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撫

督撫

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明清兩代的地方軍政長官。督撫有權決定徒刑的判決,對流刑、充軍、發遣可以做終審判決,但需要報請刑部複核。

歷史沿革


清朝初沿明制。督、撫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銜,無定員。順治十年,諭會推督、撫不拘品秩,擇賢能者具題。康熙元年,停巡撫提督軍務加工部銜。不置總督省分,兼轄副將以下等官。十二年復故,並設撫標左、右二營。三十一年,定總督加銜制。由各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撫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乾隆十三年,定大學士兼管總督者仍帶原銜。明年,改授右都御史銜,其兵部尚書銜由吏部疏請定奪。嘉慶十四年,定以二品頂戴授者兼兵部侍郎銜,俟升品秩再加尚書銜。光緒三十二年,更名陸軍部尚書銜。宣統二年停。七年,定山陝督、撫專用滿員。雍正元年,定巡撫加銜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銜,由學士、副都御史及卿員、布政使等官授者,俱為右副都御史由左僉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為右僉都御史。
乾隆十四年,定巡撫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銜,疏請如總督。光緒三十二年,更名陸軍部侍郎銜。宣統二年停。時西安有同署巡撫者,山東、山西並有協辦巡撫之目,非制也。是歲,諭山陝督、撫參用蒙古、漢軍、漢人,纂為令甲。
乾隆十八年,以漕運、河道總督無地方責,授銜視巡撫。嘉慶十二年,定由尚書授者,應否兼兵部尚書銜,疏請如總督。光緒二十四年,加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銜,尋罷。三十二年,定辟除掾屬、分曹治事制。條為十科,曰交涉、曰吏、曰民、曰度支、曰禮、曰學、曰軍政、曰法、曰農工商、曰郵傳,各置參事、秘書,是為幕職。宣統二年,充會辦鹽政大臣兼職,尋亦罷。

品級職權


總督和巡撫,明清兩代最高的地方行政長官。清朝地方巡撫總督多為一品、二品大員,如:兩江總督馬新貽湖南巡撫陳寶禎上任是都是一品。
督撫有權決定徒刑的判決,對流刑、充軍、發遣可以做終審判決,但需要報請刑部複核。
總督是從一品。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標下有副將、參將等官。
巡撫是從二品。掌宣布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覈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標下有參將、游擊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監臨官、武科充主試官、督、撫同。

引證解釋


《明熹宗實錄》卷四十一:“兵部尚書趙彥言:得旨:著督(孫承宗)撫(袁可立)鎮道各官悉心整頓,毋得因循誤事。”
《警世通言·王嬌鸞百年長恨》:“王忠年六十餘,止一子王彪,頗稱驍勇,督撫留在軍前効用。”
清和邦額《夜譚隨錄·袁翁》:“翁自此富甲一縣,已而生子,子生孫,皆能讀書上達,有仕至尚書者,督撫者。”
章炳麟《革命道德說》:“財力相君,權傾督撫。”
督撫大吏爭上符瑞。——《明史·海瑞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