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進出口管理
限制進出口管理
限制進出口管理是指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各類限制進出口貨物、技術目錄。海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限制進出口目錄貨物、技術實施監督管理。
(一)限制進口管理
國家實行限制進口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
1.限制進口貨物管理
目前,我國限制進口貨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劃分為許可證件管理和關稅配額管理。
(1)許可證件管理
許可證件管理系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內政治、工業、農業、商業、軍事、技術、衛生、環保、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需要,以及為履行我國所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以經國家各主管部門簽發許可證件的方式來實現各類限制進口的措施。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簽發上述各項管理所涉及的各類許可證件,海關憑相關許可證件驗放。
(2)關稅配額管理
關稅配額管理系指一定時期內(一般是1年),國家對部分商品的進口制定關稅配額稅率並規定該商品進口數量總額,在限額內,經國家批准后允許按照關稅配額稅率徵稅進口,如超出限額則按照配額外稅率徵稅進口的措施。一般情況下,關稅配額稅率優惠幅度很大,如小麥關稅配額稅率與最惠國稅率相差達65倍。國家通過這種行政管理手段對一些重要商品,以關稅這個成本槓桿來實現限制進口的目的,因此關稅配額管理是一種相對數量的限制。
2.限制進口技術管理
限制進口技術實行目錄管理。根據《對外貿易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及《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進口的技術目錄。屬於目錄範圍內的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國家許可,不得進口。
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進口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技術進口申請后,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技術進口申請經批准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進口經營者取得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後,可以對外簽訂技術進口合同。進口經營者簽訂技術進口合同后,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技術進口許可證。經審核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證”,企業持證向海關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經營限制進口技術的經營者在向海關申報進口手續時,必須主動遞交技術進口許可證,否則將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
(二)限制出口管理
國家實行限制出口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出口。
1.限制出口貨物管理
對於限制出口貨物管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目前,我國貨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劃分為出口配額限制、出口非配額限制。
(1)出口配額限制
出口配額限制系指在一定時期內為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增強我國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保障最大限度的收匯及保護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利益,國家對部分商品的出口數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我國出口配額限制有兩種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
①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是國家對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時期內(一般是1年)規定數量總額,經國家批准獲得配額的允許出口,否則不準出口的配額管理措施。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是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對一些重要商品以規定絕對數量的方式來實現限制出口的目的。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是通過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根據申請者需求並結合其進出口實績、能力等條件,按照效益、公正、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分配。國家各配額主管部門對經申請有資格獲得配額的申請者發放各類配額證明。
申請者取得配額證明后,憑配額證明到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
②出口配額招標管理
配額招標管理是國家對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時期內(一般是1年)規定數量總額,採取招標分配的原則,經招標獲得配額的允許出口,否則不準出口的配額管理措施。出口配額招標管理是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對一些重要商品以規定絕對數量的方式來實現限制出口的目的。
國家各配額主管部門對中標者發放各類配額證明。中標者取得配額證明后,憑配額證明到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
(2)出口非配額限制
出口非配額限制系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內政治、軍事、技術、衛生、環保、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需要,以及為履行我國所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經國家各主管部門簽發許可證件的方式來實現的各類限制出口措施。目前,我國非配額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許可證、瀕危物種出口、兩用物項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出口等許可管理。
2.限制出口技術管理
根據《對外貿易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限制出口技術實行目錄管理,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屬於目錄範圍內的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國家許可,不得出口。我國目前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主要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和《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等。
出口屬於上述限制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出口申請,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后取得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企業持證向海關辦理出口通關手續。
經營限制出口技術的經營者在向海關申報出口手續時必須主動遞交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否則將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