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麒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李昌麒,男,漢族,1936年2月出生,重慶潼南慧光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徠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中高級幹部學法講師團成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四屆學科評議組(法學)成員,直轄前的重慶市第十一屆、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和直轄后的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重慶市社會科學聯合會副主席。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校學位委員會副主任、校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高等學校重點學科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學術帶頭人,重慶市首批人文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西南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主任,經濟法系第一任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全國優秀教師、“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重慶市先進工作者等。
李昌麒
1979年底在西南政法學院任教。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校學位委員會副主任、校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副主任,西南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西南大學法學院名譽院長,國家高等學校重點學科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學術帶頭人。
1999年6月11日在中共中央舉辦的第九次法制講座上為江澤民、胡錦濤等中央領導同志主講《依法保障和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
重視教材的編著
主編了由司法部和教育部規劃和編審的包括大學專科、大學成人教育、大學本科以及法律碩士等在內的各個教學層次的經濟法教材。李昌麒教授認為,學生的知識首先來源於教材,教材是構築學生知識大廈的基石,教材編寫與科研應當是彼此依賴、相輔相成的。因此,他通過教材力圖以一種創新的思維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其主編的教材為許多高等學校所採用,對我國法學教育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重視經濟法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改革創新
1992年由其領銜研究的《經濟法課程建設》獲四川省第一屆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1994年由其領銜研究的《經濟法重點課程建設》獲四川省第二屆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1994年由其領銜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教學改革》獲四川省第三屆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1995年該成果又被教育部評為國家級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2004年由其領銜研究的《在經濟法重點學科建設中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新思路》獲重慶市教學成果一等獎。
重視經濟法學科建設
李昌麒教授作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學術帶頭人,團結學科點的全體教師,在建設經濟法學科中,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該學科點1992年被司法部評為全國高等政法院校惟一的經濟法重點學科,1994年被四川省政府評為四川省重點學科,2002年被教育部評為國家級高等學校重點學科。2003年以他為主任的“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被重慶市政府評為重慶市首批人文科學重點研究基地。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把握現代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軌跡
這是因為,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學家總是在不斷尋求一種能夠促進經濟發展或能夠走出某種經濟困境的理論支點。這個支點一旦成為佔主導地位的經濟學主張,往往就要為這個國家掌握政權的統治者作為政策目標而加以採納,進而通過立法把這種政策上升為普遍的規則,所以,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立法實際上就是其經濟政策的法律化,與此相適應,法學家們也總是沿著某種經濟學說而確立的經濟政策目標及其相應的經濟立法來闡明自己的法學主張。因此,在他的論證體系中,也總是沿著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每一個階段中影響資本主義改革目標的經濟學家們的主張,來闡述經濟法理論及其立法實踐,從而才能從深層次上把握經濟法產生的客觀必然性,進而加強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認識。
把科學社會主義引入經濟學研究領域
法律思想本來是屬於法律史學研究的範疇,但是考慮到歷史上傑出人物的法律思想對法學理論乃至立法都要產生重要的影響。然而,縱觀我國和外國的法律史,往往又忽略了對經濟法律思想的研究,因此他認為,無論是從教學還是科研角度來講,都有必要把經濟法律思想納入經濟法基本理論的研究範疇。於是他沿著最早提出經濟法概念的空想社會主義者的經濟法律思想,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毛澤東的經濟法律思想,鄧小平建立法治社會的法律思想的邏輯順序,對它們的經濟法律思想進行了概括。這種概括不僅有利於拓展人們的知識領域,也有助於豐富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研究。
多學科多維度闡明經濟作為獨立部門法的依據
經濟法為什麼應當成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人們的認識並不一致,這種狀況的存在不利於樹立人們對經濟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的認識,為此,他提出了公私法兼容論、對象論、專業化分工論、優化調整論、協調發展和共同作用論等“五論”作為確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認識論基礎和客觀依據。“公私法兼容論”表明經濟法既不是純粹的公法,也不是純粹的私法,而是兩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法域”。“對象論”表明凡是體現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係,都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它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所不能包容的。“專業化分工論”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同類社會關係都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進行調整,而應當按照法律專業化的分工原則,分別由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調整,即組織行政關係由行政法調整,經濟行政關係由經濟法調整。“優化調整論”表明現代部門法的調整不應是一種一般過得去的調整體制,而應當是一種能夠達到最優化調整目標的體制,只有把現實生活中那些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係從行政法和民法調整體制中劃分出來,由一個新的經濟法部門調整,才能達到最優調整的目的。“協調發展和共同作用論”表明不要對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和社會法作“一刀切”的劃分,它們之間可能存在著某種交叉,不要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否定另一個法律部門的獨立存在,而應當按照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主導方面來確定其部門法歸屬。
把經濟法定位於需要國家干預經濟之法
政府之所以要干預經濟,是因為市場不是萬能的,它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某種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現為市場失靈,而市場失靈是以調整行政隸屬關係和平等關係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難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經濟法調整。為此,他採取了一種特殊的定義方法,即把經濟法的功能與經濟的調整對象和範圍結合起來的辦法,將經濟法定義為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對此,人們將其稱為“需要國家干預論”。“需要國家干預論”與一般的干預論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使用了準確的切入點即市場缺陷理論,並以“需要”兩字加以配合,因而顯得獨樹一幟。“需要干預論”表面上使用了“需要”這樣一個不確定且模糊的詞語,但是事實上它包含了均衡干預、有效干預、被干預者對干預者的干預以及經濟民主、經濟法權威等理念,從而有助於國家根據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採取相應的經濟法干預措施。
正確處理國家權力與發展市場經濟的關係
他在對國家權力促進和阻礙經濟發展的“二重性”進行分析以及對過去社會主義國家過多地強調權力干預、資本主義國家過多地強調權力放任進行批評之後,提出我國的經濟法的任務是要從國家對經濟生活的過多干預和放棄干預這兩個極端中走出來,建立一個既不是放棄干預又不是一味干預、而是一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要求的權力運行機制。為了更好地揭示經濟法的歷史作用,他運用歷史與現實相結合的方法,比較系統地闡明了國家運用法律特別是經濟法的方法干預社會經濟關係的全部歷程,進而把經濟法劃分為傳統經濟法和現代經濟法。認為傳統經濟法是以對政府的“完全理性假設”為認識論基礎的,因而它是從全面干預出發構築經濟法的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的,這時的經濟法表現為強烈的擴權趨勢,其特徵是經濟控制權的高度集中;而現代經濟法則是以對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設”為認識論基礎的,因而主張政府只應適度地干預經濟,這時的經濟法表現出追求授權和限權相結合的趨勢,其價值目標是經濟民主和經濟公平。
從一個全新的角度概括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在過去經濟法學界,由於對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因而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顯得較為混亂。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他一方面對過去在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中的缺陷進行了反思,另一方面又按照他所理解的經濟法的基本屬性把資源優化配置、社會本位、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率和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同時它又是國家運用經濟法律干預經濟的基本價值取向。
概括經濟法的調整方法
根據他對經濟法基本屬性的認識,他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概括為指令性的調整方法、指導性的調整方法、國家直接介入經濟的調整方法以及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同時,認為這四種方法又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調整方法的簡單的分別實用,而是經濟法獨有的調整方法。
把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係納入經濟法調整範圍
鑒於國家已經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加強宏觀調控和推進分配體制改革作為我國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環節而統一考慮,因而,他把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歸結為市場主體調控關係、市場運行調控關係、宏觀經濟調控關係和社會分配調控關係。把市場主體關係納入經濟法的調控範圍,主要是基於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認識;把市場運行關係納入經濟法的調控範圍,主要是因為國家權力在形成市場秩序中起著其他法律部門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把宏觀經濟關係納入經濟法的調控範圍,主要是基於政府責任的考慮;把社會分配調控關係納入經濟法的調控範圍,主要是因為國民收入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意志,因此對社會分配領域,國家不能不進行適度干預。
樹立屬於經濟法自己的法律關係範疇
認為經濟法律關係仍然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所構成,所不同的是他把經濟法的主體分類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這既可以與民法和行政法主體相區別,又能體現經濟法自己的特性,從而有助於構築經濟法自己的主體制度;把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概括經濟許可權,即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總和,從而構築了經濟法自己的許可權結構體系;把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歸納為經濟調控行為、與國家調控因素有直接關係的物、科學技術成果和經濟信息,從而構築經濟法自己的客體範圍。
法律部門的劃分應以整體性與互動性為前提
他認為我國法學界在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社會法等“四法”的劃分上卻出現了教條化的傾向,突出地表現為:(1)固守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標準,忽視了法律部門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交叉與融合;(2)部門法的本位主義傾向比較明顯,不適當地誇大了某個法律部門的作用及其地位而輕視其他法律部門;(3)過分注重法律部門的劃分,忽視了法律部門之間的互動關係,甚至出現了“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徑。這是對“四法”各自的調整對象難以達成共識的一個重大障礙。為了克服這種障礙,他在對“四法”特有的本質屬性及其功能進行分析之後,認為在研究“四法”關係的時候,不能把思維僅僅局限於研究它們的區別,同時還要研究它們之間的互動作用,進而提出了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框架內,建立各個部門法互動機制的命題。他認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互動是法治有效運行的基本環境,法律部門的劃分本身應當是以法律部門的整體性與互動性為前提的,如果過多地、孤立地強調法律部門的絕對劃分,而看不到它們的互動作用,這不僅可能造成人們對“四法”認識上的隔閡,而且也有悖法律部門劃分的最終目標,同時還可能影響科學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的形成和完善。
構思了我國經濟法律法規體系的框架
他認為,研究經濟法的最終目的是要落腳於在我國應當建立起什麼樣的嚴格意義上的經濟法體系。對此,他作了兩方面的思考:一是從經濟法的等級層次出發,可以將它劃分為統帥性的基本經濟法、領域性的基本經濟法以及行政性和地方性經濟法三個層次。同時,認為我國制定一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經濟法》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應當逐步推進它的出台。二是從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範圍出發,認為我國經濟法體系應當由市場主體規製法、市場秩序維護法、宏觀經濟調控法和社會分配法所構成。鑒於分配關係的經濟法調整一直未能引起經濟法學界的廣泛注意,因此早在1994年在他主編的司法部規劃教材《經濟法學》中,就將社會分配法作為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子部門加以論述,之後他又鑒於我國過去的經濟學和法學研究中,通常只是籠統地把效益與公平兼顧作為一項分配原則,但並未清晰地指出應當怎樣兼顧,於是他在2002年7月出版的由他主編並撰稿的法學主幹課程教材《經濟法學》中的“社會分配法概述”時,提出了應在不同分配層次上適用不同的分配原則的主張,即初次分配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再分配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益的原則,從而達到效益與公平在整體分配過程中的有機統一。這一認識與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所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和“再分配注重公平”是一致的。
構築了經濟法的實施保障體系
首先,他提出了這樣一個命題,即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體系框架已經基本建立的形勢下,經濟法制建設的重點或者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和衝突,應放在經濟法的實施上,已經制定的法律不能實施的負效作用要比無法可依的負效作用大得多。為此,他在建立經濟法實施保障體系的時候作了五個方面的強調:一是強調了經濟法實施中的新課題即經濟行政執法和監督。認為經濟行政執法和監督的任何偏差,不僅影響政府職能的正確發揮,同時還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和與群眾的聯繫。二是強調了排除經濟法實施中的最大障礙即經濟審判工作的地方保護主義。早在1988年3月5日,他就在 《經濟參考》上發表了反對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的文章,並對經濟審判工作中地方保護主義的形式、根源、危害和克服對策作了深層次的論述。這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又把克服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作為法院審判工作一項重要任務而提了出來。三是強調了經濟法實施的直接形式是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四是強調了經濟法實施中一個並未引起足夠重視的問題即經濟法實施中國內經濟法的衝突問題,並對這些衝突的種種表現及克服對策提出了見解。五是強調了解決經濟法實施中的最後一道難題即執行難,並對造成執法難的當事人原因、社會原因以及法院原因進行了中肯的揭示。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在逐步走向成熟之際,必然也會伴隨著某些不成熟,如果分析一下這些成熟或不成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經濟法研究方法的差異。因此,李昌麒教授在自己的論證體系中,一方面重視對自己過去在經濟法研究方法上的缺陷進行反思,另一方面又重視對外國和我國學者科學的研究方法的借鑒,并力圖從多樣化、整體性、多角度和多維度出發,尋求建立一種符合我國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研究方法
他認為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馬克思主義關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學說。對此,他認為經濟法的理論觀點必須反映經濟體制的要求,經濟體制發生了變化,經濟法觀點也必須發生相應的變化。但是,他又認為,任何理論都不應是“現實的奴隸”,經濟法學觀點以及經濟立法實踐也不能像鏡子一樣地反映現實要求,從而認為超前的理論思考和超前的立法都是必要的。
把系統工程學的原理引進法學研究領域
早在1984年他就發表了《怎樣運用系統論研究法學問題》的論文,這是在錢學森教授最早提出把系統工程學運用於法治實踐之後,較早的一篇把系統工程學原理引入法學研究領域的文章。該文按照系統論的“大系統”的觀點,主張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看成是一個大系統,即“社會主義法制系統”,這個系統是由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各個子系統和孫子系統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建立法制大系統的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強調系統各個單元要素之間的同步協調,互為作用,進而使系統的功能大於各個子系統的功能,最終去實現一個統一的目的,即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這種良好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個子系統和孫子系統可以獨立完成的,而是要由它們的協同動作才能完成。接著,該文又運用系統論的“優化控制論”、“決策論”、“資訊理論”的原理,對建立法制系統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闡述。該文1987年收入由錢學森教授作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系統科學論著選》。1995年他又在其個人專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一書中,提出了建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的問題,同時提出了要運用系統論所揭示的整體性原則、互相聯繫原則、有序性原則和動態性原則建立經濟法學科的結構體系。按照“整體性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被分割的體系,而是由各個部分所組成的其總體功能大於部分簡單相加的功能總和的有機整體;按照“互相聯繫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各種現象的孤立存在,而是一個互相聯繫、互相依賴的整體;按照“有序性原則”建立的經濟法體系,不是一個現象之間的無規律雜亂無章的聯繫,而是一個本質的、普遍的必然的聯繫結構;按照“動態原則”建立的經濟法學體系,不是一個凝固不變的機械式體系,而是一個由體系內部多個要素之間通過對立和統一的運動而不斷變化並適應客觀需要的高級活動的動態體系;從而認為,經濟法學體系是由經濟法理論體系、經濟立法體系、經濟法律法規體系和經濟法實施體系所構成的相互聯繫的、有序的、動態的有機整體。這就使經濟法學體系從狹隘的、孤立的、靜止的認識狀態中走了出來,而成為一個開放的體系。
大膽吸收西方法學流派中科學的法學研究方法
他始終堅持這樣一種觀點,即對於西方各個法學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法,採取全盤拒絕和全盤否定都是不正確的。這是因為,法學研究方法與研究者的世界觀是緊密相關的,或者說有什麼樣的世界觀就有什麼樣的法學研究方法。就世界觀而言,無非是有唯物主義和辯證法與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區別;但是,就一個單個的法學研究者及其研究方法而言,兩種世界觀可能是涇渭分明的單獨存在,也可能兼而有之,在兼而有之中,又有主導和非主導之分,因此主張對西方法學派及其法學研究方法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的辦法。凡是有利於解釋和樹立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學研究方法,都可以採取“拿來主義”的態度。這是因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已逾百年,他們積累的許多反映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法學研究方法、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已經成了人類共同的法律文化,沒有理由不分青紅皂白地全部拒絕。但是,他又認為,我們的法學研究方法應當適應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要求,因為,西方法學流派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完全適應我國的國情,所以也不應當全盤接收。通過對西方法學各個流派研究方法的分析,他提出了在經濟法學研究中可以借鑒的方面主要有:借鑒自然法學派把法律與道德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我國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以便把握經濟法應有的品格;借鑒實證主義法學派以法律為對象的研究方法,闡明“經濟法是這樣的法律”,以便把握經濟法的立法含義;借鑒非實證主義法學派不拘泥於只對現行法律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經濟法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以便從更高層次上完善經濟立法;借鑒法社會學派對現實各種社會現象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現行經濟法律本身的局限,以便及時規範未曾規範的現實經濟關係;借鑒法經濟學派把法律與經濟有機結合起來的研究方法,闡明經濟法必須具備的經濟效應,以便使經濟法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最直接的力量;借鑒制度法學派把法律規範和社會現象有機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方法,闡明法律是一種制度性的事實,以便全面把握經濟法律制度的實質。
遵循適合性與移植性、實證性與假設性相結合
他認為,所謂適合性是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經濟立法必須立足於中國土壤,符合我們黨在實踐中所形成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要求。所謂移植性是指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立法要善於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國所創造的符合市場經濟普遍要求的經濟法理論和經濟立法實踐。所謂實證性是指通過對現實存在的經濟法律和法規的研究,闡明經濟法的共同的一般的定義、原則、特徵、功能及體系。所謂假設性是指經濟法的理論研究要從預測和完善的角度,闡述經濟法當具有的功能和體系。
李昌麒教授從1985年開始招收碩士研究生和1998年開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以來,共指導了包括外籍留學生在內的博士、碩士研究生100多名。他們活躍在各行各業,其中不少已成為經濟法學界和實務界的中堅力量。在其指導的37名博士研究生中,他們在讀博士期間發表論文60餘篇,有6人獨立承擔了省部級科研項目,7人次承擔了國家級科研項目,8人出版了個人專著《經濟法定義研究》、《論經濟法的形式理性》、《經濟法理念與範疇的解析》、《公用事業管制要論》、《行業協會自治權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經濟學和法學分析》、《內幕交易法律規制研究》和《環境資源法論》、《非盈利組織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和《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研究》等,10人在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50餘篇,有8人晉陞為教授,4人被遴選為博士研究生導師 附錄
盧代富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種及靈
現任重慶仲裁委員會副教授、副秘書長(副廳級)
徠王榮康
現任金杜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主任
魯 籬
現任西南財經大學教授、教研室主任
胡光志
現任重慶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薛克鵬
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何 莉
現任重慶長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副院長
周林軍
現任重慶市發展委員會外經處處長
岳彩申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符 勇(Daniel PHO)
現任法國達輝國際公司教授、總裁
孟慶瑜
現任河北大學教授,副院長
蔡 磊
現任雲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黃錫生
現任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
曹明睿
現任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生辦公室主任
鍾文彬
現任四川省消防總隊高級經濟師、中校
張新民
現任西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金福海
現任煙台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
單飛躍
現任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
劉水林
現任上海財經大學教授
胡甲慶
現任貴州民族學院政法系副教授、副主任
張 濤
現任河南省政法委副處長
李潤澤
韓國留學生
陳鵬飛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講師、教研室副主任
楊三正
現任廣東湛江師範學院政法系副教授、副主任
王長秋
現任河南南陽師範學院講師
李永成
廣東深華夏律師事務所工作
彭春凝
四川建設律師事務所工作
聞德鋒
現任工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副處長
金 純
美籍留學生
陳 治
現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教師
甘 強
現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教師
張 輝
中毫律師事務所工作
李世章
台灣學生
潘東漢
台灣學生
著作
《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版
李昌麒教授的個人專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由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已再版2次,在四川省第七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中獲二等獎。該書以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法律干預為主線,展開了對經濟法最基本問題的闡述,全書共分緒論、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軌跡、經濟法理論發展的回顧、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市場主體調控關係、市場秩序調控關係、宏觀經濟調控關係、社會分配調控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法的實施保障等十一章,共43萬字。
論文
《試論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目標及其實現的法律保障》 《中國法學》1994年第6期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經濟普遍出現了過熱的傾向,其中尤以“房地產熱”為甚,這就促使作者對房地產市場的法律控制進行思考。在作者看來,房地產市場的過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忽視了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於是他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成了本文,其目的在於準確地確立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目標和反映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價值取向,以便為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法制化提供有價值的理論參考,同時也想以此印證宏觀調控必將涉及我國國民經濟的許多領域。
對房地產業實行宏觀調控,將是國家的一項長期任務。作者認為至關重要的是國家要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在該文中提出了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法律措施。
附錄一
著作
1、《經濟合同簡述》(獨著)
貴州人民出版社會1980年版
1.《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獨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獲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尋求經濟法真諦之路》(獨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產品質量法學研究》(國家八五課題,主編並撰稿人)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獲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4.《經濟法學》(司法部規劃教材,主編並撰稿人)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獲司法部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
5.《經濟法學》(司法部14門核心課程教材,主編並撰稿人)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獲司法部優秀教材二等獎
6.《經濟法教程》(司法部規劃高等成人教育教材,主編並撰稿人)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經濟法基礎理論》(司法部統編教材,副主編並撰稿人)
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8.《消費者保護法》(與許明月合著)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中國農村經濟法制研究》(國家七·五重點課題,撰稿人)
獲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重慶出版社1992年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辭書》(《經濟法篇》主編並撰稿人)
長春出版社1991年版
11.《中國百法釋義案例大全》(經濟法卷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12.《民法商法經濟法實用辭典》(主編並撰稿人)
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論文
1.《試論融資租賃》(合著)
《法學研究》1987年第5期
2.《經濟審判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必須制止》(合著)
《現代法學》1988年第4期
3.《論社會主義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問題》
《現代法學》1990 年第3期,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獎
4.《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的幾個問題》
《當代法學》1991年第1期
5.《論馬克思恩格斯經濟法律思想》
《現代法學》1992年第1期
6.《論企業運行的法律機制》
《現代法學》1992年第3期
7.《論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法律促進機制》
《東亞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8.《實行法治經濟要解決好三個環節》
《重慶日報》1993年,獲重慶市委宣傳部“大江杯”二等獎
9.《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經濟法治觀念的更新》
《現代法學》1994年第1期
10.《試論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目標及其實現的法律保障》
《中國法學》1994年第6期
11.《中國涉外經濟法的若干重要問題》
美國《僑報》、《世界日報》1994年連載
12.《現代企業制度論綱》
《市場經濟報》1995年第39-46期連載
13.《試論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
《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重慶出版社1995年版
14.《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若干熱點問題》(獨著)
《司法實踐與立法完善》,四川科技出版社1995年版
15.《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與前瞻》
《法治與經濟發展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16.《海峽兩岸專利法律制度之比較》(合著)
《海峽兩岸法學研究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17.《關於制定重慶市法治戰略的若干建議》
《重慶社會科學》1998年第5期
18.《略論鄧小平建立法制社會的思想》
《鄧小平理論研究文庫》,新聞出版導刊社1998年版
19.《依法保障和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主講人)
中共中央第九次法制講座稿。載《中共中央法制講座彙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0.《中國經濟法現代法若干問題的思考》(合著)
《法學研究》第1999年2期,獲四川省法學會優秀成果一等獎
21.《論消費者保護意識》(合著)
《現代法學》1999年第2期
22.《論經濟法干預經濟的歷史》
《福建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
23.《我對“需要干預經濟關係論”的進一步解釋》
《法治研究》(1999年卷),浙江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4.《論自然壟斷行業的政策與法律調控》(合著)
《經濟法論叢》第四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5.《論市場經濟、國家干預與經濟法治的內在聯繫》
《經濟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6.《西部開發與重慶法治建設》
《現代法學》2000年第3期,獲重慶市社科聯優秀成果一等獎
27.《論經濟法的獨立性》(合著)
《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3期
28.《農村法治建設若干基本問題思考》(合著)
《現代法學》2001年第2期
29.《論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互動機制》(合著)
《法學》2001年第5期
30.《論經濟法的界限》
《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與前瞻》(論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1.《論分配關係的經濟法調整》(合著)
《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32.《宏觀調控法若干基本範疇的法理分析》(合著)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33.《論經濟法的時空性》(合著)
《現代法學》2002年第5期
34.《中國實施反貧困戰略的法學分析》
《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4期
35.《發展與創新:經濟法的方法、路徑與視域》(一、二)
《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4期
36.《經濟法與社會法關係考辯》(合著)
《現代法學》2004年第1期
37.《弱勢群體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基於經濟法與社會法的考察視角》
《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
38.《繁榮我市人文科學的幾點建議》
《重慶日報》2004年3月14日
39、《科學發展觀與政府角色定位的經濟法
思考》(合著)
《安徽大學法律評論》第4卷第2期
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的生命力在於與實踐相結合。李昌麒教授的學術貢獻不僅僅限於理論層面,同時表現出對社會生活的強烈關注,針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了回應性的努力。
積極參與社會活動
從1987年至今,他作為重慶市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和重慶直轄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參與了中央和地方100個以上法律法規草案的審議和論證,不少意見為立法所採納。這不僅使他有機會把自己掌握的經濟法理論用於參政議政,更重要的是從許多立法調研、立法論證和立法審議中獲得了豐富的經濟法素材,這在很大程度上啟迪了他對經濟法本質屬性及其經濟立法價值取向的認識。在他的倡導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率先在全國省級人大常委會內建立了立法助理制度,這對於推動立法的民主化進程和提高立法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注農村法制建設問題
農村法制的研究往往是一個容易被遺忘的角落,他鑒於過去有相當長一段時間在農村工作和生活的經歷,因此一直很關注農村問題。20世紀80年代初,他針對農村承包合同這個新生事物,發表了《試論農業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的文章。農村“兩戶一體”出現之後,鑒於對“兩戶一體”的侵害時有發生,他又發表了《試論對“兩戶一體”的法律保護》一文。1987年他又參加了國家七·五重點課題《中國農村經濟法制研究》。1999年6月11日,他在中共中央舉辦的第九次法制講座上為江澤民、胡錦濤等中央領導同志主講了《依法保障和促進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主要講了加強農村法治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保障、依法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問題、農民負擔法定化問題、依法保障和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問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法治保障問題、農業科技開發和成果轉換的法律機制問題和農村基層組織的法制建設問題。他在講座中還與江澤民等領導同志就他們關心的村民自治問題、農民負擔問題、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四荒”使用權拍賣問題、農村社會保障問題以及農村合作醫療問題進行了探討。他在講課中所提到的許多問題,引起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之後,他又應邀到十幾個省市就農村法治建設問題進行了講座,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法治的研究,2000年西南政法大學成立了以他為負責人的“中國農村法制創新研究中心”,接著由他領銜承擔了學校重點招標課題《中國農村法治發展戰略研究》,2002年該中心又被重慶市人民政府評為重慶市首批人文科學研究基地。
關注熱點問題的法律規制
20世紀80年代初期,在全民討論修憲問題時,他與孫效實合作發表了《應當把冤案賠償寫入憲法》一文,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這一見解事實上與1982年《憲法》所確立的國家賠償原則相吻合。80年代後期,針對“宏觀調控是倒退”的觀點,1988年他發表了《論社會主義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問題》一文,明確提出了商品經濟不應當是“一匹脫韁的野馬”,因而“不必對宏觀調控大驚小怪”;該文所闡述的觀點由新華社記者在1990年的《國內動態清樣》中作了詳細反映。鑒於人們對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缺乏應有的重視和運用,許多實用價值很高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閣,無人問津,與此同時,一批很有見地的社會科學家包括法學家沒有被有意識地提到應有的領導崗位上去,因此,他提出了“與自然科學技術成果是生產力一樣,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包括法學研究成果也是生產力,也是可以轉化為巨大的物質力量的”的見解,認為:“過去的許多失誤並不只是自然科學研究上的失誤,而更多的是社會科學研究的失誤,自然科學研究上的失誤所造成的危害其結果往往是微觀的或者是局部的,而社會科學研究上的失誤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則往往是宏觀的、全局的、歷史的甚至是很難挽回的”,因此,他呼籲各級黨政部門都應當重視社會科學人才的任用和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運用。他的這一呼籲後來刊於中國法學會主編的《導報》,並送中央領導同志參閱。鑒於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早有存在,而幾乎沒有人在公開刊物上發表評論文章,因此,在1988年3月,他就在《經濟參考》上發表了《克服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一文,深入地闡述了這種保護主義的表現形式、危害、產生根源以及克服的措施等,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工作會議上把克服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作為一個重要的任務而提了出來。
關注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在他構築的社會分配法體系中,他把研究視野更多地集中在對弱勢群體的人文主義的關懷上。鑒於貧富懸殊已經成了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引起了人們的強烈關注,因此,在2002年他發表了《中國實施反貧困戰略的法學分析》一文,不僅分析了貧困的制度性原因,同時提出了重視法制在反貧困中的作用,主張制定一部《反貧困法》,以使貧困問題的解決獲得制度性的保障。鑒於弱勢群體的問題已經成了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所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2004年他在《中國法學》發表了《弱勢群體保護法律問題研究》一文,該文從整體公平理念、實質公平理念和社會發展理念出發,構築了我國應當建立的弱勢群體法律保障體系,這個體系由保障性法律制度和促進性法律制度組成,其中前者主要應當由社會法去設計,後者主要由經濟法去設計。
1980年出版個人著述《經濟合同簡述》;
1995年出版個人專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獲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003年出版自選論文集《尋求經濟法真諦之路》;
1995年主編並撰寫八·五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產品質量法學研究》,獲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1994年主編並撰寫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的首部司法部編審和規劃的經濟法教材《經濟法學》,獲司法部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優秀教材一等獎;
1999年主編並撰寫司法部編審和規劃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經濟法教材《經濟法學》,獲司法部優秀教材二等獎;
2002年主編並撰寫司法部編審和規劃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教材《經濟法學》(2002年修訂版),獲教育部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
1985年副主編並撰寫司法部編審和規劃的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經濟法基礎理論》,並獲本校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
1992年參研國家社會科學七·五規劃重點科研項目《中國農村法制研究》,獲四川省第五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1999年與許明月兩人合著司法部編審的九·五現代法學規劃教材《消費者保護法》;
1991年主編大型工具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辭書》“經濟法篇”,
1993年主編《中國百法釋義及案例大全》“經濟法篇”,
2002年主編《民法商法經濟法適用辭典》。
2002年還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的邀請主審了由重慶市教委主持編寫的小學、中學和普通大學的《法制教育讀本》。目前正在主持2004年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經濟法理念研究》。
他先後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現代法學》、《法商研究》、《法學》、《法學家》、《法制與社會發展》及美國《僑報》等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80餘篇,其中《冤案賠償應當寫入憲法》、《怎樣運用系統論研究法學問題》、《試論農業生產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經濟法調整對象新探》、《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經濟法的幾個問題》、《論馬克思恩格斯經濟法律思想及其現實意義》、《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制觀念的更新》、《論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互動機制》、《論經濟法的時空性》、《論需要干預的分配關係——基於公平最佳保障的考慮》、《經濟法與社會法關係考辨》、《發展與創新:經濟法的方法、路徑與視域——簡評我國中青年學者對經濟法理論的貢獻》(上、下)等13篇論文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全文轉載,《論社會主義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問題》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獎。
他還主編了由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創辦的經濟法系列叢書《經濟法精品博士文庫》(法律出版社出版)、《經濟法論壇》(群眾出版社出版)和《經濟法系列從書》(廈門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