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

長期內反覆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如“以賭博為業”的常業犯和“慣竊”、“慣騙”的常習犯。常業犯,又稱常業慣犯,即以某種犯罪為職業,經常進行某種犯罪活動。常習犯,又稱常習慣犯,即已形成某種犯罪習性,並可能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經常犯罪而屢教不改的罪犯。

解釋


又稱習慣犯。指在較長時間內多次實施某種危害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慣犯是數個危害行為的積累,各個行為如果割裂開來評定,未必都構成犯罪,但每次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影響慣犯的成立
慣犯是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揮霍或主要生活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多次實施某種危害行為的犯罪。在外國刑法理論中,對以犯罪為職業或以取得財產上的利益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犯罪的,一般稱常業犯或營業犯;對犯罪已成習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的,則稱常習犯(習慣犯)。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中,一般認為常業犯和常習犯實質上是相同的,故把二者統稱為慣犯。

特徵


慣犯的特徵:
①行為人在較長時間內多次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慣犯是數個危害行為的積累,各個行為如果割裂開來評定,未必都構成犯罪,但每次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影響慣犯的成立。
②行為人實施犯罪已成習性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主要來源。慣犯以行為的慣常性反映出行為人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大的人身危險性。
③數個危害行為觸犯同一罪名,概括地按一罪處理。從形式上看,慣犯是在數個犯罪故意支配下,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在一定條件下符合同種數罪的要求。
刑法將慣犯規定為一罪並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對慣犯的特別打擊。對慣犯的成立是否都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條件,我國刑法學界存有爭議。通說認為,若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即使某種行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實質上具有慣常性,也不能定為慣犯。

特點


慣犯的種類:①常習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習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已成習性,一貫實施此種犯罪的犯罪形態。②常業慣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稱常業犯。指行為人無正常職業或不務正業,而以實施某種犯罪為常業,並以此所得為生活主要來源的犯罪形態。
在我國刑法中,慣犯的法律後果可分為2類:①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量刑情節。如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其中也包括慣犯。②慣犯成為某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的“以賭博為常業”,就是部分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規定


中國刑法分則中明文規定的慣犯有4種:(1)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2)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以賭博為業”的;(3)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慣竊、慣騙”;(4)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貫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這些規定表明慣犯的特徵一般是犯罪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非法所得數量大,造成的危害重。慣犯以多個故意實行了多次犯罪行為,如果把各個行為孤立起來看,就是一人犯了同種數罪。但刑法考慮到這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也大,因此把它專門規定為獨立的一罪,並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以利於同慣犯進行更為有效的鬥爭。

構成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在認定慣犯時,我們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歷史說,主張慣不慣,看檔案。二是現實說,主張只能以未處理過現實行為作為定案根據。我們認為,上述兩種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們主張歷史與現實相結合,即立足現實,聯繫歷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又看到現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把兩者統一起來考察。

處理


慣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實施同種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一個人犯了多個同種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規定為一個犯罪,是考慮到這種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比較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大,因把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鬥爭。所以對慣犯依法處理即可,不實行數罪併罰。我們認為,除法定的慣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慣犯的情況,應當在刑法總則量刑部分設立慣犯制度,規定對慣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