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

整合海南省漁業監察總隊、海南省漁業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中國海監海南省總隊、海南省漁業船舶檢驗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漁港監督局,組建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加掛“中國海監海南省總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漁港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漁業船舶檢驗局”牌子,為隸屬省海洋與漁業廳的副廳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綜合行使法律法規賦予我省的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職能。

職責調整


划入原海南省漁業監察總隊、海南省漁業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中國海監海南省總隊、海南省漁業船舶檢驗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漁港監督局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授權和省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委託,綜合行使我省海洋監察、漁政漁港和漁業船舶檢驗等監督管理職責,對外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對內保護海洋與漁業的資源環境,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執法工作計劃及實施辦法;負責編製海洋執法公報、專報和通報。
(三)組織實施全省管轄海域維權巡航執法,協調指揮全省重大海上執法行動。
(四)負責對全省海域使用狀況、海洋環境和海島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用海、污染海洋環境和破壞海島自然屬性的違法行為。
(五)負責對全省海底電纜管道和其它海洋工程項目進行監管;對涉外及國內科學考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省漁業行政執法,對違反漁業法規以及漁業條約、協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七)負責全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八)組織開展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培訓和檢查工作;監督管理漁港水域,調解處理漁業糾紛,維護漁業生產秩序。
(九)負責全省漁業船舶檢驗及發證工作,對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船用產品廠進行監督管理;受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的委託開展有關船舶檢驗業務。
(十)負責全省漁業無線電管理和海洋漁業安全通信指揮中心的建設、維護和值守。
(十一)負責全省海監漁政船舶、專用裝備及陸岸設施等的能力建設和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省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海上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行動。
(十三)指導全省各市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內設6個處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綜合文稿;負責機構編製、組織人事、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政務、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黨群、宣傳、聯絡等工作;負責政策法規、信訪、財務、後勤、接待等工作;負責執法監督、辦理有關行政複議等事宜。
(二)海洋執法處
對省管轄海域(含海岸帶)實施海洋執法監察,查處在本省有重大影響的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破壞海島和海洋環境等違法違規案件,發布海洋執法監察公報,通報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
(三)漁業執法處
負責全省漁業行政執法,對違反漁業法規以及漁業條約、協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全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組織開展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培訓和檢查工作;監督管理漁港水域,調解處理漁業糾紛,維護漁業生產秩序。
(四)漁業船舶檢驗處
依法實施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負責遠洋漁業船舶和特種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設計圖紙審查等工作;負責漁業船舶及漁船重要船用產品設計、製造、修理單位資格(資質)許可工作的現場考核與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漁船修造特殊工種的考核、發證工作;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五)裝備技術處
擬定全省海洋與漁業執法裝備建設規劃和管理制度;負責總隊海監漁政船的建造、維修和保養;管理與執法和巡航有關的物資;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全省制式服裝配置工作;負責管理海監漁政綜合服務基地。
(六)執法指揮處
組織、協調和指揮全省重大海洋與漁業執法行動;組織開展維權、護漁巡航專項行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涉外的涉海涉漁事件。負責全省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安全通信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海洋與漁業通信岸台值守任務。

人員編製


核定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製70名。其中:總隊長(副廳級)1名,政委(副廳級)1名,副總隊長(正處級)3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不含副總隊長職數)。
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製7名。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副巡視員:張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