署該特派團所作的努力,著重指出非蘇特派團需要在聯合國小規模和大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的支持下,協助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到其任期結束為止,籲請蘇丹政府協助消除所有阻止非蘇特派團妥善執行任務的障礙,並回顧2007年6月22日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第79次會議公報再次延長非蘇特派團的任務期限,但不超過六個月,到2007年12月31日為止,
強調亟須為非蘇特派團調集所需的財務、後勤和其他支持與援助,
欣見目前為混合行動進行的籌備工作,包括在達爾富爾、聯合國總部和非洲聯盟委員會總部布置後勤安排,致力於組建部隊和警察單位,以及秘書長和非洲聯盟主席目前為最後制定基本的作業政策而作出共同努力,還欣見已採取行動,以便建立適當的財務和行政機制,確保混合行動的有效管理,
重申安理會認為《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為達爾富爾達成持久政治解決並實現持續安全提供了依據,對各簽署方尚未全面執行《協議》而且不是達爾富爾衝突各方都簽署了《協議》深表遺憾,要求立即停火,敦促所有各方不要採取任何有礙執行《協議》的行動,回顧2007年7月15日至16日非洲聯盟特使和聯合國特使在的黎波里召開的關於達爾富爾局勢的第二次國際會議的公報,
極為關切地注意到對平民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不斷進行的攻擊,性暴力繼續普遍存在,包括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關於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報告及2007年2月23日秘書長的報告中所述的罪行,強調必須將這類罪行的實施者繩之以法並敦促蘇丹政府這樣做,為此再次譴責在達爾富爾發生的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再次對人道主義援助人員的安全和他們能否接觸到需要援助的人深表關切,譴責某些衝突方未能確保救濟人員安全無阻地全面接觸達爾富爾所有需要援助的人,並向他們、尤其是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發放人道主義援助,確認由於達爾富爾境內有許多人流離失所,因此在實行持續停火和完成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之前,人道主義工作仍是當務之急,
要求不得進行空中轟炸,不得在進行這類襲擊的飛機上使用聯合國標誌,
重申關注達爾富爾持續存在的暴力可能對蘇丹國內其他地區以及該區域帶來進一步負面影響,強調要在達爾富爾長期實現和平,就必須解決區域安全問題,籲請蘇丹政府和查德政府恪守2006年2月8日《的黎波里協定》及後來締結的各項雙邊協議為其規定的義務,
認定蘇丹達爾富爾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為支持早日切實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並落實第18段設想的談判的結果,按照本決議所述的模式並根據2007年6月5日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的報告,核准和授權設立非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最初為期12個月,還決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授權應按照2007年6月5日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的報告第54和第55段所述的模式;
2. 決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應包括非蘇特派團人員和聯合國對非蘇特派團小規模和大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至多應有19 555名軍事人員,其中包括360名軍事觀察員和聯絡官,並應有適當的文職人員,其中包括至多3 772名警務人員和19個各有至多140人的建制警察單位;
3. 歡迎任命魯道夫·阿達達為非盟-聯合國達爾富爾問題聯合特別代表和任命馬丁·阿格瓦伊為部隊指揮官,籲請秘書長立即開始部署必要的指揮和控制結構,確保非蘇特派團向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順利移交權力;
4. 籲請各方緊急協助全面部署聯合國對非蘇特派團小規模和大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和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籌備工作,還籲請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最後確定它們對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貢獻,並籲請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在同一期間內商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軍事部分的最後組成;
5. 決定:
(a) 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應至遲於2007年10月建立指揮部的初步作業能力,包括所需的管理及指揮和控制結構,以便將各項作業指令付諸執行,並應制定財務安排,以支付非蘇特派團所有部署人員的部隊費用;
(b) 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應於2007年10月完成有關籌備工作,對小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大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非蘇特派團目前部署人員、以及到該日為止可能部署的大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和混合行動人員等行使作業指揮權力,以便在依照下文分段(c)移交權力時,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其資源和能力許可的情況下,立即履行其授權規定的任務;
(c) 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儘快且至遲於2007年12月31日完成使它得以履行其授權所有構成部分的一切余留任務,隨後將從非蘇特派團接過權力,以期此後儘快實現全面作業能力和全額兵力;
6.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並此後每隔30天,向安理會報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執行第5段所規定步驟的現況,包括為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所作財務、後勤和行政安排的現況,以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實現全面作業能力方面所取得的進展;
7. 決定指揮和控制必須統一,根據維持和平的基本原則,這意味單一的指揮系統,還決定由聯合國提供指揮和控制結構及支助,並在這方面回顧11月16日關於達爾富爾局勢的亞的斯亞貝巴高級別磋商的結論;
8. 決定部隊和人員的籌組和管理按2007年6月5日秘書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報告第113至第115段的規定進行,請秘書長毫不拖延地作出部署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實際安排,包括就經費籌措及有效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機制,向大會提出建議;
9. 決定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應監督達爾富爾境內是否存在違反相關協議及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軍火和有關物資;
10. 籲請所有會員國確保所有人員以及供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達爾富爾專用的裝備、輜重、補給和其他物品,包括車輛和零配件,自由無阻地迅速抵達蘇丹;
11. 強調亟須為非蘇特派團調集所需的財務、後勤和其他支助,籲請會員國和區域組織進一步提供援助,尤其是准許在向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過渡期間早日增派兩個營;
12. 決定在非蘇特派團根據第5(c)段的規定向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移交權力后,聯蘇特派團的核定人數應回復到第1590(2005)號決議規定的水平;
13. 要求達爾富爾衝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動,並承諾實行持續、永久的停火;
14. 要求達爾富爾衝突各方立即停止對非蘇特派團、平民、人道主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資產以及救濟車隊採取敵對行動和進行襲擊,還要求達爾富爾衝突各方與非蘇特派團、平民、人道主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資產以及救濟車隊通力合作,並為聯合國對非蘇特派團小規模和大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的部署以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15.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a) 決定授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在其部隊部署區內,並在其認為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以便:
一 保護其人員、設施、裝置和裝備,並確保自身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二 在不妨礙蘇丹政府履行責任的情況下,支持早日切實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防止干擾執行《協議》的行動和武裝襲擊,從而保護平民;
(b) 請秘書長經與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磋商,在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的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8/82號決議以及關於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和對聯合國人員的保護的大會第61/133號決議情況下,在30天內與蘇丹政府締結關於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部隊地位協定,並決定在締結這一協定前,對在蘇丹作業的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人員暫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16. 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實際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包括制定戰略和適當機制,防止、查明和處理包括性剝削和性虐待在內的一切形式不當行為,同時加強對人員的培訓,防止發生不當行為及確保全面遵守聯合國的行為守則,根據秘書長關於免遭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進一步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並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對先前在非盟主持下部署的部隊,則進行部署后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懲戒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17. 籲請所有有關各方確保在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過程中正視保護兒童問題,請秘書長確保持續監督兒童境況並就此提出報告,與衝突各方保持對話,推動制訂有時限的行動計劃,以便終止招募和使用兒童的做法以及侵犯兒童的其他行為;
18. 強調達爾富爾衝突不可能通過軍事手段解決,欣見蘇丹政府及其他一些衝突方作出承諾,在得到安理會全力支持的聯合國達爾富爾問題特使和非洲聯盟達爾富爾問題特使的調解下,根據他們的路線圖所定的期限,參加談判和政治進程,期待上述各方這樣做,v籲請其他衝突方也這樣做,並敦促所有各方,尤其是沒有簽署協議的運動,為談判作最後準備;
19. 歡迎蘇丹政府與聯合國簽署《關於為達爾富爾境內人道主義活動提供便利的聯合公報》,要求全面付諸執行,籲請所有各方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確保救濟人員能安全無阻地全面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並確保人道主義援助物品的送達,尤其是送達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
20. 強調必須酌情聚焦於為達爾富爾當地帶來和平紅利的發展舉措,尤其是包括為重建與發展、境內流離失所者返回家鄉、賠償和適當的安全安排作最後準備;
21.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至遲每隔90天向安理會報告在下列方面所取得的進展,並在必要時立即報告所遇到的障礙,供安理會審議:
(a) 執行小規模和大規模一攬子支援計劃和開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
(b) 執行蘇丹政府與聯合國《關於為達爾富爾境內人道主義活動提供便利的聯合公報》,
(c) 政治進程,
(d) 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和各方遵守其國際義務以及根據相關協議所作的承諾,
(e) 停火和達爾富爾當地局勢;
22. 要求達爾富爾衝突各方履行其國際義務以及根據相關協議、本決議和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所作的承諾;
23. 回顧秘書長2006年12月22日的報告(S/2006/1019)和2007年2月23日的報告(S/2007/97),其中詳細闡述了加強查德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地區平民的安全的必要性,表示安理會願意支持這項努力,並期待秘書長報告他最近同查德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磋商的情況;
24. 強調決心使達爾富爾的局勢大為改善,以便安理會能夠考慮到秘書長和非洲聯盟主席的聯合建議,在適當時酌情考慮縮編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並最終結束其任務;
2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727次會議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