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開發區協會

1993年成立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中國開發區協會是國家批准的以促進開發區發展服務為宗旨的全國性一類社團組織,1993年經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

協會簡介


協會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領導下工作,接受商務部業務指導,是全國開發區之間聯繫的紐帶,是開發區與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溝通橋樑。現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和省級(自治區、直轄市)開發區以及重點企業175多個會員單位。

協會領導


副會長:孫學偉、陳晨、馮曉明高言傑陳辰揚、郭志君、胡英傑、簡大年李莉劉家平、王俊、王金忠許紅星、楊知評、張召堂、陳鋼陳承奎周勇士

服務內容


一、投資促進服務
1、組織國內有關招商引資活動。
2、組織國(境)外招商考察活動。
3、承接協助國(境)內外項目引進及融資的中介服務。
4、組織國內外客商赴會員單位考察和投資洽談業務。
二、會議展覽服務
1、組織參加國內有關大型投資貿易展覽會。
2、組織參加國(境)外有關展覽、博覽會。
3、組織參加有關行業和部門召開的政策解讀會、研討會等。
4、在協會主辦的論壇、研討會、展覽等大型活動期間為會員單位提供宣傳推廣機會。
三、信息網路服務
1、提供信息網路服務,為會員單位建立網站提供技術支持,在《中國開發區網》上免費鏈接會員單位網址。
2、利用中國開發區網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優先宣傳、報道會員單位相關信息。
四、宣傳調研服務
1、通過協會的出版物和網站等媒介以專欄、專刊等形式向社會推介會員單位,優先發表會員單位的稿件文章。。
2、根據會員單位要求,協助聯絡組織國(境)內外著名媒體進行報道推介。
3、承接會員單位委託的課題研究。
4、贈閱《中國開發區》刊物。
5、會員單位訂閱刊物、年鑒實行折扣優惠。
五、交流培訓服務
1、發揮協會聚合專家的優勢,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培訓。
2、組織參加國(境)外有關協會的交流活動。
3、組織參加國家補貼的國(境)外培訓項目。
4、組織開發區之間進行工作交流。
六、諮詢聯絡服務
1、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單位的相關訴求和建議,並積極協助推動落實。
2、接受會員單位委託,協助與中央部委和相關機構聯繫辦理公務及其他事項。
3、協助會員單位與駐華使館、外國商會、跨國公司駐華機構進行業務聯繫和溝通。
4、為會員單位間的考察、交流活動提供協調服務工作。
七、事務性服務
協會所屬會員單位入住凱協賓館實行優惠。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中國開發區協會。英文譯名:ChinaAssociationofDevelopmentZones(縮寫CADZ)。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國家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以下簡稱開發區)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溝通我國開發區與政府部門的紐帶和橋樑,是區域間信息交流的平台,是加強國際合作的渠道。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改革開放方針,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開發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開發區的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增進開發區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傳開發區的成就,促進開發區健康發展;
2、組織經驗交流和理論探討,研究中國開發區在發展和管理中的理論性、政策性問題,了解各開發區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3、推動開發區的國際交流工作,同相關的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工業園區等國際組織建立友好合作關係,積極開展交流活動,雙方以多種形式促進經濟、貿易、科技、人才開發等方面的合作;
4、為會員單位提供包括投資促進、人才培訓、信息服務、研究諮詢、商務合作、展覽會議、文化創意等方面的服務;
5、編輯、出版、發行開發區會刊、雜誌和年鑒等出版物;
6、承擔主管部門和國家相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開展會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經國家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開發區或工業園區,以及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
2、團體會員:經民政部門批准的地方各類開發區(園區)協會,以及與開發區工作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
3、個人會員:熱心我國開發區事業的國內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單位會員在當地經濟發展中要具有一定的影響,個人會員在開發區研究中要有一定的成就。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出入會書面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刊物及相關信息資料;
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
3、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信息;
6、對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由秘書處在會員登記冊上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並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2、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對本協會各機構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參與協會重大事項的商議和決定;當會長暫時不能履行職能時,根據會長指定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會長領導下主持開展協會的日常活動;
2、組織制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財務由協會秘書處負責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2年12月8日第五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部門


秘書處主要職責:
負責協會總務,協調各部門工作
負責協會會員管理工作
負責協會文件檔案管理工作
負責協會人事、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協會外事工作
負責協會後勤保障工作
商務會展部主要職責:
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各類展覽、洽談會
與有關機構合作承辦國際研討會、專題交流會
組織參加有關行業和部門召開的政策解讀會、研討會等
負責對外合作事宜,組織會員單位參加集體招商活動或出國(境)考察
為開發區招商和投資客商提供諮詢服務
承接協助國內外項目推介及融資的中介服務
宣傳調研部主要職責:
開發區發展調查研究
承擔開發區及有關機構委託的研究課題
聯繫國內外媒體,組織協調開發區的宣傳工作
負責《中國開發區》刊物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負責《中國開發區年鑒》以及協會年會論文資料的編輯工作
信息培訓部主要職責:
負責中國開發區協會會員單位和全國有關開發區的信息採集,編撰和交流工作
承擔商務部《中國開發區指南》的有關軟體及數據處理工作
負責中國開發區網的運營維護工作
為開發區和社會各界提供諮詢、招商等信息服務
為開發區發展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提供服務
組織開發區開展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胡家園23號
郵編:100027

協會宗旨目標


宗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秉承“服務、創新、誠信、實效”發展理念,認真貫徹黨的改革開放方針,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開發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開發區發展。
發展目標: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秉承“服務、創新、誠信、實效”發展理念,著力加強服務能力建設,著力加強服務平台建設,著力加強員工隊伍建設,深化為開發區發展服務內涵,提升為開發區發展服務水平,當好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的橋樑、紐帶,努力把協會建設成為具有國際視野、國家意識、行業引領和更大凝聚力、公信力、影響力的全國性一流社團組織。

內設機構


● ● 辦公室
● ● 人事財務部
● ● 會員聯絡部
● ● 投資促進部
● ● 宣傳信息部
● ● 研究諮詢中心
● ● 北京大有希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 ● 北京凱協賓館有限公司

分支機構


● ● 京津冀開發區創新發展聯盟
● ● 邊境經濟合作區分會
● ● 智慧開發區建設專業委員會
● ● 陸港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