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斯·凱爾森
法律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
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1881年10月11日--1973年4月19日)是20世紀著名奧地利裔猶太人法學家,法律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
他是20世紀最富思想原創力的法學家之一,在法哲學、憲法學與國際法學等領域頗有建樹。作為奧地利憲法與奧地利憲法法院的締造者,他對大陸法系,包括東亞諸多國家的憲法實施機制有著深遠影響,甚至國際法以及1945年設置聯合國基本架構也不例外。
凱森布拉格,兩歲隨父母來到維也納,在維也納大學學習法律,1906年獲得博士學位。1911年,發表第一部代表作品《公法理論的主要問題》(Hauptprobleme der Staatsrechtslehre)。1919年,凱爾森成為維也納大學公法和行政法教授。1930年,成為德國科隆大學教授,1933年納粹掌權后,凱爾森被開除,前往瑞士的日內瓦,1940年來到美國。代表作品還有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1973年逝世。
漢斯·凱爾森
,凱森獲博,隨博研究,曾堡旁著耶課程(-)。,漢維納商業校,論,終版《論題》( ),著。漢且博論提交維納申請席,終獲批准,哲俸講維納律系始漫艱辛涯。,漢著《》( )版。
1914年,一戰爆發。8月,凱爾森擱下手裡剛剛創辦的《奧國公法雜誌》(Austrian Journal of Public Law)重新應徵入伍。他服役方式實在令人羨慕:充當國防大臣與司法大臣的法律顧問(直到1918年10月)。同期,他在維也納大學的職稱在1917年由無俸講師提升為副教授,並在兩年之後再度擢升為教授。
1919年,他就開始創辦並主編《公法雜誌》(Journal of Public Law),此後的15年中,該雜誌在凱爾森的主持下蒸蒸日上,刊載了一批高質量的文章,成為在歐洲有影響力的一份期刊,即使在1934年凱爾森離開之後,該雜誌又存續了10年之久,最終共出版23卷。明年,他一口氣推出了3部著作,分別是《主權問題》(Problem of Sovereignty)、《社會主義與國家》(Socialism and the State)以及《論民主的本質與價值》(On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Democracy)。
奧地利成立了民國,正對眼前時局感到茫然的凱爾森很意外地接到了新任民國總理卡爾·倫奈爾(Karl Renner)的命令:領銜為新生的民國起草一部憲法(1920年獲得正式任命)。現在我們已經無法了解凱爾森為這部憲法耗費了多少心血,如何將他在書齋中發明的理論轉化為具體的制度設計,我們知道的是:這部以“非政治性憲法”而著稱的憲法在自從1920年10月1日生效之後,經歷了80多年的風雲變幻其基本原則未發生變化而至今仍然有效,而且這部憲法之中有一個日後被眾多國家所效仿的制度“發明”――憲法法院。
凱爾森之任憲法法院法官是繼任在1919年3月30日逝世的埃德蒙德·貝納茨克(Edmund Bernatzik)的憲法法院法官職位。當時的憲法法院院長維托萊利(Paul Vitorelli)將貝納茨克逝世的消息通知總理辦公廳,並建議由“非常適合該職位的專業人士”——凱爾森來接替貝納茨克的職位。維托萊利的“建議”得到採納:根據總理倫納(Karl Renner)的申請,政府決議由凱爾森作為貝納茨克的繼任者。凱爾森的任命於1919年5月3日進行。1919年5月8日,凱爾森第一次參與憲法法院的裁決工作。
凱爾森擔任憲法法院法官直至1930年2月15日,之後,凱爾森拒絕了社會民主黨主席兼維也納市市長塞茨(Karl Seitz)關於再次提名其為憲法法院法官的建議。作為憲法法院的法官,凱爾森對奧地利憲法法院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根據官方出版的憲法法院裁決的統計,從1920年至1929年底,凱爾森共參與1300個案件的裁決,其中自1921年7月開始,凱爾森即成為三位常務負責法官(St?ndiger Referent)之一,作為常務負責法官或者主要參與人,凱爾森對初創時期憲法法院的發展做出了實質性貢獻。
這一時期,凱爾森並未停止學術研究。1922年,他主編的“維也納憲法與政治研究”叢書開始出版(凱爾森參與直到1929年);明年,出版了解釋憲法的著作《奧國憲法》(Austrian Constitutional Law);1925年,出版《政治理論通論》(General Political Theory)。次年,與韋爾和迪蓋特共同主編《萬國法律理論雜誌》(以法文和德文出版,至1939年共出版13卷)。同年,在瑞士國際法研究所獲得“海牙講座”教席。同時,他還積極與國外學者交流,在1926-1929年之間四度出席“德語國家公法教師大會”(分別在明斯特、慕尼黑、維也納和法蘭克福舉行),提交論文多篇,與埃爾利希·考夫曼、馬克斯·溫澤爾、赫爾曼·赫勒等學者進行了深入的交談。
在政治上,凱爾森持中立立場,未加入任何黨派,儘管他比較傾向於社會民主黨的觀點。1926年,一起離婚案打到了最高憲法法院,離婚的雙方是天主教徒,而根據天主教的教義,離婚卻是萬萬不能的。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的奧地利,天主教會的勢力還是相當大的(即便今天也不容小視)。主管離婚的行政機關已經批准了離婚,卻被普通法院判為無效。此外,凱爾森已經皈依天主教(儘管並非心甘情願),但國家的法律應當成為捍衛某種教義、主義或者說某種政治意識形態的工具嗎?
最終,凱爾森領導下的憲法法院通過援引憲法條款在1928年推翻了普通法院的判決。當時奧地利的主要政黨之一、教會的代言人“天主教社會黨”在領教了非政治性憲法和凱爾森大法官的厲害之後,必欲除之而後快。政客們開始為了“修憲倒凱”而奔走忙碌。1930年2月15日,作為修憲的步驟之一,包括凱爾森在內的所有憲法法院法官被免職――“終身任職”也沒能保住他們的“鐵飯碗”。預感到大變將至,為了躲開政治漩渦,這年年底,將近知命之年的凱爾森終於離開了父母之邦,“外出闖蕩”去了。
漢斯·凱爾森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被任命為德國總理。同年4月30日,凱爾森被解除教職,他攜妻帶女離開德國。5月10日,顛沛流離中的凱爾森被“美國科學與藝術學會”授予“外國榮譽會員”稱號。這年夏天,經過再三考慮,他接受了日內瓦國際法研究生院的邀請,來到了瑞士這個中立的山國。到1933年秋,凱爾森一家的生活已基本安定下來,他開始在山環水抱的小城日內瓦從事授課與研究工作。1934年,《純粹法理論》第一版出版,同時也宣告了“純粹法理論”的正式誕生。
1939年9月1日,納粹德國進攻波蘭。1940年7月12日,遠渡重洋的漢斯和瑪格麗特夫婦從紐約港登上了新大陸。然而,從1940年直到1942年,凱爾森一直靠洛克菲勒基金的資助在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霍姆斯講座以客座研究人員的身份給法學院的學生用蹩腳的英文授課(授課的講義最終以《國際關係中的法律與和平》為名出版)。後來,在著名的法社會學家龐德的鼎力協助下,凱爾森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政治學系找到了一個客座教授的職位,同年凱爾森加入美國國籍。除了講授國際法課程之外,他將主要的精力用來著述。此後的數年他相當多產:《以法律求和平》(Peace through Law)在1944年出版。1945年,《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問世(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1945年,凱爾森終於當上了全職教授。同年,他被聘為華盛頓的聯合國戰爭罪行委員會的顧問,為未來的紐倫堡審判提供法律和技術方面的諮詢意見。在這個時期,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凱爾森非常關心通過國際組織、尤其是剛剛誕生的聯合國維護世界和平的問題,他撰寫了不少關於安理會、聯合國成員資格以及國際組織的法律身份與功能等問題的論文。這些研究最後彙集為一本名為《聯合國法》(Law of Unated Nations)的厚達900頁的文集於1950年出版,至1966年已再版多次。儘管其中的不少理論在現在看來已經過時了,但在當時卻幾乎被所有涉及聯合國的論文所引用。
1952年4月25日,古稀之年的凱爾森退休。他以《何謂正義?》(What’s Justice)為題作了告別演說。
漢斯·凱爾森雕像
這個階段最重要的作品,首推《純粹法理論》(第二版)。七十八歲高齡的凱爾森偏偏不服老,在哈特等人已嶄露頭角的六十年代初,本書作為既是向法學界、也是向自身原有理論的挑戰新鮮出爐。本書的篇幅比其第一版大一倍還多,而且對原有的不少觀點做出了富有勇氣的修正,其章節與第一版也非一一對應,因此可以被視為一部新的作品。
除了研究與著述之外,老凱爾森還常常週遊世界,熱衷於以訪問學者的身份在日內瓦、海牙(他於1953年第三次在此執教)、維也納、哥本哈根、斯德哥爾摩、愛丁堡、芝加哥等地發表演講和參加學術會議。他一共獲得了遍布全球的11所大學的名譽博士學位:烏得勒支、芝加哥、墨西哥、伯克利、薩拉蒙哥、柏林、維也納、紐約、巴黎和薩爾茨堡。
1973年4月19日,被長期的研究與寫作耗盡了最後一點心血的92歲的凱爾森平靜地離開了人世。
早在《純粹法理論》(第二版)出版之時,凱爾森在與邏輯學家克魯格對話之後,開始已經開始關注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規範邏輯。儘管在1973年凱爾森撒手人寰之時,這項研究也沒有最終完成,但他卻為我們留下了一沓厚厚的手稿,這就是6年之後出版的《規範的一般理論》(General Theory of Norms)。
1919年5月,凱爾森作為“總理法律顧問”接受了奧地利總理卡爾·倫納(後任奧地利第二共和國第一任總統,被稱為“奧地利國父”)的一項任務——與總理辦公室的憲法部門共同起草奧地利憲法。凱爾森的第一個憲法草案於1919年夏完成,至同年秋季他又起草完成了多個憲法草案。這些草案的基本結構與凱爾森的第一個草案沒有區別,由於考慮了各種不同的“政治可能性”,這些草案中關於對聯邦制國家具有重要意義的聯邦議會(Bundesrat)的組成及其職能、國家元首的地位和選舉問題以及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權等方面的內容則不盡相同。至1919年11月17日,國民制憲大會討論憲法草案時,其中的“幾個重要部分已不同於凱爾森的憲法草案”,但凱爾森的憲法草案中關於憲法審查的絕大部分內容為最終通過的奧地利憲法所涵括。在凱爾森看來,“憲法保障和行政保障”是憲法的核心部分,因而他起草憲法的目的“是將不同的政治原則在法律技術方面儘可能完善地予以編纂並且構建一個旨在有效地保障國家職能的合憲性的體系”。
關於凱爾森對奧地利聯邦憲法的貢獻,奧地利著名歷史學家格拉德·斯托茨(Gerald Stourzh)較為恰切地評價道:“凱爾森在奧地利聯邦憲法的形式(結構)方面做出了極為重要的貢獻,但其在內容方面的貢獻是較少的。”正是基於此,托馬斯·奧勒喬斯基(Thom-as Olechowski)將凱爾森稱為“奧地利憲法的設計師”。雖然凱爾森對於奧地利憲法和奧地利憲法法院的貢獻是有爭議的,但僅是貢獻程度上的差別,他對此做出了實質性貢獻卻毋庸置疑。
奧地利憲法之中有一個日後被眾多國家所效仿的制度“發明”――憲法法院。對於今天的法科學生而言,憲法法院已經是司空見慣,可是在上世紀二十年代,設立這樣一個機構卻實屬驚世駭俗之舉,稱為憲法史上的“革命”實不為過。自從1803年美國的馬歇爾大法官借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以來,還沒有什麼憲法制度上的發明能與憲法法院的設立相提並論。歐洲歷史上行政權強、司法權弱的傳統自孟德斯鳩一來就一直未能得到解決,讓歐洲的普通法院去向他們的美國同行那樣去審查議會與政府的行為,無異於與虎謀皮;但一戰中議會與政府的倒行逆施幾乎將整個歐洲推到毀滅的邊緣,又不得不對其行為加以約束,於是設立一個遊離於普通法院系統之外、專司違憲審查的機構就成了不得已的選擇,儘管後來的事實證明奧地利民國的憲法法院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但這一雖無奈卻不乏智慧的發明最終在另一次浩劫――二戰之後得到了多數歐洲國家的效仿,成為卓然獨立於英美司法審查之外的又一憲政傳統。
在歐洲法學界聲譽日隆的大學者凱爾森同時也是一位成功的教師,他來自歐洲各地的許多學生日後都稱為著名的法學家:梅克爾(Adolf Merkl)、費德羅斯(Alfred Verdross)、考夫曼( Felix Kaufmann)、桑德爾( Fritz Sander)、福格林(Erich Voegelin)、羅斯( Alf Ross)、艾森曼(Charles Eisenmann)以及韋爾( Franz Weyr)。這些名字也許現在聽起來有些陌生,可在上世紀二十年代的歐洲可都是一時之選。後來這些著名學者被貫以“維也納學派”的大名。
許多英美學者認為凱爾森創立的純粹法理論(Pure Theory of Law / Reinrechttheorie) “毫無用處”、“只開花而不結果”,理由據說是因為該理論“來自邏輯而非生活”。即使在凱爾森的地位(學術的和政治的)如日中天的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1919-1933),德語世界的政治和法律學者也對他議論紛紛,從右派的施米特(Carl Schmitt)到左派的赫勒(Hermann Heller),不同立場的學者異乎尋常地一齊將他的理論斥為“失敗”。甚至在他已閡然長逝數十年後的今天,學界對他的評價仍然莫衷一是,“棺蓋而論未定”。
漢斯·凱爾森
英國法哲學家哈特(H.L.A. Hart)將凱爾森稱為“我們這個時代的分析法學中最令人鼓舞的學者”。
芬蘭哲學家與邏輯學家萊特(Georg Henrik von Wright)將凱爾森與德國思想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相提並論,他寫道,“正是這兩位思想家最深刻地影響了”這個世紀的“……社會科學”。
憲法學者張千帆: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的名字是和他首創的“純粹法學”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但他同時又當之無愧地被譽為“奧地利憲政之父”。奧地利——乃至於後來整個西歐——的憲政模式,基本上是按照他的理論構想發展起來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稱凱氏為“歐洲憲政之父”或許也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