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合同債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終止事由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係的消滅兩層含義。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歸於消滅。

合同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義務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可撤銷都不會產生后合同義務。當然,這裡的終止是指合同的相對終止,是由於合同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如果后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合同關係徹底消滅,合同就是絕對終止了。
2、后合同義務不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而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義務。因此,后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一種強行性義務。
3、后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務,就是違反后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后合同義務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違反了后合同義務。
2、造成了他人損害,主要是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要是以過錯推定原則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有過錯。
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賠償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違反后合同義務應負的賠償責任範圍僅限於實際損失,這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有著顯著的區別。
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責任承擔方式
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強制履行、賠償損失等,具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