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川商會
海南省四川商會
海南省四川商會 成立於2007年,是由川渝籍人士在瓊投資的企業、川渝駐瓊企事業單位、有突出貢獻和影響的從事企業管理的川渝人士共同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海南省四川商會是聯結四川與海南兩地經濟、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成立近五年來,商會始終堅持“服務會員、服務四川、服務海南”的宗旨,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駐海南聯絡處、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民政廳等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有規劃、有目標地開展著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並被海南省民政廳評為3A級商會。
商會現有單位會員250家,行業涉及製造加工、房地產建築施工、旅遊餐飲住宿、生物醫藥、建材裝修、物流運輸、園林綠化、文化傳媒等多個領域。商會業務範圍包括開展行業自律、諮詢、培訓、交流、組織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創辦服務實體、經濟實體、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等。商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部、財務部、法律部、策劃部,為了保障商會的正常運行和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2009年還設立了三亞聯絡處。
海南省四川商會成立至今已近五年,在第二屆理事會的領導下,始終堅持商會宗旨,鞏固和加強商會的組織建設,不斷增強商會的影響力和凝聚力,為會員提供更佳的交流平台,推進企業共同發展。
副會長單位欣龍控股居全國無紡行業首位,理事長單位海南南光集團和副會長單位陽關巴洛克實業有限公司兩家民營企業均是海南所屬行業中的佼佼者。
會長
陳大兵 國電海南分公司 黨組書記
理事長
劉仕倫 海南南光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萬昌金 海南珠江格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
楊浩波 海南陽光巴洛克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唐闊 海南亞奧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朝清 荷泰國際酒店管理集團 董事長
毛啟明 海南譽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何晏 海南順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副會長
易剛輝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總經理
張莉 中銀國際證券海口營業部 總經理
謝智勇 海南新南洋商貿有限公司 總經理
彭星鑫 海南六九集團有限公司 總經理
何鑫 海南中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秀蓉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俊錫 海南洪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周鴻 海南萬富和置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吳黠 海南博苑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戴顯 凌海口川王酒店 總經理
理事
萬年 海口蘇格蘭柏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總經理
童高軍 行逸商務公司 總經理
白莉 海南物利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胡桓瑋 重慶劉一手海口國貿店 總經理
彭曉濤 海南金海岸羅頓大酒店有限公司 總經理
祝君 海南創高捷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總經理
賀霞 海南神州假期旅行社 董事長
李德明 海口亞潤珍珠有限公司 董事長
程柏深 海南匯鑫工程有限公司 常務副總
袁軍 海口宜美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霽 陵水中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
溫曉紅 海口賽侖吉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總經理
廖根來 海口帝亞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向嵐 海口川東頤站民俗川菜坊 總經理
監事
張明 深發展銀行海口海府支行 副行長
張和平 洋浦新廣和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 總經理
秘書長
陳運華 四川省人民政府駐海南辦事處 辦公室主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海南省四川商會。英文名稱: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縮寫SCCH
第二條 海南省四川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川渝人士在瓊獨資或合資興辦的企業,川渝駐瓊和有志於促進川瓊合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服務會員、服務海南、服務四川;發揮在瓊川商群體優勢,架設川瓊經濟合作橋樑,積極參與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為川瓊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五條 本會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三東路中新商務九樓A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開展和參與商貿活動;
四、創辦服務實業、經濟實體;
五、承擔四川省政府駐海南聯絡處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川渝人士在瓊獨資或合資興辦的企業,川渝駐瓊企事業單位,熱心促進川瓊合作和本會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有關社團等其他組織,均可自願申請參加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守法經營,信譽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建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領導職務設會長一名、理事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五)決定本會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理事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受會長委託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理事長開展工作;
(二)分管本會的專項工作;
(三)負責本會常務理事會分工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會員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聘請律師擔當常年法律顧問。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