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起變法

由吳起對楚國施行的變法活動

吳起變法,指在公元前386年——前381年楚悼王當政時,任命吳起為令尹,對楚國政治、法律、軍事等實行改革的變法運動。經過變法,楚國國力逐漸強盛,在公元前381年,聯合趙國大敗魏國。

但在楚悼王去世后,吳起變法遭到楚國舊貴族的強烈反對,最後吳起被射殺,變法以失敗告終。

事件起因


社會背景

春秋時期,奴隸制剛剛開始瓦解;戰國時,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已經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促使新興地主階級在政治和經濟勢力更加壯大,地主階級力量增強,與原來奴隸主貴族頑固勢力的矛盾越來越深。吳起變法是在春秋後期地主階級取得奪權鬥爭勝利的基礎上進行的。
楚國地廣人眾,能夠調集百萬大軍,在戰國七雄中是一支舉足輕重的力量。由於政治腐敗,經濟落後,國力一直萎靡不振。楚悼王繼位后,連年遭到魏、趙、韓等國的進攻,不斷喪失失地。在極其窘迫的形勢下,楚悼王不得不用重禮賄賂秦國,在秦國的幫助下才和魏、趙、韓講和。

直接起因

面對這種內外交困的形勢,楚悼王很想有一番作為,但苦於缺乏變法圖強的真正人才和支持者。吳起來到楚國,為楚悼王分析楚國的弊端說,並指出要扭轉這種局面,只有“明法審令”,儘快變法革新。對吳起分析的種種弊端,楚悼王深有感觸,於是先任命吳起為宛守,防禦韓、魏。一年以後,晉陞為今尹,主持變法。

主要內容


• “明法審令”,實行法治。吳起總結了李悝在魏國變法的經驗,深知法治的重要性,故他在變法中制定法令,公佈於眾。為確立法治的權威性,吳起還採取“倚車轅” (《韓非子·內儲》)的辦法,即立一車轅,有能夠搬動的予以獎賞。為使思想認識和輿論一致,禁止縱橫家進行遊說, “破橫散從(縱) ,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 (《戰國策·秦策三》) 。
• 減爵祿,進而廢除貴族世卿世祿制。《淮南子·泰族訓》說:“吳起為楚減爵祿之令。”《說苑·指武》說:“ (吳起)均楚國之爵,而平其祿,損其有餘,而繼其不足。”對無功勞的貴族及其後代,實行均其爵、平其祿政策,對立有軍功和其他有功人員則授予爵祿,以解決分配不公,提高將士和新興封建勢力的積極性。在此同時,進而廢除貴族世卿世祿制, “使封君子孫三世而收爵祿” (《韓非子·和氏》) ,即解決“封君太眾”的問題, “廢公族疏遠者以撫養戰鬥之士” (《史記·吳起列傳》) 。
• “卑減大臣之威重” (《史記·蔡澤列傳》) ,整頓吏治。吳起認為, “大臣太重”與“封君太眾”是楚國政治兩大弊端,故在廢除貴族特權的同時,又削弱大臣威權, “禁明黨以勵百姓”,禁止大吏結黨營私,獎勵百官盡忠守職,不超越所規定的權力。
• 同時,吳起還著手整頓吏治。一是“塞私門之請,一楚國之俗” (《戰國策·秦策三》) ,杜絕權門請託之風,廓清吏治;二是“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固毀譽” (《戰國策·秦策三》) ,要求官吏公私分明,言行端正,不計較個人得失,立志為變法的新興政權效力。三是“罷無能,廢無用,損不急之官” ,裁減冗官,選賢任能,罷除無能無用之輩。徙貴族於邊境,以實廣虛之地。據《呂氏春秋·貴卒》載,吳起對楚悼王說:“荊所有餘者地也,所不足者民也。今君王以所不足益所余,臣不得而為也。
• 加強軍事訓練,提高軍隊戰鬥力。吳起變法“要在強兵,破馳說之言從橫者” (《史記·吳起列傳》) ,以“爭利於天下” (《說苑·指武》) 。所以在變法中, “禁遊客之民,精耕戰之士” (《史記·蔡澤列傳》) ,即注意耕戰並重,亦兵亦農,禁止丁民遊手好閒,不務耕作。在此同時,收減百官和封君子孫的俸祿,以保證軍隊得到給養,加強訓練。
• 改“兩版垣”為四版築城法(《呂氏春秋·義賞》) ,提高了築城工程的質量,加強了郢都的建設。

結果


吳起推行變法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富國強兵的作用,加速了楚國封建化的進程。然而吳起變法觸動了權貴集團的利益,遭到舊貴族的反對。公元前381年,楚悼王病死,舊貴族發動叛亂,包圍王宮,用亂箭射死了吳起,變法運動宣告失敗。楚肅王繼位后,按律法把射殺吳起同時射中楚悼王屍體的人全部處死,受牽連被滅族的有七十多家。

影響


吳起變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楚國貴族政治向官僚政治的轉化。經過變法運動,楚國經濟、軍事等方面得到一定發展,國力逐漸強盛,尤其是在軍事上,主要表現為:向北伐魏救趙,收復了被三晉佔領的陳國、蔡國故地,將勢力擴展到黃河岸邊;向南,平定百越,疆域拓伸至江南,佔有洞庭、蒼梧之地。當時諸侯各國皆畏服楚國,楚人“兵震天下,威服諸侯”。
此外,其變法的思想和理念也間接地影響了秦國的商鞅變法

評價


吳起變法,符合楚國國情,旨在富國強兵。任用賢能,打擊了楚國大貴族既得的政治經濟利益,遭到大貴族的激烈反對,是一次打擊世襲貴族政治經濟特權的運動。
吳起變法雖然失敗,但變法卻在楚國貴族政治中激起了巨大的波瀾。吳起變法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在楚國的政治生活留下了深刻的影響。如《韓非子·喻老》云:“楚邦之法,祿臣再世而收地”;《淮南子·人間訓》云:“楚國之俗,功臣二世而絕祿。”這些現象與吳起變法中的“封君三世收其爵祿”的條文相合,應該說是吳起變法以後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