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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關係
生物學名詞
血緣關係是由婚姻或生育而產生的人際關係。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兄弟姐妹關係,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親屬關係。它是人先天的與生俱來的關係,在人類社會產生之初就已存在,是最早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馬克思說“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會關係。”
血緣關係
在原始社會中,血緣關係是社會的基本關係,是社會組織的基礎,對社會生產及人們的生活起著決定性作用。近現代以來,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血緣關係的地位和作用有下降趨勢,不斷讓位於地緣關係和業緣關係。由於傳統和文化的差異,血緣關係在不同國家的地位、作用也不一致。在中國,傳統上一向重視血緣關係,中國的血緣關係主要是家庭,在社會上仍然發揮著重要功能。在我國廣大農村,家族、宗族關係仍十分濃厚。
血緣關係與選官制度
血緣關係
父祖為官,子孫亦可為官。行政官員血緣親屬有任職特權,在任官員的子孫依據血緣關係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試擔任行政職務的權利。唐代規定,皇親國戚及五品以上官之子孫,可以憑父祖的官品取得做官的資格,五品可蔭孫,三品以上可蔭及曾孫,李德裕與父祖三代蔭敘為官即是證明。
血緣關係與行政處罰有直接關係。有些行政處罰因血緣而起,有些因血緣而輕重,有些因血緣而免除。例如,所任官名與父祖名同字或諧音,則應辭職;如果老親有疾病在身,又無人照顧,也必須辭職;在為父或母守喪期間也不能任公職。“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在父母喪,生子及娶妻;兄弟別籍異財,冒哀求仕;免居所官。”“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陪從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論。”官員不得隨意役使部屬,如果與部屬有親屬關係,則不受限制,“若有吉凶,借使報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人不得過五日。其於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皆勿論。”唐律按血緣構建了戶賦制度,一個直系血緣近親群體為一戶,家長是責任人,承擔交徵稅役的責任,“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
根據血緣選官、任官和行政處罰是中國古代自然經濟時代的產物,現行行政法徹底拋棄了這一封建特權立法,是中華法治文明的重大進步。但是,現實中許多人沒有認識到法律的這種時代精神,“裙帶”意識嚴重,是人事領域腐敗的重要根源。
血緣關係與行政任職迴避
血緣任職迴避是中國古代行政立法的重要內容。明洪武元年規定:在兩京,其父兄伯叔擔任行政主管者,其弟男子侄不得擔任監察之官;內外主管衙門及所屬衙門中有系父子、兄弟、叔侄關係者,要迴避;迴避的原則是依官階以低就貴,清代把任職迴避的範圍擴大到了祖孫關係、姐妹關係和姻親關係,“京師中央各部、院尚書、侍郎以下,至翻譯滿語文的筆貼式以上,有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之關係者,不得同時在同一衙署供職,令官階低者迴避。乾隆五十八年規定,母親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婿、親姐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門內為上下隸屬之職。”如有捏稱宗族姻親,擇缺美惡者革職(私罪)。該上司自認姻族扶同捏報者,亦革職(私罪)。在外失於詳查之出結官,降一級調用,在京查之出結官,降一級留用(俱公罪)。凡假借迴避,有意擇缺者,均照此例議處。中國還未制定系統的任職迴避行政立法,中共中央、國務院及人事部出台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家族式企業:血緣關係對法治的替代
作為企業的一種原初形態,家族式企業很早以來就已存在。關於這一點,可以說中外概莫能外。對家族式企業的否定,即以股份制企業為代表的所謂現代企業制度,只是在西歐工業革命伊始才出現的。事實上,根據諾思的研究,現代企業組織的出現與工業革命的發生幾乎是同一個事件。諾思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出現(或制度創新)是工業革命發生的根本原因,也是近現代經濟發展的發動機。人均收入的持續增長,源於經濟活動中的高效率組織帶來的資源配置效率的持續提升和勞動者協調行動產生的合力作用。作為自然人的單個勞動者,其與大自然抗爭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在工業革命之前的自給自足小農經濟中,產出的增長十分緩慢。正是由於有了企業這一種組織形態,通過協調所產生的勞動者合力,以及企業組織協調催生的分工帶來的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人均收入持續增長才成為可能,經濟快速和持續的發展才變成現實。
血緣關係
血緣關係
那麼,如何才能既能吸納家族外人才加盟企業將企業做大,又能有效地防範由於非血緣性帶來的潛在非合作均衡和道德風險行為呢!由有神論宗教形成的潛規則所帶來的“誠信”對此有一定作用,但在大機器生產所要求的協調高度精確性看來,由這種單純潛規則所能達成的合作是十分有限的。
血緣關係
然而,法治社會並未在東方得以創立和快速的發展。特別是在儒家文化所主宰的東亞經濟文化圈內,過於現實化的人生哲學(據說漢人是世界上惟一沒有有神論宗教傳統的人種)和從未有過的財產權界定製度缺失,導致人的行為短視、機會主義行為盛行,缺乏原則過於靈活的行事方式在依靠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社會環境中永遠也不能催生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於是,恰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在東亞儒家文化圈內盛行的家族式企業即使在現代社會中也主宰了這一塊經濟實體的企業組織結構。在沒有法治所能對事後機會主義行為的遏制和對道德風險的約束情況下,通過血緣親合性完成對法律的替代可能是建立企業組織的惟一選擇。因此,當我們在加入WTO和參與全球化的情況下,如果要增強我們企業的競爭力量,就需要通過增大企業規模來加強企業的規模經濟性,但這種努力從長遠來看只有在完成了整個社會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之後才有可能。於是,我們自然有如下的僅憑直觀是難以獲得的推論:中國乃至東亞儒家文化圈中的企業組織形式只有在完成了整個社會向法治化方向的轉變之後,才可能完成其自身從原始的不具規模經濟的家族式中小企業向大規模現代企業制度的轉變。同時,這種轉變不僅可以帶來規模經濟的收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上完成企業內部管理從原始的家族式管理向現代科學管理的轉變而大大提升整個經濟的運行效率,從而誘導出我們所期望的經濟與社會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中國西周以來禁止同姓結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徒二年,宋朝“中表為婚,各杖一百,離之”,清代“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末期改為禁止同宗結婚。然而這些法律並非歷朝都嚴格執行。漢朝時常有同姓結婚,例如王莽與妻子王氏(王訴的曾孫女)同姓,呂雉有一個妹妹嫁給呂平。中國歷史上表親結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頗為常見,家翁、家婆的別稱“舅姑”也是源自表親婚姻,歷史上和文學作品中也常見表親婚姻,如漢武帝劉徹與首任皇后陳氏是表姊弟;南宋愛國詩人陸遊與第一任妻子唐琬是表兄妹;《紅樓夢》男主角賈寶玉兩個可能跟他結為夫婦的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寶釵是他的姨表姊。東漢之前除了同輩血親婚姻外,還有不同輩的血親婚姻,如漢惠帝娶外甥女張氏為皇后。
古代某些國家的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結婚的習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親婚姻也很常見,常有同父異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輩分的血親通婚,並曾經規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時代桓武天皇冊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為皇后才打破此規定,也成為後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則需為四品以上的內親王。朝鮮半島方面,王氏高麗不少君主都娶近親為後妃,有同父異母姊妹、堂姊妹、侄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於性學文明與性知識普及,使血親性交與血親婚姻產生不同意義,而分別被探討。血親家人間即便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可能產生性行為。這種血親間性行為,被稱為亂倫或近親性交。
血緣關係
根據這個規則,你們的親等這樣計算:
你爺爺和他外公的父母是第一代。
你爺爺和他外公為第二代。
你父親和他母親是第三代。
你和她是第四代。
血緣關係
之所以血親禁止結婚是從遺傳學考慮的,近親生育的後代特別容易得遺傳病或是基因變異病,很難治癒。而且下一代還容易遺傳給下下一代。
羅馬法親等計演演算法
根據羅馬法,血親計算如下:
1.直系血親計演演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一個人與其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旁系血親計演演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
教會法親等計演演算法
根據中世紀歐洲教會法(Canonlaw),血親計算如下:
1、直系血親計演演算法
和羅馬法親等計演演算法相同
2、旁系血親計演演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取數目較大者為血親代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一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