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水務局

政府機構

萍鄉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35名,機關工勤人員編製3名。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水行政執法、水行政許可審批和水政監察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並監督縣區水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工作、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機構設置


市水務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老幹部工作
(二)計劃財務科
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編製市級水務部門預算;負責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承擔中央、省、市級水務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行政審核審批科)
組織協調水務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擬訂水務發展政策;負責水行政執法、水行政許可審批和水政監察工作,承辦本機關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水利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間的水事糾紛。
(四)水資源科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擔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水資源水質水量調查、評價、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綜合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等制度;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等方面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指導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編製全市水資源公報,發布城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旬報;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工作;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和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建設管理科
負責和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水利總體規劃,組織編製主要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提出中央和省、市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承辦水利統計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承擔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六)農村水利科
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水、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水利科技工作。
(七)水土保持科
(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市級批准(核准)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核並監督實施。
(八)供水排水科
組織編製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髮展規劃,擬訂年度計劃;負責城市供水、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等工程項目的建設審批並組織、指導和監督實施;監管城市飲用水安全。
(九)安全監督科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承擔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人事編製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教育培訓等管理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編製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主要河庫防禦洪水預案;負責主要河道水庫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指導、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監察室。為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與局紀委合署辦公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發展戰略,擬定各項與履行水務管理職責有關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執行。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縣(區)長期供水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統一管理全市供水、排水工作;負責城市供水工作、污水處理及回用工作;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三)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編製節約用水規劃,擬定節約用水措施,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功能區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對污染超標嚴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五)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和監督管理;指導水行業的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的意見;組織徵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規費。
(七)編製、審查水行業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水務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編製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全市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監督國家和部省頒布的水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河庫、河口灘塗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對全市水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工程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及水電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鄉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組織協調農村水電工作;負責國務院安排的農村水電電氣化縣建設工作。
(十)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
(十一)負責對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導水行業的職工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萍鄉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市內主要河庫防禦洪水預案;組織制訂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對河道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統一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單位


水政監察支隊
水利水電勘察設計院
萍鄉水務有限公司
城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坪村水庫管理局
鍋底潭水庫管理局
楓林水庫管理處
河岸堤防管理處(水資源管理中心)
物供站(水土保持檢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