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於2008年10月22日成立,由原北京物業管理協會與原北京市物業管理商會合併而成。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落實科學發展觀,傳達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反映會員、企業的合法訴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及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聯合物業管理行業同仁和關心物業管理行業的各界人士,提高會員自身素質,促進北京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建設。
組織開展物業管理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開展會員自律活動,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舉辦或組織參加各種培訓、交流、展覽;設立行業信息傳播的網站等溝通渠道;關心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委託,參與、協助和代辦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相關規定的制定及行業評比等工作;以及推動行業發展,監督及促進會員遵守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文件,維護及提升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地區性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譽度。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下設法律、清潔、寫字樓三個專業委員會,人力資源、工程技術兩個專業委員會正在籌備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北京物協”。英文名稱為: “Bei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簡稱“ BPMA ”。
第二條 本協會是以在北京市合法註冊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為主體,由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企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推進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努力為北京走向“世界城市”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並經核准登記的協會章程開展工作。協會辦公地點為北京市丰台區太平橋中里20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行業發展建設,監督和促使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及提升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地區性品牌知名度及美譽度。
(二)推進行業自律建設,認真制定物業管理行業道德規範、自律準則和管理標準,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三)在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搭建起溝通的橋樑。
(四)了解掌握物業管理企業的基本情況,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解決行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五)為會員單位的管理與發展提供服務,設立行業信息網站、會刊等溝通渠道,收集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舉辦專項培訓,開展諮詢服務。
(六)推動行業內外的橫向聯合,組織國內外的物業管理專業交流研討活動,參加國際行業會議,加強與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合作,為本行業逐步走向國際化創造條件。
(八)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九)接受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北京市合法註冊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企業、物業管理研究諮詢教育機構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均可接納為本協會會員。為本協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可成為本協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願望並提交申請書;
(三)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並頒發會員證書,並定期對外公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刊物、資料;
(六)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本行業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接受本協會的監督管理;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辦理的工作和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由秘書處備案並公告,會籍即告終止。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
(一)企業破產;
(二)企業依法撤銷;
(三)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業道德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對本協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后可自動成為名譽會長候選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會長辦公會成員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及理事單位逐步實行差額選舉,經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待會員數量發展到一定時考慮設置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年度財務預算並審核財務決算;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查並經市社團辦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採取自薦、推薦兩種方式確定,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本協會秘書處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制定下一屆協會的選舉辦法;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增加或撤銷工作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至六項的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的日常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提出修改章程的方案;
(四)決定秘書處人員的設置和聘用專職秘書長;
(五)決定各專業委員會的成員;
(六)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其他本協會授權處理的重大事項;
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或經三名以上會長辦公會成員提議可臨時召開,由會長召集並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辦公會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辦公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監事長、秘書長可列席會長辦公會。
在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依據職權負責本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本協會聯繫會員單位、開展專業活動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發展會員。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其組成及任務是:
(一)根據本協會宗旨和工作計劃,結合專業特點開展工作,提出建議;
(二)制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工作計劃和組織重要活動,經會長辦公會審定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心本協會工作;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二年,原則上不連選連任,最多可連任一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或委託他人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履行駐會職責,每月不少於2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且可根據需要,由會長辦公會決定設立副秘書長,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及協會工作計劃的執行。
秘書處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會長辦公會的決定;
(二)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三)依據職權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四)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工作;
(五)協調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每年度、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