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壤學會

廣東省土壤學會

廣東省土壤學會於1963年月日在廣州成立,團結廣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自覺運用唯物辯證法,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促進土壤、肥料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學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科研道德和社會道德風尚。
廣東省土壤學會
廣東省土壤學會
廣東省土壤學會於1963年月日在廣州成立,廣東省土壤學會分別於1963年、1979年12月、1982年10月、1986年11月、1990年10月、1994年11月、1998年11月、2002年11月召開了第一至八屆全省代表大會,分別由陸發熹(第一、二、三屆)、劉樹基(四屆)、朱世清(五屆)、萬洪富(第六、七、八屆)理事長,現為第八屆理事會,由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萬洪富研究員任理事長,廣東省土壤肥料總站鄭惠典站長、廣東省農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謝春生所長、華南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李華興院長、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李定強所長任副理事長,由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吳志峰副所長、曾曉舵副主任分別擔任正、副秘書長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文名為廣東省土壤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為GUANGDONG SOCIETY OF SOIL SCIENCE (縮寫GSSS)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廣東省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以及與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工作者自願參加而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的社會學術組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成員;也是中國土壤學會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學會在廣東省內的省級分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自覺運用唯物辯證法,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促進土壤、肥料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國內外土壤肥料科學的學術活動和學術交流,增進國內外土壤肥料界的友誼和團結;
(二)對生產建設中遇到的土壤、肥料方面的重大課題,組織力量進行科學考察、研究,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編輯出版<<土壤與環境>>刊物,傳遞土壤肥料科技信息,宣傳、普及土壤肥料科學知識;
(四)開展土壤、肥料科技諮詢服務,引進國內外土壤肥料技術,發展土壤、肥料技術和產品市場;
(五)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工作時間一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工作二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工作三年以上的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
2、與土壤、肥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主管單位的領導和具有副科級(或相當級別)以上職務的管理工作者;
3、熱心土壤、肥料科學,並為之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有會員引介或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或團體會員。由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權;
(四)優先取得本學會的學術刊物和學術資料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學術活動,並經常關心本學會工作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公室,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正當理由,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人士補交會費及徵得學會辦公室同意時可恢復會籍,從批准復會之日起恢復會員權益。
會員可參加其他有關的專業學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1人及理事組成,成員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根據學會發展情況的需要而定,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按需要下設組織、學術、宣傳等工作小組。各市縣的土壤學會是本會的團體單位,受當地科協領導。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學術、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組織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及年會等活動;
(十一)可聘請土壤肥料界的老科學家、有關部門、企業的領導和企業家為本會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決定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遇有臨時性的重大事情召開常務理事會議研究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擴大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兼職工作人員的待遇是給予適當的崗位補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4年11月23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1999年按社團章程規範文本形式修訂,2000年經七屆二 次全體理事通訊會議同意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