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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曉暉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原副書記

馬曉暉,男,漢族,1966年1月生,浙江慈溪人。1984年2月參加工作,198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黨校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

2022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原副書記馬曉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人物履歷


馬曉暉
馬曉暉
1984年02月——1991年03月,慈溪縣滸山鎮工商所幹部,縣工商局副科長、局團支部書記(其間:1984年05月——1987年05月在自考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1年03月——1992年05月,慈溪市橫河區天東鄉副鄉長;
1992年05月——1992年08月,慈溪市滸山鎮黨委委員;
1992年08月——1994年01月,奉化市大橋鎮鎮長助理;
1994年01月——1994年06月,慈溪市政府辦公室秘書;
1994年06月——1995年08月,慈溪市團委書記;
1995年08月——1997年09月,寧波市團委副書記;
1997年09月——2000年12月,寧波市團委書記(其間:1998年08月——2000年12月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1996年04月—1998年02月在浙江大學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結業);
2000年12月——2004年08月,寧海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副廳級,其間:2001年03月——2004年01月在省委黨校黨政領導與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2001年09月——2002年11月在澳門科技大學MBA班學習;2002年03月——2002年07月在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4年08月——2006年06月,寧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副廳級),2005年02月縣長;
2006年06月——2009年07月,台州市路橋區委書記(副廳級);
2009年07月——2013年01月,台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年01月——2013年05月,台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正市級待遇);
2013年05月——2015年04月,溫州市委副書記(正市級待遇)(2010年06月—2014年06月在廈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班學習);
2015年04月——2017年02月,中共杭州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副書記,杭州行政學院院長;
2017年02月——2017年04月,中共杭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市政府副市長;
2017年04月——2018年02月,中共杭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8.02-2018.12,湖州市委書記。
2018.12,浙江省湖州市委書記,湖州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21.08,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副書記。
十四屆浙江省委委員

任免信息


2017年2月27日,中共杭州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馬曉暉為市委副書記。
2018年2月,擬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
2018年2月13日下午,浙江湖州市委召開全市領導幹部會議,宣布省委關於市委主要領導變動的決定。省委決定,馬曉暉任中共湖州市委委員、常委、書記;免去陳偉俊的中共湖州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2018年12月11日至12日,中國共產黨湖州軍分區第五次代表大會在湖舉行。軍分區黨委召開五屆一次全會,市委書記馬曉暉當選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並講話。
2021年11月,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罷免馬曉暉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

人物事件


2021年8月,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副書記馬曉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浙江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3月,據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紀委監委對第十四屆省委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原副書記馬曉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馬曉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轉移銷毀證據,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投資入股非上市公司,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毫無紀法底線,為私營企業主在土地收儲、用地審批、房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濫權,干預插手招商引資和市場經濟活動,大肆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馬曉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浙江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浙江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馬曉暉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馬曉暉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