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興國

寧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副巡視員

張興國,男,漢族,1962年11月生,寧夏石嘴山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曾任寧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巡視員。

2018年11月21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興國犯受賄罪一案宣判,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人物履歷


1980.09——1983.07,呼和浩特交通學校公路與橋樑專業學習
1983.07——1983.08,畢業待分配
1983.08——1989.04,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局第一工程隊技術員、分隊長
1989.04——1994.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局第一工程隊副隊長
1994.03——1999.01,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局第三工程隊隊長(1995.08——1997.12 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9.01——2003.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工程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3.03——2003.07,寧夏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2003.07——2004.04,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副主任
2004.04——2010.03,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廳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
2010.03——2012.07,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
2012.07——2016.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
2016.03——2018.7,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巡視員。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8年4月28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巡視員張興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副巡視員張興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興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興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監委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興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涉嫌犯罪所涉財物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副巡視員張興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張興國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開庭審理

2018年10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副巡視員張興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為監察體制改革后,銀川中院審理的首例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該案由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喬建軍擔任審判長並主審,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韓軍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20餘人參加了庭審。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自2008至2017年,被告人張興國利用其擔任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寧夏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局長,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傢具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43.811萬元、美元5萬元、英鎊5萬元、歐元1萬元。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當庭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在最後陳述階段,張興國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深表悔意,表示愧對黨和國家的培養,愧對親人,其真誠的認罪、悔罪。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本案擇期宣判。

一案宣判


2018年11月21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興國犯受賄罪一案宣判。
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自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興國利用擔任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寧夏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局長,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傢具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43.811萬元;美元5萬、英鎊5萬、歐元1萬;以上共計人民幣334.2558萬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興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現金及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34.255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興國歸案后如實交待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當庭自願認罪,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決:一、被告人張興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張興國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已追回並扣押的贓款贓物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其他已扣押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