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是在國際借貸中,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其貸款能得到償還。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等主動擔保形式和消極擔保形式。人的擔保即信用擔保,指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保證,如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由擔保人負責履行。
目錄
主要有以下內容: ①擔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由於現代國際借貸涉及金額巨大,通常只是由法人擔當擔保人。②擔保範圍。通常由當事人間具體約定,所擔保的範圍不應超過債務,若當事人間無具體約定,則依擔保合同的準據法來確定。當事人間通常約定擔保範圍包括擔保借款人本金、利息及承諾費的如期清償。③提供擔保的方式。正常的方式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 (貸款人) 訂立保證合同,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也可由債務人給債權人開出本票,然後由保證人在本票上作保證背書,以此作為擔保形式; 還可由銀行應借款人的請求對貸款人開出備用信用證作為擔保形式。物的擔保即物權擔保,是以保證清償為目的,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為貸款人所設立的一種優先受償權。主要有: ①動產擔保。它是國際借貸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動產向貸款人所作履行債務的擔保。主要分為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是指由債務人將其動產的佔有轉移給債權人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如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債權人得將該動產出售而得到清償。動產抵押權是指對不便於轉移佔用的動產,由債務人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仍保留對該動產的佔有和使用。各國法律通常要求採取動產抵押權的擔保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②不動產擔保。它是國際借貸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動產向貸款人所作履行債務的擔保。分為不動產質權和不動產抵押權。在國際借貸實務中,國際貸款人一般難以實現對借款人國境內不動產的佔有,故不動產質權較少運用,在不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主要為不動產抵押權。③收益讓與擔保。指債務人以保證償債為目的,讓與一定收益給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就該讓與標的優先受到清償,債務人如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應返還該讓與標的的一種擔保形式。為使收益讓與擔保具有法律效力,貸款人除要求讓與擔保合同依其準據法為有效外,同時還要求借款人通知第三債務人或取得第三債務人的同意。收益讓與擔保生效后,第三債務人即有義務依合同規定在每一支付日期或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或貸款人有所請求時,將其應付給借款人的金額直接交付給貸款人。這種擔保形式多運用於私方之間的借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