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食品安全協會
國際食品安全協會
國際食品安全協會(以下GFSF)總部位於美國,是一所致力於促進國家間食品安全管理經驗交流,推動國際食品安全事業的國際機構。國際食品安全協會英文全稱:Global Food Safety Forum。
GFSF國際食品安全協會是由中美兩國長期研究和關注農業及食品行業的布瑞克環球(北京)農業諮詢有限公司(BRIC)與美國GIC集團及一批從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士共同發起創建,旨在促進國際間食品貿易發展,探討國內國際食品安全的形勢、問題和對策,幫助企業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推進全球食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建設,減少由食品安全引起的貿易摩擦,共同推動國際食品安全的發展,致力於成為消費者、企業、科研院所、政府之間的橋樑,為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企業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提高建立一個交流的平台,是國際食品安全交流的公共和非營利組織。
國際食品安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國際食品安全協會(簡稱:國際食協),英文名稱:Global Food Safety Forum(英文簡稱:GFSF)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旨在促進國際間食品貿易發展,探討國內國際食品安全的形勢、問題和對策,幫助企業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新模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整體素質,推進全球食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建設,減少由食品安全引起的貿易摩擦,共同推動國際食品安全的發展,為保障全球食品安全事業作出巨大貢獻。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始終堅持向會員大力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建設;
(二)研究探討食品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積極探索食品行業發展規律和未來方向;
(三)及時為會員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生產、管理、金融、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信息和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學習國內外食品行業先進的理念和成功模式,組織經驗交流和行業研討,舉辦展覽和會議,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展同國內外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行業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儘力為會員的發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扶持;
(七))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協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八)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組織慈善公益活動,關心社會,奉獻社會;
(九)組織開展促進食品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組織會員參加本協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積極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三大類。
(一)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各地食品業協會及其它相關行業機構。
(二)單位會員:從事食品研發經營、生產加工、經銷商、科研機構等企業單位。
(三)個人會員:熱愛食品事業,鑽研食品業務,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及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食品企業家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主動熱心為本協會做出奉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享受活動的優惠待遇;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自覺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行。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請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十)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行。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合格、立場堅定;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為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協調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的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各大基金會;
(二)會員會費;
(三)公司和個人捐贈;
(四)贊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會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依據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同意后先予執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議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因故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相關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相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相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相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