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馬斯主義
托馬斯主義
托馬斯主義是指中世紀神學家和經院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創立的基督教神學學說。一種將亞里士多德哲學中的消極因素與基督教神學相結合的神學唯心主義體系。1879 年由教皇十三世正式定為天主教的官方哲學。托馬斯以萬物應有“第一推動力”的說法,推論出上帝的存在,認為世界是上帝從虛無中創造出來的,有時間的開端,並不永恆存在,並把它描繪成由下而上遞相依屬的等級結構,每一低級的存在都把較高級的存在作為自己追求的目的,天主是最高的存在,也是萬物追求的最高目的。
認為哲學和神學是兩門不同的科學
(1)認為區分科學的標準不在於客觀對象,而在於研究方式,同樣的對象可以被不同的方式認知而成為不同科學的研究對象。神學和哲學有著共同對象,但哲學以理性認識它們,神學靠天啟認識它們,兩者因此是兩門獨立的科學。
(2)認為神學雖然也使用演繹推理,但它的演繹前提與哲學的不同,而判斷一門學問是否科學的標準取決於它是不是一個演繹體系,因此神學和哲學是不同的科學。
(3)認為“在哲學外,建立一種憑上帝啟示的學問,是有益的”。好處是人類的拯救來的更合適、更準確。
認為神學高於哲學,哲學是神學的奴僕
(1)認為神學“在思辨和實踐兩方面都超過其他科學”,因此神學高於哲學。
(2)認為人的理性屬於自然,而上帝的恩典又是成全自然的,這種相輔相成的關係使神學需要哲學。認為神學可借哲學“來把自己的義理講得更清楚些”。
托馬斯從維護神學的目的出發,在他的“形而上學”中闡述了亞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學”的思想。
關於“存在”的意義的觀點
(1)認為存在的意義指活動本身,是賦予一切事物現實性的活動,不是指一個事物或一類事物。因此,它的特徵在於它的現實性,它也就是使潛在轉變為現實的活動。
(2)認為存在高於、優於和先於本質。
關於“實體”的劃分的觀點
相對於安瑟爾謨的關於上帝存在的證明,托馬斯的證明屬於後天的證明,即是從經驗出發的證明。
1、從事物的運動或變化方面論證。
2、從動力因的性質來討論上帝的存在。
3、從可能和必然性來論證上帝的存在。
4、從事物中發現的真實性的等級論證上帝的存在。
5、從世界的秩序(或目的因)來論證上帝的存在。
托馬斯的認識論與他的實體學說是一致的,因此他首先論及以有形事物為對象的認識形式——感覺。
(1)認為感覺是知識的一個來源,知識開始於感覺。
他說:“有感覺才能理解”,“只有當感覺健全、精確時,心靈才能自由馳騁”。因此他認為感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犯錯誤的。
(2)認為認識在由感覺到理智的過程中,感覺區分為外感覺和內感覺兩種形式。
內感覺以可感形式為對象,它是對外感覺獲得的關於事物的印象進行再認識,它能在各種條件下,包括在事物不出現的情況下,從各方面認識事物全部。它包括有通感、辨別、想象、記憶四種形式,其中想象是最重要的內感覺。想象意味著理智潛在地參與了感覺活動,因此想象是思想的初級階段。人的內感覺超過動物的內感覺。
托馬斯是把理智活動看作比感覺活動更高級的認識活動來論述的。
(1)認為理智活動以抽象形式為對象,人的靈魂的理智活動也是知識的一個來源。
(2)認為人的靈魂的理智活動就是抽象活動,抽象活動是在感性活動內部自發產生的,他是把可感形式中的質料因素,即一切於具體形狀、大小有關的印象完全排除,達到對無形的、普遍的形式的認識。
(1)認為人除了認知活動外,還有意欲的活動方式。意欲是人從內到外的活動,它以外部事物為目的,把自己的力量施加在外物上,改變或利用外物,外物的變化是意欲在心靈之外造成的結果。意欲也就是人的行為。
(2)認為意欲分為感性意欲和理性意欲兩種,它們的差別就如感覺與理智、動物與人的差別一樣。
感性意欲是動物意欲,是人的自然意欲;理性意欲則是意志。很顯然他認為意志要比感性意欲高級。
(3)認為人的行為分為“人性行為”和“人的行為”。
人性行為是完全由理性意欲支配的行為,它出自人所特有的屬性,是理智與意志相統一的行為;人的行為則是由理性意欲與動物意欲共同支配的行為,它出自人的本質。
托馬斯的倫理學是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加神學的結果。
(1)認為道德活動的終極目的是上帝,直接目的是幸福,幸福和上帝的關係是共有的善和最高的善的關係。
(2)認為德性分為基本德性和神學德性。
基本德性是以理性為標準的意志的習慣,有謹慎、正義、節制和堅韌四種;神學德性是意志遵循上帝啟示和使徒教導而培養出的好習慣,包括有信、望和愛。
(3)托馬斯倫理學的核心是“自然律”。“自然律”(lex naturalis)不是關於自然界的一般規律,它特指關於人性行為的規律。自然律是上帝制定的永恆律,並銘刻在人的心靈中,表現為人的自然稟賦和傾向。
“自然律”內容為:趨善避惡以保全生命,通過夫妻關係來繁衍後代,在和平的環境里探索真理,服從法律以保持社會秩序。
托馬斯的政治學具有明顯的宗教目的。
(1)同意亞里士多德的“人是社會的動物”的觀點,因此認為社會和國家是自然的,國家是為了公共的善而建立的。
(2)認為教會追求超自然的善高於國家謀求的公共的善,因此教會高於國家。
(3)認為國家制定的人類的法規依據於自然律,是成文法的自然律。
成文法的來源有:一是上帝直接向人類宣布的神律,二是人的信仰與理性。
(4)認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都是好的國家形式,其中君主政體為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