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
政府機構
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為政府機構。
2017年11月,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榮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的稱號。
(一)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和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二)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犯罪案件立案偵查。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三)對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四)對偵查活動和刑事、民事、經濟審判以及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偵查活動和刑事、民事、經濟審判以及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六)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八)依法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九)規劃和指導本院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負責規劃、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等人員。
(十一)規劃、指導、落實全市檢察機關的計劃裝備工作。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件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簡報;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對檢察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導;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處
協同石嘴山市黨委主管部門和其下設各級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石嘴山市黨委主管部門和其下設各級黨委負責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製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制定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負責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的宣傳工作以及對全市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三)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起草有關規定。
(四)公訴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及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起訴有關規定。
(五)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石嘴山市範圍內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全市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六)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石嘴山市範圍內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七)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進行的活動,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等監督指導,研究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八)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的工作指導;對石嘴山市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九)控告申訴檢察院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工作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他法定代表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負責起草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形勢、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起草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細則、規定。
(十一)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承辦各類案件的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參與全市有關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制定全市檢察技術工作計劃和技術建設標準化方案;負責全市檢察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規劃建設;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儀器設備選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技術設備的計劃供應工作。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律、法規議案的徵詢意見工作;對全市各級檢察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對檢察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收集、研究全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疑難案例;負責全市檢察工作法制建議的調研、規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編輯出版檢察業務刊物,收集整理檢察業務資料,管理本院的圖書資料;承辦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有關業務進行指導;完成院領導和上級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監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四)計劃財務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門補助我市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的統籌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織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領導本院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及統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