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無核荔枝
澄邁無核荔枝
澄邁無核荔枝的荔枝果中完全沒有核。只要荔枝果中存在一點點核兒,不管是大是小,都屬於有核荔枝。其色、香、味皆美,是荔枝中的精品。與普通荔枝相比,無核荔枝果肉凝脂、晶瑩清脆、完全無渣,吃起來比普通荔枝明顯要甜。
202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批准對“澄邁無核荔枝”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澄邁無核荔枝並蒂果型,果實色澤新鮮,呈紅玫瑰色,果實呈扁圓形,果實大小較均勻,每對並蒂果平均重70-100克,果肉如凝脂,晶瑩脆爽,無核,食用不易上火,保鮮、保質性能優,剝殼后不流質,無核率達95%以上。
澄邁無核荔枝營養價值高,可食率高達70-85%,果糖糖度在2-3.5克/100克之間,可滴定酸度1-2克/千克,硒在0.001-0.003毫克/千克,果肉卵磷脂含量達到1.5毫克/克以上,總酸低於0.2%。澄邁無核荔枝
澄邁縣屬熱帶季風氣候,光照充足,年均日照時數為1993.8小時,占可照時日數的46%。高溫多雨,年平均氣溫23.8℃,最冷溫度10-21℃,年降水量大,旱雨季明顯,降水集中在5-10月,年平均降水量為1786.1毫米。土壤中富鋁化作用和生物富集作用形成了具有深厚紅色的土壤,土層深厚,質地粘重,粘粒含量高達60%以上,呈酸性至強酸性反應,適宜種植澄邁無核荔枝。
20世紀80年代以前,澄邁縣荔枝多為自然生長,或零星種植,主要在中興、仁興、加樂、文儒、永發、美亭等地,山區較多。80年代后,澄邁縣出現種植荔枝專業戶,引種嫁接優質荔枝,荔枝遂成為普遍種植水果。
1982年,“澄邁無核荔枝”新品種由橋頭鎮農民利用37株海南荔枝優稀母樹進行篩選繁育成功。
1995年,澄邁無核荔枝研發成功並在澄邁縣橋頭、福山、金江、大豐、老城等地推廣種植。
2011年,澄邁縣有無核荔枝種植基地12個,約一萬畝,掛果面積8350畝,總產量約500萬千克,總產值約2.5億元。
2014年,澄邁縣種植無核荔枝約8000畝,掛果6300畝,總產量達319萬千克,總產值達2.5億元。
2018年,澄邁縣無核荔枝種植面積達上萬畝,產值超3億元。
2020年12月,澄邁無核荔枝獲評“2020年海南十大農產品地理標誌”。
澄邁無核荔枝農產品地理標誌地域保護範圍為:澄邁縣境內11個鎮,即金江鎮44個行政村、福山鎮7個行政村、大豐鎮、橋頭鎮7個行政村、老城鎮15個行政村、瑞溪鎮14個行政村、永發鎮17個行政村、文儒鎮13個行政村、加樂鎮10個行政村、中興鎮10個行政村、仁興鎮7個行政村。地理坐標位於北緯19°23'至20°01',東經109°45'至110°15'之間。。
● 質量控制技術規範
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執行DB46/T76無核荔枝海南省地方標準;GB5009.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硒的測定;嚴格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的要求,科學合理選擇使用農藥,嚴禁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質量控制技術規範編號:AGI2020-01-3012。
● 特定生產方式
選用品種
澄邁無核荔枝種植品種為“無核荔枝A4”號。
植地選擇
澄邁無核荔枝種植園選擇土層疏鬆肥沃、有機質含量≥1%、保肥保水力強、排水良好、地下水位在100厘米以下、土壤pH值5.0-6.5、開闊向陽、避風寒的丘陵、山地及平地建園。
花期坐果期
澄邁無核荔枝花期、坐果期對溫度極其敏感和嚴格,由於雄花、胚珠天然敗育,此階段溫度超過26℃或低於15℃時,即出現落花、落果現象;當氣溫超過30℃或低於10℃時並持續2天,該批次花及幼果會全部脫落。
澄邁無核荔枝農產品地理標誌商標的使用者,需向澄邁縣無核荔枝產銷協會提出申請。
(1)地域範圍內的無核荔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申請,並按照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在其產品或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嚴格來自登記確定的地域保護範圍;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能力;⑤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等;⑥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標誌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用。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同意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澄邁無核荔枝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③正確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