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態環境局
政府機關
林芝市生態環境局是林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執行全市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二)負責地方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和行業安全生產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地方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地方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地方大氣、水、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美麗林芝建設和構建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自治區和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應急監測,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九)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參與處理生態環境保護對外事務,開展區內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配合開展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嚴格執行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根據授權對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開展輻射環境的應急響應、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市委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綜合科。組織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的研究與起草,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和整改辦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市政府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負責市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組織指導和協調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組織擬定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和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財務管理業務。
(四)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負責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水、大氣、土壤環境與固體廢物管理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負責編製全市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負責全市大氣、雜訊、光、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和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轉移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應急監測,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六)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輻射安全監管科)。承擔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審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含輻射類)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承擔輻射安全地方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輻射安全、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七)政工人事科。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退休人員管理和黨群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對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