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區
用防火牆、樓板等分隔的區域
防火分區是指用防火牆、樓板、防火門或防火捲簾分隔的區域,可以將火災限制在一定的局部區域內(在一定時間內),不使火勢蔓延,當然防火分區的隔斷同樣也對煙氣起了隔斷作用。
在建築物內採用劃分防火分區這一措施,可以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時,有效地把火勢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減少火災損失,同時可以為人員安全疏散、消防撲救提供有利條件。
在建築設計中進行防火分區的目的是防止火災的擴大,可根據房間用途和性質的不同對建築物進行防火分區,分區內應該設置防火牆、防火門、防火捲簾等設備。在建築設計中,通常規定:樓梯間、通風豎井、風道空間、電梯、自動扶梯升降通路等形成豎井的部分要作為防火分區。
防火分區按其作用可分為:水平防火分區,豎向防火分區。水平防火分隔有:防火牆、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簾、防火水幕等,建築的牆體客觀上也發揮著防火分隔作用。豎向防火分隔有:樓板、避難層、防火挑檐、功能轉換層等。豎向防火分區,用以防止多層或高層建築物層與層之間豎向發生火災蔓延。水平防火分區,用以防止火災在水平方向擴大蔓延。
豎向防火分區是指用耐火性能較好的樓板及窗間牆(含窗下牆),在建築物的垂直方向對每個樓層進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區是指用防火牆或防火門、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物將各樓層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區域。它可以阻止火災在樓層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區應用防火牆分隔。如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加冷卻水幕或閉式噴水系統,或採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從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區劃分得越小,越有利於保證建築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劃分得過小,則勢必會影響建築物的使用功能,這樣做顯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區面積大小的確定應考慮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重要性、火災危險性、建築物高度、消防撲救能力以及火災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中關於防火分區和層數的規定如下:
5.3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名稱 | 耐火等級 | 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 | 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 備註 |
高層民用建築 | 一、二級 | 按本規範5.1.1條確定 | 1500 | 對於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 |
單、多層民用建築 | 一、二級 | 按本規範5.1.1條確定 | 2500 | |
三級 | 5層 | 1200 | ||
四級 | 2層 | 600 | ||
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築(室) | 一級 | — | 500 | 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 |
註:1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當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5.3.2建築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向聯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築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採用防火隔牆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採用防火玻璃牆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採用防火捲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採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高層建築內的中庭迴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3.3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隔牆分隔,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採用防火捲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
5.3.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
2設置在單層建築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
5.3.5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2條的規定;
2防火隔間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3條的規定;
3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範第6.4.14條的規定;
4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3.6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鏈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築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步行街兩側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步行街兩側建築向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於本規範對相應高度建築的防火間距且不應小於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牆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於該部位外牆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於300m。
3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每間商鋪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300㎡。
4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並宜採用實體牆,其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當採用防火玻璃牆(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當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實體牆。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築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設置迴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於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迴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步行街兩側建築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牆設置並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於60m。步行街兩側建築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7.5m。
6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並宜採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並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迴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中關於廠房和倉庫的防火分區的要求如下:
3.3.1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表3.3.1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廠房的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層數 |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 |||
單層廠房 | 多層廠房 | 高層廠房 |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甲 | 一級 二級 | 除生產必須採用多層者外,宜採用單層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級 二級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級 二級 三級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註:1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牆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採用防火捲簾時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採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的有關規定。
2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防火隔牆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穀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
5一、二級耐火等級捲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牆體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分隔間的開口應採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廠房內的操作平台、檢修平台,當使用人數少於10人時,平台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內。
7“—”表示不允許。
3.3.2除分規範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 倉庫的耐火等級 | 最多允許數層 | 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 |||||||
單層倉庫 | 多層倉庫 | 高層倉庫 |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 | 每座倉庫 | 防火分區 | 防火分區 | ||||
甲 | 3、4項 1、2、5、6項 | 一級 一、二級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 | — — |
乙 丙 | 1、3、4項 | 一、二級 三級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6項 | 一、二級 三級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
1項 | 一、二級 三級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
2項 | 一、二級 三級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 | |
丁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
戊 |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 1500 — — | 1000 — — |
註:1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採用防火牆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
2室友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的規定。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
4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製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5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12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3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
6一、二級耐火等級且佔地面積不大於2000㎡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0㎡。
7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50072的規定。
8“—”表示不允許。
3.3.3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場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
3.3.4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臨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爆牆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6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牆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類中間倉庫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範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
3.3.7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於5m³。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3.3.8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臨,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可一面貼臨,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窗。
3.3.9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10物流建築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築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跟規範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當建築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築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範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採用防火牆與存儲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範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採用防火牆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築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本規範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3)建築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3.11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防火牆是防火分區的主要建築構件,通常防火牆有內防火牆、外防火牆和室外獨立牆幾種類型。它是為減小或避免建築、結構和設備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置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置在建築物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牆。其中,防火牆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
(2)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底面基面。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
(4)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5)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防火捲簾主要用於需要進行防火分隔的牆體,特別是防火牆上因生產、使用等需要開設較大開口而又無法設置防火門時的防火分隔。在一定時間內,防火捲簾門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完整性,它主要由簾板、捲軸、電動機、導軌、支架、防護罩和控制機構等組成。防火分隔部位設置的防火捲簾的建築構造應滿足以下規定:
(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於30m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於30m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於20m。
(2)防火捲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防火捲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牆、柱之間的空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捲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5)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規範對所設置部位牆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防火門是指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門。它是設在防火分區、疏散樓梯間、垂直豎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防火門除具有普通門的作用外,更具有阻止火勢蔓延和煙氣擴散的作用,可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火勢的蔓延,確保人員疏散。防火門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建築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採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並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採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設置在建築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並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5)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6)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12955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