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史學會

中國史學會

中國史學會(Association of Chinese Historians)是經民政部批准註冊成立的全國史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學術團體。

學會成立於1949年7月1日,原名為中國新史學研究會;1951年7月,舉行正式成立大會,定名為中國史學會。

據2018年4月學會官網顯示,學會下設二個分支機構。

學會簡介


中國史學會成立於1949年7月1日,原名為中國新史學研究會,是新中國成立前夕建立的社會科學界全國性學術團體之一。中國新史學研究會作為中華全國社會科學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會的成員,參加了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51年7月,舉行正式成立大會,定名為中國史學會。郭沫若任主席、吳玉章范文瀾為副主席。
中國史學會是中國歷史學界的學術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歷史學會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考古研究所、歷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世界史研究所是它的團體會員。中國史學會下設二個分支機構:史學理論分會和清宮史研究委員會。
中國史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提倡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以促進歷史科學的繁榮和發展。成立以來,中國史學會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並努力推動歷史知識的普及,其主要工作如下:
1、組織編撰出版書籍;
2、組織各種類型的學術活動,促進學術交流,推動學術研究;
3、關注青年史學工作者的成長;
4、積極參與國際歷史科學委員會的活動和中外學術交流。

發展歷程


1949年7月1日,學會成立,原名為中國新史學研究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建立的社會科學界全國性學術團體之一;9月,中國新史學研究會作為中華全國社會科學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會的成員,參加了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51年7月,舉行正式成立大會,定名為中國史學會;1951年9月17日中國史學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學會章程。
“文化大革命”期間,學會停止活動。
1980年,學會恢復活動。
1982年,國際歷史科學委員會接納中國史學會為該會會員。
1993年8月19日,史學理論分會成立。
1995年2月28日,中國社科院科研局批准設立東方歷史研究出版基金。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史學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Historians(ACH)。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史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團體,活動不以贏利為目的。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不設個人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史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與進行中外交流,促進歷史科學的發展和繁榮。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地址為北京王府井大街東廠衚衕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①組織和推動歷史科學的研究與歷史知識的普及工作;
②舉辦學術討論等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③與國際史學團體保持聯繫,開展中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④編印符合本會宗旨的出版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歷史學會以及未加入地方歷史學會的中央級學術機構等,得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擁護本會章程;
②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③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①提交入會申請書;
②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③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①推選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參加理事會的理事人選;
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③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④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⑤向本會編輯出版的出版物推薦稿件;
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①執行本會的決議;
②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③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④按規定交納會費;
⑤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①制定和修改章程;
②選舉和罷免理事;
③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④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主要任務;
⑤決定終止事宜;
⑥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①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②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理事;
③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④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⑤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⑥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⑦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⑧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⑨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⑩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得依本會活動需要召開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①、③、⑤、⑥、⑦、⑧、⑨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②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③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⑤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召集、主持會長會議和理事會;
②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③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②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③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④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⑤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①會費;
②捐贈;
③政府資助;
④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領導機構

會長:張海鵬
副會長:於沛、馬敏、鄧小南、李捷、陳春聲、陳祖武、鄭師渠、徐藍、熊月之
秘書長:王建朗
副秘書長:汪朝光、陳星燦、楊群、姜南、唐斫、黃朴民、樓勁

單位會員

北京歷史學會天津歷史學會
河北歷史學會山西歷史學會
內蒙古歷史學會遼寧歷史學會
吉林歷史學會黑龍江歷史學會
上海歷史學會江蘇歷史學會
浙江歷史學會安徽歷史學會
福建歷史學會江西歷史學會
山東歷史學會河南歷史學會
湖北中國歷史學會湖北世界歷史學會
湖南歷史學會廣東歷史學會
廣西歷史學會重慶歷史學會
四川歷史學會貴州歷史學會
雲南歷史學會陝西歷史學會
甘肅歷史學會青海歷史學會
寧夏歷史學會新疆歷史學會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
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

二級會員

史學理論分會
清代宮廷史研究會學術成就學術合作• 綜述中國史學會領導受邀參加會議1949年7月1日,中國史學界組織了中國新史學研究會,作為社會科學界代表之一,參加了於9月21日舉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 1951年7月,中國史學會正式成立,郭沫若任主席,吳玉章、范文瀾任副主席。中國史學會還開展了大量學術活動,如1958年9月的《紀念戊戌變法六十周年學術討論會》、1961年4月的《紀念巴黎公社九十周年學術討論會》、5月的《紀念太平天國110周年學術討論會》,以及10月的《紀念辛亥革命五十周年學術討論會》等。
學術會議
學術會議
十年浩劫期間,中國史學會停止了活動。粉碎“四人幫”后,史學界積極投入了批判“影射史學”和打破禁區的活動,並取得了顯著成績。在各省、市、自治區歷史學會大多恢復活動,國內外學術交流日漸增多的情況下,1980年4月,各地史學界代表齊集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鬍喬木出席開幕式並發表重要講話。他指出,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既要成為歷史研究工作的嚮導,也要不斷用歷史科學和其他學科所提供的新成果來豐富自己。為此,他還提出了一些改進歷史教學和歷史著作出版工作的建議。大會還通過了《致台灣歷史學界書》,指出史家之責,在明治亂之跡,通古今之變;研討中華民族發展歷史,促進祖國統一早日實現,為我歷史學界同仁神聖職責。自1980年以後,中國史學會召開過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即1983年4月的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1988年7月的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1993年11月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及1998年9月的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史學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中國史學會多次組織了學術討論會,並在1991年和1996年分別在西安和合肥舉辦了兩次全國青年史學工作者會議。除推動國內的史學研究以外,中國史學會還積極參加國際歷史科學委員會的活動,曾先後四次組團出席國際歷史科學大會,即1980年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舉行的第十五屆、1985年在聯邦德國斯圖加特舉行的第十六屆、1990年在西班牙馬德里舉行的第十七屆以及199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的第十八屆國際歷史科學大會。 • 全國歷史學博士后論壇
中國史學會
中國史學會
引導史學同仁系統地思考史學研究與當代中國政治、經濟、外交、文化、教育、學術、藝術等領域的研究、發展與建設之關係,進而思考新形勢下歷史學科的功能、歷史學家的使命與責任,尤其是史學研究實現自身價值的路徑與方法。學術刊物中國史學會人員參加北洋海軍學術研討會中國史學會的出版物有:《中國歷史學年鑒》,自1980年起每年出版一冊、九十萬字左右,主要欄目有史學研究,新書選介,史學界動態,考古文物新發現,研究、教學機構簡介,已故歷史學家介紹,中外學術交流簡訊等。內容較豐富,信息量較大,得到國內外學者的較高評價。《史學情報》(季刊)每期十四萬字,是《中國歷史學年鑒》的輔助性刊物。主要欄目有文摘、學術動態、國內外書訊等;1982年創刊,共出版二十八期,1988年停刊。資料出版中國史學會自籌備會成立起,團結全國史學工作者,在學習和應用馬克思主義研究歷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時,組成由徐特立、范文瀾、翦伯贊陳垣鄭振鐸向達胡繩呂振羽華崗、邵循正、白壽彝組成的編委會,著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的編輯工作,陸續出版了《義和團》、《太平天國》、《回民起義》、《戊戌變法》、 《鴉片戰爭》、《中法戰爭》、《中日戰爭》、《辛亥革命》、《捻軍》、《洋務運動》、《第二次鴉片戰爭》、《北洋軍閥》等12個選題的資料,總計2500萬字以上,其中大部分是在1951至1958年期間完成的。這些資料的出版,有效地推動了中國近代史研究工作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