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程諮詢協會

貴州省工程諮詢協會

貴州省工程諮詢協會成立於1994年10月,是由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及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新社會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貴州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協會概況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會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工程諮詢協會現有團體會員108家,其中甲級工程諮詢單位18家,乙級21家,丙級60家,招標代理單位甲級1家、乙級5家,個人會員22人。
會員單位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專業領域為:公路、鐵路、港航工程、地質、測量、電力(含水電、火電、送變電)、煤炭、化工、醫藥、輕工、紡織、冶金、有色、機械、電子、建材、航天、郵電通信、水利、農業、林業、市政工程、環境保護和建築等。服務範圍為:行業、地區規劃、項目策劃和諮詢;項目投資機會研究、項目預可研、可研報告編製與諮詢評估;工程勘察設計、工程招投標諮詢、工程監理、項目管理諮詢以及專題研究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文:貴州省工程諮詢協會。英文:GUIZHO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GPAEC。
第二條 貴州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諮詢工程師以及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貴州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工程諮詢業是運用多學科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項目的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智力服務的行業,是為國家制定規劃、研究政策以及各類客戶進行投資決策、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益的參謀及助手。
第四條 本協會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竭誠為政府及有關各方和會員提供服務,積極反映工程諮詢行業、會員的訴求,努力規範工程諮詢行為,促進工程諮詢事業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會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貴州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協會地址:貴州省貴陽市瑞金北路1號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省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和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工作;協助政府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等方面的調查;參與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認定等工作,承擔政府委託的相關服務任務。
二、組織實施工程諮詢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推動工程諮詢行業誠信建設,建立並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開展工程諮詢行業調查研究和統計工作,組織和參加工程諮詢學術交流活動,掌握省內外最新發展動態,收集、發布相關信息,研究探討工程諮詢行業發展的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本行業的發展。
四、舉辦或聯合舉辦形勢報告會和相關培訓活動,推動工程諮詢行業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幫助會員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組織交流並推廣工程諮詢單位改革和發展經驗,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開展優秀工程諮詢成果評選和推介等活動。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加強工程諮詢網路建設,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諮詢服務。
六、代表省工程諮詢行業參加相關調查,加強與相關協會的聯繫及合作,調解或配合有關方面調解涉及行業的糾紛和矛盾,向政府部門和有關各方反映會員合理意見和建議,維護和增進本行業及會員的正當權益。
七、發揮行業監督功能,受理對工程諮詢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違規的投訴,發現違法中介活動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
八、組織完成政府和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凡從事工程諮詢及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申請獲批准后,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二、凡負責業務和管理工作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及富有諮詢、管理經驗的經濟和技術專家、學者,自願申請獲批准后,可成為本協會人個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全國或本地區工程諮詢及其相關領域有一定的積極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單位或個人提出入會申請;
二、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本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協會的協調和管理;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本協會將視情節分別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勸其退會;會員嚴重違背本章程,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本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協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本協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十九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主持協會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會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協會工作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並確定其工作分工;
五、決定協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其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協會主辦的各種活動;
二、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
三、協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辦公費用;
四、工程諮詢獎勵基金;
五、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事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人個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或聘用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自行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