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黃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黃山市市容環境管理局於1997年8月批准設立,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1997年11月正式揭牌運行。2004年,根據國務院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經省政府批准,成立黃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黃山市市容環境管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並調整為市政府直屬機構,2004年9月正式揭牌,同時,市政府發布了《黃山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市政府第33號令),於2004年11月正式實施。黃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市容環境管理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辦公室、市容環衛管理科、政策法規科、執法稽查科、人事監察科。下屬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一大隊、二大隊和市環衛處,均為正科級建制。另設立城市管理公安大隊,由市公安局派駐市城管執法局,正科級建制,實行市公安局與市城管執法局雙重領導。2005年7月被市委確定為市紀委派駐紀檢組、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單位。

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劃、方案和工作計 划,並負責組織實施;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起草規範性文件,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措施,經批准后組織實施;三、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市容環衛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競賽和考評工作;四、負責戶外廣告、燈飾設置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五、根據《黃山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33號)和其他有關分工規定,負責行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律、規章等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六、負責中心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參與涉及市容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及下設單位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負責文電處理、財務管理、信息、信訪、檔案、統計、保密、安全保衛、接待和車輛管理等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市容環衛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市容市貌管理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市容環境管理行政許可的辦理;負責擬定市容環境衛生整治方案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工作;負責環衛設施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文件;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和行政執法宣傳;負責案件質量檢查、規範辦案程序;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執法稽查科
負責與相關部門之間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工作的互相溝通和銜接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文明執法行為的規範、隊容風紀的檢查以及日常考核和年終評議;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違法違紀案件的舉報投訴;負責對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依法行政、違紀守法情況的督察。
人事監察科
負責局機關及下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的管理工作;負責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日常黨務、群團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工作動態


黃山市城管執法局深入開展市場秩序集中整治專項行動
為推進平安創建活動,建設規範有序、安全文明的市場秩序,根據黃山市綜治委部署安排,從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間,黃山市城管執法局以整治集中交易市場周邊環境為重點,以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為根本,深入開展市場秩序集中整治專項行動。一是規範農貿市場周邊秩序管理。督促農貿市場周邊經營業主落實“門前三包”管理措施,引導菜農、果農或入市規範經營,或到中心城區季節性果瓜臨時銷售點規範經營,引導非機動車入線規範停放,依法查處出店經營、亂倒垃圾等市容違規行為。二是規範攤點群日常監管。堅持“疏堵結合、因勢利導、合理規劃、加強監管”原則,規範管理柏樹路、步行街、新安橋北頭等3個攤點群,堅決取締流動攤點,營造整潔有序的市容環境。三是規範少數民族瓜農瓜果銷售管理。實行“一勸導、二警示、三處罰”管理模式,對首次發現的流動攤販,下發溫馨告知書,引導到新安大橋、廣宇大橋橋底等16處瓜果農自產自銷瓜果臨時銷售點規範經營;對第二次發現的,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嚴格督促其整改;對屢勸不止、第三次發現的,先行登記保存其經營物品,依法處罰。四是規範無固定門店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會同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無固定門店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經檢查發現未經市容部門許可擅自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流動食品攤販或經市容部門許可,但其經營行為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食品安全的食品攤販,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取締;對經市容部門許可有相對固定經營場所的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行為移送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經市容部門許可的有相對固定經營場所的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對發現亂扔亂倒垃圾的食品攤販依據市容法規依法查處,情況嚴重、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隱患的,及時通報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