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接近權
傳媒接近權
“接近權”或者“受眾傳媒接近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是指大眾即社會的每一個成員皆應有接近、利用媒介發表意見的自由。
目錄
1、受眾傳媒接近權的提出和界定
1967年,美國學者J·A·巴隆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了《接近媒介---一項新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一文,首次提出了“媒介接近權”的概念。1973年,他又出版了《為了誰的出版自由---論媒介接近權》一書,對這個權利概念進行了系統論述。巴隆認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出版自由”所保護的是作為一般社會成員的受眾的權利,而不是傳媒企業的私有財產權;在傳播媒介越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廣大受眾越來越被排斥在大眾傳播媒介之外的今天,已經到了“必須把第一修正案的權利歸還給它的真正擁有者---讀者、視聽眾”的時候了。
傳媒接近權這一理論的首倡者美國學者巴隆認為一般社會成員可以也應該利用傳播媒介闡述主張、發表言論以及開展各種社會和文化活動的權利,同時,這項權利也賦予了傳媒應該向受眾開放的義務和責任。“為確保大眾的言論自由,也必須由憲法確認大眾‘接近’媒介的權利”。這個新的權利概念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並在西方國家產生了普遍的社會影響。
2、受眾接近權的內涵意義
從理論背景上來看,“受眾接近權”無疑是在反對媒介私化,媒介應該是一種社會公器,也是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所言是一般社會成員的“受眾”權利,與現狀應該是截然不同的。媒介接近權的概念,反映了資本主義媒介制度下社會成員的表現自由或者言論自由的權利與媒介的私人佔有制之間的巨大矛盾。似乎媒介私有化成為一種既定的制度一樣對受眾的“傳播權、知曉權、接近權”等權利進行了體制化維模。“接近權”讓人們趨於認清現實中的私有傳媒方式和自我在這個方式中應有的地位和權利,讓原有的“理想化言論自由”的觀念趨於冷靜思考,喚起人們對媒介權利分配的認識,也企圖削弱體現在媒介上過於濃重的權利色彩。與上述中提到的矛盾相對應的就是說,雖然美國等國的憲法規定了社會成員擁有表現自由或者言論自由,然而在現實中,能夠有效地實現這些權利的重要手段---大眾傳播媒介卻作為私有企業控制在所有者手中;由於私有財產權的排他性,這種私有媒介制度所保障的僅僅是所有者權利,而不是一般社會成員的權利。這個矛盾,如果說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尚能由於許多中小媒介的存在而得到緩和,那麼在進入壟斷階段后,傳媒越來越大型化和獨佔化、越來越集中於少數大資本手中的狀況下,矛盾的激化便是在所難免的。媒介接近權的概念,正是這種背景下提出來的。
3、受眾傳媒接近權的意義
媒介接近權的核心內容是要求傳媒必須向受眾開放。從傳播學角度,受眾接近權的強調意義深遠。一是將人自身權利因如傳播學當中,體現一種文化進入大融合、大別類時期的人文主義原則,做到了傳播以人為主體為點向整個傳播過程擴散,似的傳播過程人性化。二是利於提高傳播效率,多加強了反饋這一環節,提高了傳者與受眾之間的信息互動,使傳播者的傳播更好地滿足需要,更充分地被接受。要建立暢通的反饋渠道,就必須保證受眾的媒介接近權,使受眾可以對媒介的報道進行糾正或補充。三是推動媒介環境的自我完善。傳播理論中,在客觀環境與人對客觀環境認知之間,存在著一個信息環境,依靠大眾傳播媒介構造。這個是一個虛擬的環境,這樣一個虛擬環境接近真實的程度要取決於傳者的素質。而受眾不為之被動接受,而是主動參與就能對傳者素質提供有力約束。四是促進了信息在受眾中的消化程度。只有信息被受眾充分接觸和認識,才能反饋於傳者,而受眾需要接近權的支持對信息進行深層而真實的了解,五是比較妥善地解決了信息源和傳者之間的關係。受眾接近權的出現為信息贏得了一定的主動性和獨立性,使得信息源受傳播者選擇權支配的悖論有所改善。從社會發展角度,受眾接近權則成為實現現在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徑。“這個權利概念提出已經有近四十年歷史,它雖然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但至少在三個方面已經產生了普遍的影響。第一個方面是“反論權”,即社會成員或群眾在受到傳媒攻擊或歪曲性報道之際,有權要求傳媒刊登或播出聲明,對此,美國聯邦法院已有支持反論權的判例。再如,曾幾何時的港台一些媒體及報刊對演藝圈內藝人的娛樂報道發展至偷拍、捏造事實、刻意製造負面新聞等,給藝人個人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藝人們對此利用媒介進行了抨擊和譴責。第二個方面是“意見廣告”。為了爭取受眾的好感和信任,目前很多印刷媒介已經能夠在不同程度上以收費的形式接受讀者要求刊登的意見廣告。第三個方面體現在多頻道有線電視領域,一些國家基於媒介接近權原理,在發放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許可證之際,規定了必須開設允許受眾自主參與的“開放頻道”的附加條件,這些措施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是在緩解社會矛盾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4、我國媒介接近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