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世成
原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
杜世成,男,漢族,1950年3月生,山東龍口人,大專學歷。1970年3月1日參加工作,1972年12月1日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中共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2007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29日被逮捕。2008年2月4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處杜世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970年03月至1971年10月,山東省黃縣大陳家公社河張學校教師;
1972年06月至1973年08月,黃縣新加公社團委副書記;
1973年08月至1974年10月,黃縣縣委組織部幹事;
1974年10月至1976年07月,黃縣縣委常委、革委會副主任;
1976年07月至1980年09月,黃縣縣委副書記、革委會副主任(其間:1979年3月至1979年9月北京農機化學院學習);
1980年09月至1982年10月,黃縣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1982年10月至1985年09月,黃縣縣委書記;
1985年09月至1987年08月,山東經濟學院、煙台大學幹部專修科學員;
1987年08月至1989年05月,山東省煙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1989年05月至1992年03月,煙台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2年03月至1992年06月,煙台市委書記;
1992年06月至1995年06月,煙台市委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1995年06至2000年10月,山東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其間:1998年3月至1998年5月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0年10月至2001年02月,山東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島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1年02月至2002年06月,山東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學專業學習);
2002年6月至2002年06月,山東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3年1月至2004年04月,山東省委常委、青島市委書記。
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
2006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紀委根據舉報和巡視工作中發現的線索,對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違犯黨紀問題進行了核查。
經查,杜世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經中共中央紀委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對杜世成的問題立案檢查,免去其山東省委副書記、常委、委員和山東省青島市委書記職務。
(2008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8]第6期出版)
被告人杜世成,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原系中共山東省委副書記、中共青島市委書記,曾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2007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世成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4月16日立案偵查,2007年6月29日偵查終結並將該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交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於2007年7月2日依法告知杜世成有權委託辯護人等訴訟權利,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訊問了杜世成,複核了主要證據,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因案情重大、複雜,經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准,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案件經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於2007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2007年12月28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杜世成犯罪事實如下:
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杜世成先後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山東省委副書記、中共青島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餌決企業糾紛、項目審批、開發房地產、購買別墅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山東黃島發電廠、張永、李薇、杜修勝人民幣420萬元、美元1萬元以及別墅一套(購買價人民幣198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6262768元。
一、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杜世成利用擔任中共青島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山東黃島發電廠廠長李濟英通過杜世成的情婦梁巧雲(另案處理)提出的請託,為山東黃島發電廠追回青島港務局拖欠的約15萬噸煤炭款提供了幫助。為此,杜世成通過梁巧雲先後二次收受黃島發電廠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0萬元。
二、2003年初,被告人杜世成利用擔任中共青島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以將來幫助青島永盛集團公司董事長張永辦事為條件,通過梁巧雲向張永提出為杜世成和梁巧雲在廈門買房付款的要求,張永同意並支付人民幣198萬元購買了位於廈門市湖裡區興隆路228號博士山莊33號的別墅一套送給杜世成和梁巧雲。為此,杜世成先後於2003年和2005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張永通過梁巧雲提出的請託,為青島永盛集團公司在青島市嶗山區石老人海水浴場A組團建築提高容積率以及將該建築與嶗山區人民政府舊辦公樓進行同等面積置換等事項提供了幫助。
三、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被告人杜世成先後利用擔任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青島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香港東方聯合實業公司執行董事李薇的請託,為其購得青島市山海關路1號和湛山三路2號別墅兩套、獲得青島市太平角6萬餘平方米土地開發使用權、以大煉油工程配套項目名義在青島膠南市和黃島區獲得1000畝土地的住房用地使用權以及獲得青島市李村河污水處理項目和青島市嶗山風景區九水十八潭太陽能亮化工程等事項提供了幫助。為此,2004年初至2006年春節前,杜世成先後4次收受李薇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70萬元。
四、2000年7月,被告人杜世成利用擔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在哈爾濱市新加坡大酒店收受牡丹江市眾程實業有限公司經理杜修勝為將來求得其幫助而給予的美元1萬元(摺合人民幣82768元)。2003年6月,杜世成利用擔任中共青島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杜修勝的請託,為杜修勝在青島市投資建設東北虎虎園旅遊觀賞區項目提供了幫助。
2008年1月1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
被告人杜世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2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起訴書指控杜世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杜世成在審查期間,如實交代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露他人違法行為,為偵破有關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退繳,故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2008年2月4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杜世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追繳的被告人杜世成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288.27萬元和閩DA0001白色捷豹汽車一輛、廈門市湖裡區興隆路228號博士山莊33號別墅一套、佛山市城門頭西路2號之二座402房產一套的變價款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人杜世成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