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商業銀行
廣州市商業銀行
徠廣州市商業銀行成立於1996年9月17日,是在4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組建起來的。總行座落在廣州市商業中心天河北,現已發展成為一家有82個機構網點,1800多名員工,資本金83億元的大型商業銀行。銀行成立以來,立足於本地經濟發展,支持市政重點工程,扶持民營企業。面對新的形勢,廣州市商業銀行將抓住機遇,全面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繼續以支持廣州經濟建設為己任,不斷開發獨具特色的金融產品,為廣大客戶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以實現新一輪的快速發展。
廣州市商業銀行
作為“政府的銀行”,廣州市商業銀行致力於支持廣州經濟發展,積極為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工程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先後為廣州地鐵、土地開發建設、廣園快速路、城中村改造、科學城、新光快速路、珠江新城、天河軟體園、廣州市內環路等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對促進地方經濟的快速、持續、穩定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為“市民的銀行”,廣州市商業銀行致力於服務創新、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以優質服務、優質產品吸引優質客戶,率先在全市銀行業中推行“全能櫃員制”和“客戶經理制”;承辦廣州市路橋收費款和住房補貼歸集業務;代理髮放廣州市直屬機關公務員工資;是辦理醫保卡的三家發卡行之一。
廣州市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金融服務的科技含量,成功對接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開通住房公積金貨幣歸集、貨幣分房補貼資金歸集、財政授權支付業務、直連扣稅聯網、公務員代發工資等系統,升級改造了功能完善的新一代綜合業務系統。
伴隨廣州國際化大都市和區域金融中心的建設步伐,廣州市商業銀行將抓住機遇,全面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繼續以支持廣州經濟建設為己任,以滿足客戶需求、服務廣大市民為宗旨,不斷開發獨具特色的金融產品,為廣大客戶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以實現新一輪的快速發展。
更名
廣州市商業銀行
廣州市廣州大道北195號新達城廣場
淘金支行 廣州市淘金路36-38號帝景大廈
東川支行 廣州市東川路93號
大塘支行 廣州市環市東路329號
南方支行 廣州市廣州大道中123號麗景大廈
東山支行 廣州市中山一路51號
永福支行 廣州市永福路3號
農林支行 廣州市農林下路40號
東華西支行 廣州市東華西路97號
東風支行 廣州市東風東路776號力迅商務中心
江灣支行 廣州市大沙頭路22號
水蔭支行 廣州市水蔭路11號
恆福支行 廣州市恆福路238號
越秀支行 廣州市中山五路108號
越新支行 廣州市大新路410號
北京支行 廣州市大南路2-18號
紙行支行 廣州市紙行路1號
紅棉支行 廣州市流花路109號
站前支行 廣州市流花路中展里68號流花大廈
吉祥支行 廣州市越華路116號
芳草支行 廣州市豪賢路37號
五羊支行 廣州市寺右新馬路124號豪景大廈
達信支行 廣州市德政北路538號達信大廈
詩書支行 廣州市詩書路81-83號
連新路支行 廣州市連新路47號
芳村支行 廣州市浣花路浣南街28號
橋東支行 廣州市芳村大道西181號
嶺南支行 廣州市杉木欄路5號
清平支行 廣州市珠璣路46號
花園支行 廣州市花園小區花園中環街10號
荔灣支行 廣州市中山八路石路基18號
龍津東支行 廣州市龍津東路819號
光復北支行 廣州市光復北路763號
逢源支行 廣州市逢源路131號
南岸支行 廣州市南岸路20號
興業支行 廣州市人民北路843號
西村支行 廣州市西灣路118號
珠江支行 廣州市江灣路156號中海名都
海珠支行 廣州市江南路西路110號
中大支行 廣州市瑞康路38號
新港中支行 廣州市新港西路179號
南石頭支行 廣州市南箕路5號
曉港支行 廣州市東曉南路曉陽街16號
江南大道支行 廣州市江南大道中80號
敦和支行 廣州市廣州大道南857號
昌崗路支行 廣州市昌崗中路116號
新港支行 廣州市鳳景西路鳳崗腳22號
前進支行 廣州市前進路46號
天河支行 廣州市黃埔大道西413號
中天支行 廣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廣場
科技支行 廣州市天河路621號天河娛樂廣場
森保支行 廣州市體育東路112號百福廣場
石牌東支行 廣州市石牌東路145號
天河南支行 廣州市天河南二路24號僑輝大廈
體育西支行 廣州市黃埔大道西81號
天河北支行 廣州市天河北路368號都市華庭
正佳支行 廣州市天河路228號正佳廣場
華師大支行 廣州市天河北路900號高科大廈
車陂路支行 廣州市車陂路97號
沙河支行 廣州大道北647號冠庭園首層
東莞庄支行 廣州市東莞庄路126號
福利支行 廣州市燕嶺路89號燕僑大廈
東圃支行 廣州市東圃鎮黃村西路12號
龍口西支行 廣州市穗園路穗園西街2號
新城支行 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就路33號
白雲支行 廣州市廣園中路158號
機場支行 廣州市機場路96號
站西支行 廣州市廣園西路21號
黃石路支行 廣州市黃石東路325號白雲交通大樓
嘉禾支行 廣州市嘉禾街106國道望崗段
南湖支行 廣州市同和街斯文井村斯文井西街1號
魚珠支行 廣州市黃埔大道東838號
黃埔支行 廣州市大沙東路182號首層
番禺支行 廣州市市橋鎮禺山大道68號
大石支行 廣州市大石105國道490號
南沙支行 廣州市進港大道明珠花園
開發區支行 廣州市青年路3號利豐大廈
蘿崗支行 廣州市蘿崗街荔紅路146號
東城支行 廣州市蘿崗區開創大道120號
科學城支行 廣州市科學城攬月路80號科技創新基地綜合服務樓3樓
獅嶺支行 廣州市花都區獅嶺(國際)皮革皮具城
廣州市商業銀行竭誠為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和社會團體等單位辦理各種單位人民幣存款業務,並能根據客戶資金支付情況,為客戶設計存款組合,方便企業運籌資金,增加利息收入,提高資金效益。
廣州市商業銀行
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正本(企業)或批文/登記證書正本(非企業)及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正本及複印件;
4、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或經辦人身份證、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和授權書;
5、財務人員會計證複印件;
6、單位財務專用章、有權人名章及公章;
7、如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客戶,需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還應出具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證明;
8、廣州市商業銀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開立一般存款帳戶所需資料:
1、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所需資料;
2、基本存款帳戶開戶登記證;
3、因向銀行借款需要開立的出具借款合同;
4、異地借款需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帳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5、因其他結算需要開立的出具有關證明。
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所需資料:
1、臨時機構: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2、註冊驗資資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3、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基本存款帳戶開戶登記證;
4、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營業執照正本、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基本存款帳戶開戶登記證;
5、廣州市商業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所需資料:
1、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所需資料;
2、基本存款帳戶開戶登記證;
3、根據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主管部門批文或證明;
4、其他人民銀行未規定而按有關規定需要開立的,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5、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需開立專用存款帳戶的: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複文件(開立人民幣特殊帳戶);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帳戶);
6、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需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帳戶的,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在廣州市商業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結算帳戶的客戶,為提高資金效益,可將暫時不使用的資金轉存單位定期存款。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有:三個月、半年、一年。單位定期存款實行帳戶管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除外),開戶時須提交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正本等,並預留印鑒。
客戶在存入款項時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存款。
特點:靈活方便,存期不定,由客戶視自身需要隨時通知支取。
優勢:保證客戶臨時支付需要,又避免較大的利息損失。
適用客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它組織,公司通知存款開戶的最低起存金額為50萬元,最低支取金額為10萬元。
主要業務品種:按提前通知的天數分為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
客戶與廣州市商業銀行協商,對其基本帳戶確定一個留存金額,廣州市商業銀行將客戶帳戶中超過留存金額的部分按協定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單位協定存款帳戶形式採用與基本帳戶形式相結合的辦法。銀企雙方簽訂《協定存款協議》。單位協定存款起存金額為協定起存,活期存款帳戶中每日存款餘額超過協定金額的部分轉入協定存款帳戶,按照協定存款利率計息。
特點:靈活便利,便於客戶的閑散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的存儲。
優勢:客戶與廣州市商業銀行約定基本存款帳戶的留存金額以及超過留存金額的部分的存 款利率,為客戶保證了基本帳戶內資金的合理收益。
適用客戶:在廣州市商業銀行各支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
申辦流程:
已在廣州市商業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客戶與廣州市商業銀行協商簽訂一年期的《廣州市商業銀行協定存款合同》,約定留存金額及超出部分的存款利率。到期雙方無終止或修改,視作自動延期。如需修改,客戶應在合同到期日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廣州市商業銀行也會在合同到期前15天通知客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範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本辦法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業銀行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條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範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准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十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編製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製所依據的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範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範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併會計報表的編製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商業銀行凈資產總額1%以上的關聯方交易。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二)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三)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五)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餘額及變動情況;
(七)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應付利息計提方法、餘額及變動情況;
(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餘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一)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佈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因市場匯率、利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本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四)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並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五)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二)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三)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五)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事項;
(三)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
外國徠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無須披露非關鍵性項目。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製成年度報告,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延遲。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在公布前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
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中國人民銀行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商業銀行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理。
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資產總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餘額低於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可免於披露信息。中國人民銀行鼓勵此類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範圍內施行。
城市商業銀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