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協會

中國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概況


中國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設立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行業組織,是由事業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生產企業和科研、大專院校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民間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水利部。協會會長由水利部原副部長翟浩輝擔任。
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兩大戰略,積極開展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的研究和交流;團結全國廣大水利工作者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共同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事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的推廣,促進基層水利管理和技術人才培養,為我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高效節約和可持續利用,為我國農村安全飲水事業的蓬勃發展,發揮推動作用,做好服務工作。
主要業務包括:調查研究有關農業節水、農村供水的現狀和問題,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加強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往,接待來華訪問團體,組織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及國外科技考察,組織有關國際專業會議、展覽會;組織專業人才和基層管理、技術人才的學習、培訓;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開展技術、管理諮詢服務;積極宣傳農業節水和農村安全飲水的重要意義,大力推動全民節水和安全飲水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國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Agricultural Water-saving & Rural Drinking Water Supply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性質
中國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協會是跨地區、跨部門的行業組織,是由事業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生產企業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本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兩大戰略,積極開展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的研究、交流;團結全國廣大水利工作者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共同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事業的發展,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的推廣,促進基層水利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培養,為我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高效節約和可持續利用,為我國農村水利事業的蓬勃發展發揮推動作用,做好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民政部的業務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白廣路二條二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調查研究有關農業節水、農村供水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加強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往,接待來華訪問團體,組織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及國外科技考察,組織有關國際專業會議、展覽會;
(三)組織專業人才和基層管理、技術人才的學習培訓;
(四)組織研究、開發、引進和示範推廣有關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領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經驗;
(五)不定期為會員單位組織研討交流活動,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開展信息諮詢服務和相關經營活動;
(六)充分利用新聞媒介,宣傳農業節水和農村飲水安全的重要意義,大力增強全民節水和安全飲水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七)組織發展公益事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的研究成果和有關刊物、資料;
(四)接受本會委託參加有關部門學術活動及參觀考察;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研究成果及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未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長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會長)。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召開理事代表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必須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專長和較好的影響力,並由所在單位推薦同意。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召開常務理事代表會議或召開理事長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會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協會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
(四)決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按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要求,具體承擔理事會的相應工作。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負責組織開展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執行(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的決定;
(五)處理協會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會 長:翟浩輝 全國政協委員、水利部原副部長
常務副會長: 李代鑫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原司長
高級顧問:高俊才 國家發改委農經司司長
趙鳴驥 財政部農業司司長
副 會 長:王韓民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局長
陳萌山 農業部總經濟師 辦公廳主任
趙 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副司長
高而坤 水利部水資源司司長
李仰斌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主任
馮廣志中國灌區協會會長
祁正衛 中國水利經濟研究會副會長
茆 智 武漢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高占義國際灌排委員會副主席
馬祖融 巴彥淖爾市政府巡視員
河套灌區管理局原局長
秘 書 長:鞠茂森中國農業節水和農村供水技術協會